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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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中心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清单

法院调解中心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清单

法院调解中心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清单序号责任主体职权内容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调解中心主要负责调解诉前联调、审前调解案件、指导诉前联调工作室的社会调解力量开展诉前联调工作,对诉前联调的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和审查;调解成功的,出具裁判文书予以司法确认等工作。

1.违反中立原则,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2.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或为律师和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以获取好处;3.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消费及其他利益,在承办的案件中以权谋私,不公正办案;4.违法调解,损害他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拖延调解时间、未按规定办理延期调解手续或流转案件;违法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利益,引发矛盾;拖延、推诿保全时间,未按规定将保全案件移送司法事务办进行保全;5.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利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致使损害当事人权益;情况紧急时,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6.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擅自借阅、涂改、抽取、移送、调换档案材料;7.泄露审判秘密,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高1.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2.加强自律,不与业务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密切来往,洁身自好,慎言慎行;3.加强审限意识,对有调解成功可能,确实需要延长审前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制作延长调解期限笔录;4.加强业务培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和其他关于调解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审前调解、诉前联调的各项规定;5.加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关于保全的规定;6.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如廉政风险信息报告制度等,严格遵守人民法院“五个严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7.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解工作,保守审判秘密,对泄露审判秘密、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科室主要负责人8.案件审查不严,对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情况下调解案件,损害他人利益;9.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程序适用方面存在的明显错误未发现;10.拖延调解时间、未按规定办理延期调解手续或流转案件;11.违反回避制度、合议制度承办案件,致使案件处理程序出现瑕疵;中序号责任主体职权内容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2.草拟送达的裁判文书存在明显文字错漏,影响司法公信力;13.遗失、损毁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等案件材料,造成档案缺失;14.对当事人态度蛮横,调解过程中言行不当,具有明显倾向性;15.非职务过问案件。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篇一: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介绍创新诉调对接践行能动司法——鞍山市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汇报20XX年,立山法院积极探索法院管理新思路,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能动司法工作主题,从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我院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现状,积极探寻以发挥法官主体作用为支撑,以强化诉前调解为重点,整合各类调解资源,运用综合调控手段推进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即立、即调、即审’的工作模式,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实现了诉前化解矛盾多、立案少、执行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筑牢了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诉调对接的全局意义(一)着眼大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立山法院着眼于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自觉地、积极地把法院各项工作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中进行谋划和部署,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向社会协同管理转变的大背景下,我院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强化司法保障职能,针对立山区民商事案件逐年增加、经济活动繁荣活跃、群众利益诉求日益迫切的现状,统筹、整合各方调解力量,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面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宗职能化、制度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将维稳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推进和谐鞍山建设。

(二)重心前移,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立山法院坚持将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需求作为法院的管理起点,以灵活、便捷、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着力发挥诉前调解功能,对诉前调解及立案工作模式进行重新架构和变革,针对一线审判法官人员少、任务重,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现状,诉前调解模式可以将案件有效分流,简单案件诉前调,调解不成简易审,复杂案件快速立,疑难案件精细审,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调审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臵,促进了法院工作科学化发展。

——诉调对接的整体架构(一)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夯实诉调对接基础20XX年1月16日立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正式运行,立山法院秉承将最好的资源留给当事人的宗旨,将诉调对接中心设臵在新建的诉讼服务中心内,采用5合1办公模式,即诉前调解、快速裁决、司法确认、执前督促、立案流转五项工作内容,在一个平台上实现高效衔接流转。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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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附件二常用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起诉状(二)民事答辩状(三)民事反诉状(四)民事上诉状(五)民事撤诉申请书(六)民事再审申请书(七)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八)诉讼保全申请书(九)财产保全担保书(十)公示催告申请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记载事项确认书(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十三)授权委托书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刑事自诉状(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刑事上诉状(四)刑事申诉书三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一)行政起诉状(二)行政上诉状四国家赔偿诉讼文书样式国家赔偿申请书五执行程序文书样式(一)执行申请书(二)先予执行申请书。

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20、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附件二常用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民事起诉状(二)民事答辩状(三)民事反诉状(四)民事上诉状(五)民事撤诉申请书(六)民事再审申请书(七)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八)诉讼保全申请书(九)财产保全担保书(十)公示催告申请书(十一)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记载事项确认书(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十三)授权委托书二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刑事自诉状(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刑事上诉状(四)刑事申诉书三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一)行政起诉状(二)行政上诉状四国家赔偿诉讼文书样式国家赔偿申请书五执行程序文书样式(一)执行申请书(二)先予执行申请书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工作细则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完善非诉调解与诉讼工作的有序衔接良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解决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及我区《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调对接,是指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刑事等纠纷或者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法院对相关纠纷案件启动联调联动机制进行诉前调解管理的机制,是对纠纷或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的一种方法。

-、诉前调解程序第三条诉前调解程序,是指符合条件的纠纷在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之前,先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当事人又同意在正式立案前由法院主持调解的纠纷处理程序。

