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doc
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doc 53页)

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doc 53页)一排水管网设计说明书1总论1.1 设计依据1.1.1 主要规范(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国家计委、建设部(3)《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1.1.2 主要标准(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1.1.3 参考书籍(1)《水泵机水泵站》(第四版)(1998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姜乃昌主编(2)《给水排水设计手册(1、5)》(第二版)(2000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3)《给水排水工程快速设计手册(2、5)》(第一版)(1996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4)《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S2)》(1996年)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5)《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水工业工程设备》(第一版)(2000年)聂梅生主编(6)《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1999年)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孙慧修主编1.2 城市概况原始资料(1) 城市(包括工业区)总平面图一张,比例为1:10000,等高线间距1m。
(2) 城市设计人口南岸区:人口密度420人/ha;江北区:人口密度400人/ha。
(3) 居住区生活污水量定额南岸区:180L/cap.d;江北区:160L/cap.d。
(4) 城市工业企业分布、市区地面覆盖情况该市分为南岸区、江北区,市内工业企业有皮毛厂、针织厂、棉纺厂、食品厂、化工厂各一座,还有商业和服务性质的公共建筑。
市区地面种类如:屋面占36%,混凝土路面占16%,碎石路面占10%,非铺砌路面占20%,绿地占18%。
(5) 工业企业工厂职工人数及工业废水量见表1.1。
(6) 公共建筑表1.1 工厂职工人数及工业废水量表市区内公共建筑物排出污水流量见表1.2。
市政排水工程设计说明

道路排水施工图设计说明一.工程概况本图为眉山市交通中心周边道路市政工程裴城路(永通河至双赋园段)排水工程施工图。
(1)片区前期确定方案简述雨水概况:1)、原规划岷江大道、紫竹西街~紫竹东街、秋岚东街、裴城路及三苏大道为雨水干管,流向自西向东,最终均接入永通河。
2)、岷江大道已建段d600雨水管径过小,埋深较浅,无法满足上游雨水接入;紫竹东街现状为合流管,双侧d600布置,管径较小,无法满足上游雨水接入;原秋岚东街十字口因学校拆迁问题已改为丁字口,下游出路也无法形成;裴城路已建d1000雨水管径过小,埋深较浅也无法满足远期片区雨水排放要求;三苏大道现状为雨水边沟为主雨水的系统,无法满足雨水管接入要求。
3)、经实测各相交已建段雨污水系统的实测资料,并提交专项优化方案沟通后,按规划最终意见设置如下:(a)裴城路规划为片区雨水总干管,管径d2200,坡度0。
001,流向自西向东,接入永通河。
(b)岷江大道已建段雨水仅负责已建段雨水汇水面积,不转输上游雨水汇水面积,岷江大道西延段雨水途径铁环东路汇入裴城路规划雨水总干管,原铁环路与岷江大道交叉口上雨水与岷江大道西延段雨水顺接.(c)紫竹西街大部及原铁环西路紫竹西街~三苏大道段雨水均经由铁环东路汇入裴城路规划雨水总干管,原铁环路与紫竹西街交叉口上雨水与紫竹西街雨水顺接,紫竹西街余下部分接入紫竹东街意见河流管.(d)秋岚东街及二环西路雨水均汇入裴城路雨水总干管,近期可与裴城路已建d1000雨水管顺接,以解决雨水近期排放问题。
污水概况:1)、原规划岷江大道经二环西路经裴城路为污水干管;铁环路为污水干管;紫竹西街~紫竹东街及秋岚东街~秋岚东街对侧规划路为污水干管.2)、岷江大道已建段d300污水管径过小,埋深较浅,无法满足上游污水接入;紫竹东街现状为合流管,双侧d600布置,埋深较浅,无法满足上游污水接入;原秋岚东街十字口因学校拆迁问题已改为丁字口,下游出路也无法形成;裴城路已建d300污水管径过小,靠近铁环东路段埋深较浅,原规划污水排放要求;三苏大道现状无成系统污水管道,无法满足污水管接入要求。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宣贯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日至 1 2日, 在 贵 阳市举 办 了 “ 公 路安 全 生命 防护 工 程 实 施技 术 培训 班 ” 。
本次 培训 共 分五 部分 。
一
景; 第二部分 : 对平 面交叉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
第 三部分 : 重 点 对 实 施 案 例 进 行 了分 析 ; 第 四部 分; 对 交通路权 、 视 距 及 后 续 的安 防 管 理 进 行 说
本 次 培训 对 城市 排 水工 程 规划 规 范做 出了详
划设计研究院的梁小光对典型城市水文学模型进
行 了 简要 的介 绍 , 并 依 此 分 析 了 超 标 雨 水排 放 系 统 设 计 与计 算 、 生 态 护 坡 衬 砌设 计 与计 算 及 非 自 由 出流 时雨 水 管道 水力 计 算 。之 后 又 对海 绵城 市
障 人 民群众 的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提 高城 市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和安 全 保 障水 平 , 加强 城 市 排 水 防 涝设 施 建
设, 推广和应用低 影响开发建设模 式 , 加 大 城 市
近年 来 , 受 全球 气 候 变化 影 响 , 暴雨 等 极端 天
气对社会管理 、 城 市 运行 和人 民群 众 生 产 生 活 造
广 奇 高工 对城 市 排水 系 统现 状 的 问题进 行 了分析
程 规 划 的 编制 , 统 一 现 行 的海 绵 城 市 、 排水管道 、 排 洪 防涝 等多 个 排水 领 域交 叉 的规 范 纲要 。其 主 要 内容 包括 总 则 、 术语 、 基本 规 定 、 污水 系 统 、 雨水 系统 、 合 流 制 系 统 及 监 控 与 预 警 。希 望通 过 新 规
与 仪器 应用 技 术交 流大 会 ” , 全国4 0 余 家物 探仪 器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完整版202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18-2017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雨水系统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
2.0.2源头减排系统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
2.0.3雨水排放系统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
亦称“小排水系统”。
2.0.4防涝系统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亦称“大排水系统”。
2.0.5防涝行泄通道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
2.0.6城市防涝空间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
2.0.7防涝调蓄设施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
2.0.8合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和污水统一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的排水系统。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规划期限
