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制度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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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的范围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本院麻醉药品仅供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3)麻醉药品的管理要做到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其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4)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须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的全名签字,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药名不得缩写。应详细核对“专用卡”、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人身份证及患者户口薄,配发、核对双签名,并及时详细填写“专用卡”麻醉药品处方登记栏,登记病人姓名、住址、药品规格及数量等。对再次领用麻醉品注射剂或帖剂的患者交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核对品名、数量等内容后,计数发放。每日按处方统计。中班、夜班交接手续应有交班人、接班人双签名。

(5)各科室持处方和空安瓿由专人领取麻醉药品。

(6)病房若需储备少量麻醉药品,其品种和数量应由使用单位和药学部负责人共同商

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执行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卡登记。

(7)调配麻醉药品制剂,要做到称量准确,双人核对并签名。

(8)麻醉药品的处方,注射剂不能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能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9)开写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经院领导审查批准备案后,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并应将本人签字式样在药学部留样备案。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并按核定的麻醉药品供应范围开具麻醉处方严格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10)经诊断为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方配药,采取凭处方交还空瓶领药、死亡停药并缴销卡片的方法,每次发药不超过四日量,不超过两日极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为两个月,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更换新卡;连续使用麻醉药品六个月后,再次更换专用卡时,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复诊证明。

(11)凡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的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十年内不得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13)药学部对霉变损坏的麻醉药品,每年报损一次,经院领导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下销毁。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精神药品的分类,根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2)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持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规定限量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3)除特殊需要外(若为特殊需要,医师需在处方上注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4)精神药品要做到“三专”保管,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调剂人员应凭处方逐日登记、核对存量。

(5)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盘存,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及时查处。

(6)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

(7)配制含有精神药品的制剂,必须称量准确,投料、称量均有核对人,制剂单位应有称量人、核对人双签名。

(8)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或滥用精神药品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系指药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做到“二专”保管, 即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符合药用要求后,方可用于配方和中药制剂。

(4)配制含毒性药品的制剂,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在质检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记录完整,保存两年备查。

(5)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6)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照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用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当日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贵细药品管理制度

(1)贵细药品是指价格昂贵或供应紧俏的药物,贵细药品是指价格昂贵或供应紧俏的药物,若管理不善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贵细药品的管理做到“二专”,即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核对、领发等手续,定期查对上报。

(3)中药炮制贵细药材,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浪费,炮制的成品要计收率,药渣要登记复核。(4)贵细药品的使用要严格管理,根据病情施用,杜绝“人情方”,“采购方”,防止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贵细药品的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药房人员职责

1坚持发药“三查三对”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2发药时将药物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对病人介绍,服务周到,态度和蔼。

3品做好用药咨询,开设用药咨询窗口,解答病人咨询:

1)药品名称的查询:由于药品生产厂家众多,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一种药品的不同厂家的药品名称各不

相同,患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药品产生误解;

2)用药剂量的查询:不同年龄的患者服药剂量不同,特别是老年人、儿童用药查询较多;

3)给药方法的咨询。

4)合并用药及不良反应咨询。

5)孕妇及特殊病人的用药咨询。

4掌握药品存数,做好请领登记,及时补充所需药品。

5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不干私事。

6认真办理交接班手续。

7上下班前做好室内卫生,药品排放整齐,保持室内整洁

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

1危险品系指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大的化学试剂及各种放射性同位素。

2危险品的采购、提运、保管必须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危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支库存账目”。购入的危险品,必须有两人按规定认真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危险品存放,集中专用仓库和保险柜中分级、分类、定位保管,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

4危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5危险品仓库内:

1)非管理人员不得入内。

2)严禁烟火,并应保持通风干燥,温度一般不应高于30度。

3)易挥发且蒸汽有毒或与空气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药品,盖严瓶塞置阴凉处。

4)仓库内外应安放必要的消防、防毒和防辐射设备。

5)特殊危险品应加上“警告”标签。

6接触有毒药品时应带橡皮手套;接触有毒气体时,须带好防毒口罩或面具;烧煮强酸、强碱时,要带好眼罩(镜)。

7危险品的排放,应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理后排放,必须按照要求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8认真作好防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事故立即根据危险品种类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报设备科和保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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