第四条下列纠纷,起诉前应当先经过调解:(一)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扶养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责任明确且能即时处理的侵权责任纠纷;(四)农村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五)涉及拆迁、旧村改造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物业、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信、网络等服务合同纠纷;(八)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民事、行政(作为类)、刑事纠纷。

第五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立案登记时,应先核实纠纷是否已经过有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

经询问,如纠纷尚未经过有关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或认为应由有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为宜的,应与有关调解组织联系沟通,并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相关调解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调解成功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终结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结果等,诉调对接中心凭《调解终结函》终结调解并予以结案处理;如调解未成的,应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情况说明函》,载明调解的过程、情况及未调成的原因等,诉调对接中心在接到相关调解组织的《调解情况说明函》后,视情启动诉前调解或将纠纷予以立案。

诉前调解介绍

诉前调解介绍

诉前调解介绍法院主导下诉前调解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特色制度,它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法院在纠纷受理前委托专门的资深调解员或者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直接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民事法律文书,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平和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调解的特点1、时间迅捷。

适用诉前委托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时间不超过20天,若调解不成就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收费低廉。

诉前委托调解时,当事人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民事、商事案件一般只有标准案件受理费的10%-20%,此外还有其他的各项优惠收费规定(详见收费标准)。

3、人员专业。

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来源于退休法官、退休警官、仲裁员、律师、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等,素质优秀,经验丰富,能够及时成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效力确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以法律文书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二、诉前调解需提交的材料1、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及副本;2、提供证据清单及证据的原件、复印件;3、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本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接受调解,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4、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及电话号码)。

5、其他所需的诉讼材料。

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3、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离婚案件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按件收取50元财产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非财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一般不低于20元财产案件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的,按件收取20元诉讼标的1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10%收取商事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20%收取分家析产案件按标准受理费的50%收取诉前调解流程图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

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

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置于社会和谐管理趋势下,国内各地法院在诉前调解机制上不断摸索、创新,形成相当数量的成熟模式,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是目前最具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调解机制之一。

本文认为,法院主导型诉前调解机制应成为我国构建诉前调解制度主要走势,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调审分离基础上,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

一、引言21世纪已走过的17年间,国内法院和信访部门的案件压力与日俱增。

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诉讼爆炸”局面也逐渐形成,这更进一步加重了司法机关肩上重担。

置于此严峻形势下,对ADR机制的探索,成为国内司法机关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项目。

调解“适度社会化”理念的深化,让诉前调解模式得以不断发展和推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确立了委托调解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从传统的主动引入纠纷转变为主动引流纠纷,通过积极培训调解员、委托法院外调解组织等手段,来提升诉外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邀调解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在国内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也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区需求的相关举措。

从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来看,目前国内对诉前调解的探索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化模式;第一种模式为立案前由法官来调解解纷的模式,即立案法官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积极调解相关案件,避免该纠纷进入法院。

当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在实践着该制度;第二种模式是诉前委托调解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立案前,由法院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的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第三种则是法院诉调对接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法院内派驻社会力量,由该社会力量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进行纠纷调处,以避免纠纷更加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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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发:构建诉前联调新机制为创建"幸福广东"提供法制保障南海网时间:2011-02-21 22:39 来源:南方网作者::许慧南方网讯2月21日,全省诉前联调工作调研座谈会在佛山南海召开,会议总结、推广了我省社会纠纷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研究并部署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诉前联调机制建设工作。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省法院院长郑鄂,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佛山市委书记陈云贤,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朱穗生主持。

梁伟发强调,召开此次座谈会,是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要求和重要举措。

要建设“幸福广东”,法治是保障,首先要化解社会矛盾,搞好社会管理创新。

梁伟发表示,构建诉前联调新机制对广东意义重大。

首先,总结推广南海区人民法院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县区法院诉前联调新机制是省委、省委政法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项重点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搞好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举措。

其次,构建诉前调解机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2009年十四号文的重要举措。

要努力搞好镇街综治,镇街调解不成则进入诉前调解,不断完善“扇形工作法”的调解功能。

我省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近几年来开展诉前联调的经验已经证明,在县区一级法院建立诉前联调工作的效果十分明显,南海区法院充分整合资源,搭建了合理高效的诉前联调平台,在构建诉前联调机制方面做出了表率。

据悉,近两年来,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下,全省各县(区)、乡(镇)和村(居)全面建立了三级综治信访工作平台,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全省来信来访的总数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

2010年全省法院共接待来访28668人次、处理来信14816件,同比2009年分别下降了37.89%和33.77%.在座谈会上,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东莞市第三法院、惠州市惠阳区法院等负责同志也分别介绍了各自开展诉前联调工作的经验。

南方网讯6月7日,广东省委政法委在珠岛宾馆召开省综治督导组第一工作季度总结考评会议,会议听取了省综治各督导组组长汇报第一工作季度督导工作情况,通报了第一季度考评情况。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出席会议并讲话。

梁伟发指出,第一工作季度我省综治督导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随着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各项筹备工作进入倒计时,大运会安保将是我省面临的继广州亚运会之后的又一次“大考”。

