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业务经理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业务经理调动后仍从事信贷工作的等级资格仍然有效。
第二章业务经理等级评定
第三条知识技术指标是指业务经理首先应参加联社组织的上岗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初级业务经理任职资格。从事信贷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称(含)以上资格的客户经理可报名参加中级定级考试;从事信贷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级职称(含)以上资格的业务经理可报名参加高级定级考试;定级考试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评级资格。
联社当年组织专项培训及考试的,业务经理考试合格方具备下年度任职资格。
第四条信贷实务指标设置基础操作类、合法合规类、风险控制类、综合收息类四个分指标,业务经理承担管理责任的贷款在运作过程中非业务经理工作失职,但仍出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扣分情况的,经信用社社管会讨论同意后,可免于扣罚。
第五条基础操作类考核标准为:
一、管理责任贷款中被各社、部列入指定范围的每管理一户得2分;农户贷款在发生当月每户得1分。
二、基础资料缺一项扣1分;
三、抵押物保险缺一户扣3分;
四、台帐不健全缺一项扣2分;
五、其他。
第六条合法合规类考核标准为:
一、逆程序操作有一笔扣10分;
二、担保不足有一笔扣5分;
三、合同瑕疵有一处扣2分;
四、主、从合同无效有一笔扣20分;
五、催收通知缺一笔扣2分;
六、丧失诉讼时效有一笔扣20分;
七、其他。
第七条风险控制类考核标准为:
一、正常贷款和周转类不良贷款产生逾期每5万扣1分,直至盘活或清收完毕;
二、其他。
第八条综合收息类考核标准为:
一、正常贷款和周转类不良贷款产生应收息15日内未收回的,有一户扣10分,直至收回;
二、其他。
第九条业务经理自主发放的贷款,由业务经理承担风险责任,其他则由业务经理承担管理责任。
贷款管理量=风险责任贷款日均余额×100%+风险责任银行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