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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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法规政策解读

跨境电商法规政策解读

跨境电商法规政策解读跨境电商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跨国交易活动,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跨境电商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电商法规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影响和意义。

一、税收政策许多国家对跨境电商征收进口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然而,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一些国家开始实行更为灵活的税收政策,例如关税减免、征收进口关税的临时性豁免等,以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跨境电商提供了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在跨境电商中,各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

例如,加强知识产权的监测和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国际合作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在跨境电商中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三、消费者保护在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解决消费者在跨境电商中的纠纷和投诉,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建立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商品质量监管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

四、海关监管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各国对跨境电商进行海关监管。

这包括报关、退税、监测和执法等方面。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非法进口商品的风险,促进合法贸易的顺利进行。

总结起来,跨境电商法规政策涉及税收、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保护和海关监管等多个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行为,保护各方利益,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法规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

各国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制定完善的法规政策,以适应跨境电商的新形态和新模式,推动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

同时,跨境电商企业也应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政策,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为了更好地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各国政府、企业和国际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推动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和互联互通。

只有通过合作与共商,才能够实现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为全球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市场准入壁垒中国跨境电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市场准入的重大障碍。

当前,海关监管制度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手段,涉及质量把控和售后服务问题。

1.1 海关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中国海关对于跨境电商商品的监管制度还有待提高。

进出口商品审批流程繁琐且时间长,导致了货物通关效率低下。

此外,在退货方面也存在很多不便之处,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与国内购物同样的便利。

1.2 知识产权保护困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排序中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

但是在中国跨境电商领域中,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

由于技术及管理手段限制,在第三方平台上无法实现对侵权行为有效打击,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并影响了国际客户对中国商品品质的信任。

二、物流配送难题跨境电商的物流配送是其发展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不同国家之间的地理、文化以及法律差异增加了商品运输和清关的时间与成本,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较长的等待时间。

2.1 物流效率低下目前跨境电商领域缺乏高效可靠的全球物流网络,导致商品在海外运输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而且由于供应链对接困难,使得相关环节无法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和客户投诉。

2.2 关税及其他进口限制各个国家对进口商品都有自己的进口限制政策,例如关税及各种标准认证要求。

这些限制因素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并且增加了产品通关所需时间和成本。

此外,在一些特殊时期还可能面临更为复杂和苛刻的政策措施以保护本国市场。

三、品牌建设不足中国企业在跨境电商领域中缺少具有竞争力并受国际认可度高的品牌形象。

与此同时,对于投资研究和发展新技术的资金投入不足,也导致了中国企业在技术上与国际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3.1 品牌知名度低目前,中国很多企业在海外市场缺少自身品牌影响力。

这使得他们难以建立起受消费者信赖和认同的形象,并且不容易与国际品牌竞争。

3.2 研发能力相对薄弱虽然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对于科研创新能力的投入却较为有限。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实施时间公告名称文号主要内容2014.2.10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2014.8.1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2016.4.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限值、计税、纳税义务人等2016.12.1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5号1239监管方式2018.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出口免税政策2018.6.1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8〕27号支付企业管理2018.9.30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13号对进、出口企业报文接入海关系统进行规范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跨境电商监管公告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核对要求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79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对接标准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企业注册登记2019.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限值修改、不允许线下自提等2019.1.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权责、义务等2020.1.1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等13个部门〔2019〕96号第四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0.3.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29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标准2020.3.27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开展2020.3.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5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开展2020.7.1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王慧敏(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102)[摘要]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给海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只有创新和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和服务经济的平衡。

跨境电商的法律与合规指南

跨境电商的法律与合规指南

跨境电商的法律与合规指南随着全球化发展的趋势,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许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境电商涉及多国法律法规的适用,因此,了解相关法律和合规要求对于成功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跨境电商的法律与合规指南,以帮助您规避法律风险,顺利拓展国际市场。

第一章:了解跨境电商的法律环境1. 跨境电商的定义与优势跨境电商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国际交易的商业行为。

其优势包括降低成本、拓展市场、提高效率等。

2. 跨境电商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跨境电商涉及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跨境电子商务合同签订与认证公约》等。

3. 跨境电商的国内法律法规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时,还需要遵守各国的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国的《电子商务法》、欧盟的《跨境电子商务指令》等。