全省政法系统已经进入临战状态,督导工作更加繁重。

梁伟发强调,下一步督导工作重点,要紧紧围绕大运会安保工作,切实发挥三级平台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幸福广东中的前沿性、基础性工作。

一是坚持不懈抓好三级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运作完善。

一方面要在完善长效运作机制上下功夫。

全面建立健全三级平台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定期对三级平台工作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日常监管,实行工作绩效与工作人员经济收入、评选表彰和晋级提拔“三挂钩”。

另一方面要在是在凸显综合职能作用上下功夫。

依托三级平台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带案下访、包案调处和中心干部定期下访走村串户等活动,提高矛盾化解率,有效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六联”工作。

二是扎实推进县(区、市)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

要重点围绕提高撤诉率、提高调解成功率、提高司法确认率、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四提高”目标。

三是督导各地落实“创平安、迎大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要督导落实解难案、化积案专项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针对经营性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调处行动;要督导推动落实“以面保点”各项基础性安保措施。

四是督导各地认真抓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重点加强对8个综合试点地区的指导和督导;推动其他市、县(区、市)结合实际分层开展综合试点;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

今年1-4月份,全省三级平台共受理各类案(事)件79632起,成功调处73281起,调解率达92%。

到4月底,全省113个县(区、市)法院基本建好诉前联调工作室并投入运作。

会议由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朱穗生主持,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少波对省综治督导组第一工作季度考评情况作了通报,省法院为主派出的省综治第一督导组获得流动红旗。

南方网当前,由于社会贫富差距过大、下岗待业就业艰难;医患、拆迁纠纷不断,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诸多问题导致群众上访告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接连不断,社会矛盾日趋尖锐。

一些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凸显了社会矛盾的广泛性、群体性和复杂性。

社会各种矛盾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受国家的改革政策、群众的实际利益、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风气等多种因素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出现了十分复杂的状况,如不加以化解和根治,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

在经济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时期过程中,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关心度、期望值越来越高。

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向前发展,这是关系着利国兴邦的大事,关系着中国的未来与走向。

社会矛盾问题历来是各个国家难以解决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导致国家灭亡。

我们应对社会矛盾问题要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把金钥匙,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是和谐社会发展进程的助推器。

因此,广大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通过“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积极探求解决社会矛盾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从源头上去根治和解决社会矛盾最基本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

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的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2008年12月16印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整合社会力量诉前化解矛盾江海区“诉前联调工作室”在我院成立近日,江海区“诉前联调工作室”在我院挂牌成立,江海区政法委副书记区铮森、区综治办副主任古庆勤、江海区法院副院长冯金海等领导共同出席了揭牌仪式,这标志着江海区“诉前联调”工作机制的正式建立。

“诉前联调”工作机制是当前江海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诉调对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

成立“诉前联调工作室”,目的是建立联合调解平台,采取多途径多方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在诉前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百姓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化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

为贯彻落实好“诉前联调”工作机制,我院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实人员配备,加强多方联动。

根据《中共江门市江海区委政法委关于开展“诉前联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部署,我院为“诉前联调工作室”配备独立办公室及办公设备,设置专职工作人员,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管理。

同时,由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检察、司法、工商、劳动、卫生、民政、妇联等部门派出专人任诉前联调工作人员,共同搭建“诉前联调”工作平台。

二是引导诉前调解,分流化解矛盾。

我院按当事人准备起诉的纠纷类型,主动引导征询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如愿意的则由我院有针对性地邀请区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检察、司法、工商、劳动、卫生、民政、妇联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诉前联合调解。

三是衔接司法确认,启动主动执行。

当事人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我院指引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并告知不收取任何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确认决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同时,我院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为“诉前联调”和司法确认提供更加到位的司法保障。

四是制度公开施行,操作透明便民。

为增强“诉前联调”工作的透明度和操作性,我院将《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规则(试行)》、“诉前联调”工作流程图、相关法律文书、各机关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诉前联调工作室”内上墙公布,并设立导诉员释明答疑,方便当事人了解“诉前联调”的途径和方法,方便各方开展“诉前联调”工作。

五是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

我院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联络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诉前联调”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诉前联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面提升我院“诉前联调”工作水平。

关于我院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作者:谭瑛发布时间:2011-04-01 08:43:45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已经成为当前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和重要任务。

为回应社会转型时期对司法的特殊需求,扩大司法利用的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有效解决我院案多人少的瓶颈,我院应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将审判力量与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以取得成效呈现旺盛的生命力。

一、诉调对接的背景介绍为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若干意见》,顺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合力借助社会力量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将人民法院的司法力量与各种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化解矛盾,共同创建和谐社会,应成为我院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在立案环节我发现,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完全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直接在基层解决,没有必要走诉讼程序。

搭建对接平台是完全可行的。

我院应设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安派出所组成的且驻我院的办公室,以迈出我院诉调对接的第一步。

对我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由适宜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中调解,同时对诉前人民调解的运作中出现的法律障碍,即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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