福建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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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前言

1.1.1 为保证福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结合福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调度工作各方面问题。

1.1.3 凡并入福建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 (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系统、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1.4 凡并入福建电网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各级运行人员、各级调度人员,以及从事与福建省电力系统有关的生产、设计、计划、检修、调试、工程建设人员和分管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并贯彻执行。

1.1.5 福建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制定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应与本规程相一致。

1.1.6 本规程由省调组织编写,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公司”)批准后颁布执行;本规程解释权属省调。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2.1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根据电力市场规则组织、参与电力市场运营。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系统用电的需要。

2、 使整个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使整个系统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4、 合理使用燃料,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使系统最大限度地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5、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维护系统的整体利益,保护发电、输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各方履行义务,协调各方的关系。

6、 参与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负责省内电力市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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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省调的主要职责

1、 接受华东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网调”)的指挥、协调,执行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配合网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和调整,协助网调进行华东电网的异常和事故处理。

2、 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

3、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电网频率、电压和潮流的调整。

4、 指挥电网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5、 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6、 参加拟定发电计划和电网经营、控制原则,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7、 参加拟定水电厂水库用水原则,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8、 组织省内电力市场运作,定期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

9、 参与电网规划审查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参加电力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编制新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方案,并根据规定审核、批准其并入系统运行。

1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和水情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对下级管辖的上述设备及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11、负责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并组织审查地区及以下电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12、根据授权与并网各方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13、参加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科研试验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组织调度运行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及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第三节调度管理机构

1.3.1 福建省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机构采用三级制,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省调是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省公司的职能部门,是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运行指挥中心和电力市场运营交易结算中心。

调度系统包括:福建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等运行单位。

1.3.2 在各地(市)供电区域设地区电力调度所(简称“地调”),负责地区供电、联网的县级电网和管辖范围内电厂的调度管理,并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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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调可根据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设立配网调度机构(简称“配调”),负责配电网络供电的调度管理,并接受地调的调度管理。

1.3.3 在各县(市)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负责县(市)供电和并网电厂的调度管理,并接受省调、地调的调度管理。

1.3.4 在流域梯级水电站设立梯级水能调度协调机构(简称“梯调”),根据省调、地调的授权,协助省调、地调开展流域梯级水电站的水能经济调度及相关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2.1.1 凡接入省电网的发电厂(包括各种投资主体的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和省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接受调度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1.2 省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接受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为全省电网运行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地调(梯调)及厂、站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均应受省调调度员的指挥。省公司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省调领导转达给调度员;省调领导不在场时,则调度员可直接接受指令,同时报告省调领导后执行。

2.1.3 省调调度员发布指令的对象(具有接令资格)是:地调(梯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机组长、电气班长)、集控站值班长(或主值)、变电站值班长(或主值)。

集控站所辖变电站的业务联系均通过集控站与调度联系。属省调管辖设备的业务与省调联系,属地调管辖设备的业务与地调联系。电网紧急事故处理需要时,调度员可将操作指令直接下达到集控站所辖的变电站,变电站接令人员执行后立即报告集控站。

2.1.4 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核对发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并核对汇报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执行完毕。在发布、复诵和回复调度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和录音。

2.1.5 调度员应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省调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各地调(梯调)、发电厂和集控站、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涉调度指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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