与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设市城市:20年 建制镇:15~20年
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为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 应具有一定超前性,注意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
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具有弹性,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排水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尤其不能影响远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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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七字技术要点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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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 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注意最高日换算成平均日
城市综合用水量包括市政、工业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和管网漏失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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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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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不同 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 :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工业用同地工业废水量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其他用地污废水量 : 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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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定义: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分类: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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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系数
计算 根据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的多年统计资料进行分析
取值 缺乏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分类工业用地布局从“城市分类污水排放 系数”表中选取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估算方法 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各规划阶段到具体项目实施,确定其水量规模是首要内容,规模预测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有些城市由于预测规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又有些项目由于预测规模滞后,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到工程实施,其水量规模的确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各阶段有不同的规范、标准、指标作指导。
如果混淆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规范,不作调研,将影响预测的准确性。
1 总体规划阶段给水水量预测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用地、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安排和水资源状况,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统的规划期内工程水量、水质目标和设施布局。
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是测算城市总用水量规模的主要依据。
(1)给水规范所提指标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期内(一般为20年)的水量预测,并按此控制水资源和提出总水量规模,由于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长的过程,因而近期指标要大幅下降。
(2)给水范围所提指标是全国通用指标,选用时不能简单按照城市规模类别和分区进行套用,必须先对城市现状指标进行测算研究,按照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所采用的指标。
由于编制给水规范所提指标是依据1991~1994年统计资料,该年段正处于用水高速增长期,并按照逐年增长的概念来测算。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紧短,节水措施的加强,高耗水工业的更新换代和工厂外迁等因素,城市供水量增长缓慢,有些城市还有所下降,使给水规范所提指标偏大。
如南方某市1995年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为0.723万m3/(万人·d),至2 000年下降至0.577 m3/(万人·d),2001年为0.603 m3/(万人·d)。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确定近期(2005年)0.65 m3/(万人·d),远期(2020年)0.75 m3/(万人·d),而给水规范建议指标为0.8~1.2 m3/(万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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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2010-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 (3.2.2)式中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流系数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 城市合流水量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 (3.3.2)式中Q——总流量(L/s);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Qg——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
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
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