第二章:跨境电商的合规要点1. 跨境电商平台选择与合作在选择跨境电商平台时,应考虑平台的知名度、信誉度、合作伙伴等因素,确保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2. 跨境商品质量与标准要求跨境电商商品应符合当地国家或地区的质量与标准要求,如产品检验、认证、标识等。

3. 地区性法律法规的遵守在跨境电商中,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各异,如海关监管、进口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应严格遵守。

4.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跨境电商存在着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应重视售后服务、退换货政策等,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常见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办法1. 知识产权纠纷跨境电商涉及到知识产权,存在着侵权风险。

可采取合理的品牌保护措施,如注册商标、维护专利权等。

2. 海关监管与税收问题跨境电商涉及到跨国物流与海关监管,应提前了解各国的进口税、关税政策等,并遵守海关的申报与清关流程。

3. 合同纠纷解决办法合同纠纷是跨境电商常见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机构等方式解决。

结语跨境电商的法律与合规要求涉及广泛,需要对国际法律制度与各国本国法律有充分了解。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监管要求(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跨境电商商品的报关报检

跨境电商商品的报关报检
20日上午,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验放大厅外,原分属两个部门的4
名. 查验人员正在对两辆平行进口吉普车进行共同查验。“海关和出入境检
验检疫系统对整车查验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海关主要核对车辆发动机号、 排量、价格等与申报是否一致,检验检疫系统重点查验车辆制动、转向等 安全性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原天津东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 丁帅表示,过去对于平行进口汽车的查验,企业需要分别向海关和检验检 疫局申报,查验过程也要分两次进行,两部门合并后将实现“一次申报, 一次办理”。
(二)报关报检
1、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
出关境时,由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 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有关手续的全过程。
报关是通关的流程之一,但与通关有所区别。报关是 单向的,仅指申报人向海关进行申报的流程;通关是双向 的,申报人向海关提出通关申请,海关在产品通关时会根 据申请人提供的报关材料查验产品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主要核对产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价格等,查验完 毕并征税税费后,对产品放行(海关查验本身不收取任何 费用,但如果产品通关失败被退回,会产生物流费用)。
任 务 跨境电商商品的报关报检
二、报关报检的常用单证
(二)报关报检
无论是在我国海关还是目的地国海关,进出口常用单证最主要的有4种:货物发票、 贸易合同、提货单及装箱单。除此之外,根据产品的情况不同,还需要其他一些单证, 具体如下所示。
报关
货物发票 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
装箱单 提货单或装货单 商检证、出口许可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其他有关单证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食品,应首先向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

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

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

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工商部门跨境电商监管对策方式第一,完善法律政策体系,规范跨境电商经营行为。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对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涉及跨境电商监管体系、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产品质量标准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引入国际贸易法律框架,弥补法律缺陷与技术不足,明确工商部门在跨境电商监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充分挖掘现有的法律法规资源,通过完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工商法律法规向跨境电商延伸应用,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二是加强经营主体规范管理。

推进跨境交易个人网店登记试点,鼓励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更好地落实网店实名制。

通过网络抽查和实地检查,对辖区内跨境电商经营主体“亮照亮标”情况全面排查,推进开展跨境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跨境经营主体数据库。

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依法打击跨境交易非法主体网站。

三是规范经营商品准入。

跨境电商商品准入必须引入“分类管理”理念,对国家明确规定不准销售的物品,如野生动物制品、旧衣服、旧机电等,坚决禁止;对有限制的,如美国车厘子、智利樱桃等,要求许可材料齐全;对不涉及安全、环保、卫生和反欺诈类别的,可自主、自由、便利开展跨境交易。

可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跨境电商禁售商品负面清单制度。

指导经营主体加强入境销售商品商标查验力度,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及时检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避侵权风险。

第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提高跨境电商监管效能。

一是运用大数据加强跨境电商监管。

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整合涵盖注册备案管理、行政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应急管理、稽查执法、信用评定等大数据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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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 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三、通关管理 (四)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第(六)至(八)条要求传输、提交的电子信息应施加电子签名。 (九)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一)《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四、税收征管 (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五、场所管理 (十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十八)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监管。

六、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十九)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

(二十)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 货监管。 (二十一)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二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二十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七、退货管理 (二十四)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五)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等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及海关责令退运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

八、其他事项 (二十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真实的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物流实时跟踪等信息共享接口,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食品和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禁限商品,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并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建立并完善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监管体系。

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十七)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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