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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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1. 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原则!就像盖房子得有坚固的基石一样,证据要是假的,那整个案子不就垮了?比如在那个盗窃案中,如果所谓的“证据”是被人伪造的,那岂不是太坑人了!
2. 证据要充分原则呀!这就好比打仗,兵力不够怎么能行呢?像那个伤害案件,证据不充分怎么能让人心服口服地定案呢?
3. 证据要合法取得原则哦!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证据,那不就乱套了吗?就好比考试不能作弊一样,在那个贪污案中,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那能算数吗?
4. 证据要及时收集原则啦!时间久了证据可能就没了呀,就像水果不及时摘就烂掉了!比如那个交通事故,不马上收集证据,过后怎么还原真相呢?
5. 证据要关联原则呢!证据得和案子有关联呀,不能乱扯一通吧!好比找东西要找对地方,在那个诈骗案中,不相干的证据拿来有啥用?
6. 证据要客观原则哟!不能主观臆断地把一些东西当证据,那太不靠谱了吧!就像判断一个人不能光凭感觉,在那个合同纠纷中,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呀!
7. 证据要排他原则呀!不能有其他可能性存在,必须是唯一的解释呀!就像走路只能走一条道,在那个杀人案中,证据要是模棱两可怎么行?
8. 证据要一致原则呢!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呀,那不是乱套了嘛!好比拼图得能拼得上,在那个抢劫案中,证据要是自相矛盾,能让人信服吗?
9. 证据要全面原则哦!不能只看一部分证据就下结论呀,得全面了解情况呀!就像了解一个人不能只看一面,在那个经济犯罪案中,证据得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呀!
10. 证据要可信原则呀!不可信的证据怎么能用来定案呢?这不是开玩笑嘛!比如在那个诽谤案中,证据要是不可信,那不是冤枉好人了嘛!总之,证据制度的这些基本原则真的太重要了,就像大楼的框架一样,支撑着整个司法体系呀!。

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2.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性排除)。
3.预防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
逮捕、拘留后及时送押、看守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四、禁止强迫自证其罪面临的实施困难
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2.“如实回答”义务 3.公安机关直接控制看守所的未决羁押体制
运用羁押便利为侦破案件提供有效帮助。
第二章 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要素
1.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证据为根据 神示证据 法定证据
2.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为根据
3.证据只有经过法定调查程序才能成为裁判的根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推定制度
第二节 实质真实原则
一、实质真实原则的含义
1.法官不受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范围的限制,可以自行 调查核实证据
“自证其罪”:提供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或自白。
仅限于有罪供述,不涉及提交实物证据、接受侦查 实验、搜查、人身检查等收集证据的方法。
禁止的是“强迫自证其罪”。
强迫 = 非自愿(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 “强迫”行为的含义是开放的,可以随着法律制度的 发展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肉体或精神痛苦 长时间的羁押、剥夺律师帮助、未告知沉默权等
1.简易程序
被告人自愿认罪 法院不做实质审查 有罪判决
2.刑事和解
第三节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含义
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 1.侦查机关收集被告人口供,不得采用违背被告人真实 意愿的方式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禁止性规范) 2.法院审查被告人供述,对于侦查机关通过强迫手段获 取的被告人有罪供述,一律不得采纳为定罪的根据。 (沉默的自由,选择诉讼角色的自由。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制 度而言的,即如何评判证据,立法不作预先规定, 而是委诸事实裁判者根据具体的证据调查活动并运 用人人具有的认识能力作出相应的评价。 第三,证据评判上的自由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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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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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如何 运用不作预先规定,而由事实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 性和良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做出判断的法律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层意思:对证据的自由评价; 根据内心确信制作裁判。前者表达的是证据的评判 方式,后者则与证明标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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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

【3—1】某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A利用其担任某 有限公司仓管员职务的便利,将厂内仓库存放的一 批电子元器件偷出公司,并将上述赃物藏匿在自己 的出租屋内准备变卖。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A抓 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回上述赃物。上述事实有以下 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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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5年6月11日算帐的地点,是在被告的书店。 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此二张“银行回单”未在以往 进行过结算,在当时,被告完全有条件拿出来结算; 即使不拿出银行回单,也不会影响双方对此11000元 进行结算。被告辩称的11000元未在欠条形成之前结 算过,不符合这一常理。 三、假设被告出具欠条时,未能拿出二张“银行回 单”,或者未在当时进行结算,一般情况下,被告也 应该在欠条上注明,“银行回单”上的款项未从欠款 中扣除之类的相关情况;但事实上,被告出具的欠条 上未有任保何说明。这也说明了在出具欠条时,双方 不存在遗留问题。

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论证是一种通过提供证据和逻辑来支持观点或结论的过程。

根据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方式,存在不同的论证方法。

据法(evidence-based)论证是其中一种,它基于事实和可验证的证据,强调对科学、统计或实际经验的引用。

以下是据法论证的基本原则:
1. 基于可验证的事实:据法论证的首要原则是依赖于可验证的事实和数据。

这些事实可以通过科学研究、实验、观察、统计数据等手段得到。

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2. 权威性和可信度:据法论证要求引用来自可信的、有权威的来源的证据。

这可能包括专业领域的专家、独立机构的研究、学术期刊等。

证据的来源对于论证的强度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3. 多样性的证据:为了构建强有力的论证,据法原则鼓励使用多样性的证据。

这可以包括不同类型的研究、多个独立的观察或实验结果,以及不同领域的专家意见。

4. 逻辑合理性:据法论证要求逻辑合理性,即提出的论点必须在证据的支持下是合理的。

证据和结论之间应该有清晰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逻辑瑕疵或自相矛盾。

5. 避免谬误和偏见:据法论证要求避免谬误和偏见。

谬误可能导致不准确的结论,而偏见可能导致选择性使用证据,从而影响到整体的论证过程。

6. 透明度和可复现性:据法论证的过程应该是透明的,使得他人能够审查和复现。

这有助于增强论证的可信度,并确保他人能够验证和评估论点的有效性。

通过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据法论证有助于建立更为强大和可信的观点,同时促进科学方法和合理的决策制定。

详解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3篇)

详解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规则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和认定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在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证据规则的定义、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证据规则的定义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和认定等方面的原则和标准。

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 实质真实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

2. 法律真实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和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3. 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独立、自主地判断。

4. 公正原则: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5. 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原则:非法收集、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1. 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七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

2. 证据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证据,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收集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3)委托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 证据审查(1)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2)证据的审查标准: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4. 证据运用(1)证据的运用原则:证据的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2)证据的运用方式:证据的运用包括直接运用、间接运用和综合运用。

证据法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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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的特征 • (一)广义证据的特征: • 1.它既包括刑诉证据,又包括民诉和行政诉讼证
据。其法律渊源包括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 法及与诉讼证据相关的司法解释。 • 2.有的进入了诉讼程序,有的则没有进入。 • 3.有的依法收集,有的非法收集。 • 4.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和未经过查证属实的。 • 5.有的指证据事实本身,有的指证据材料本身。
• 2.实事求是原则: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确实证据,准确地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要求 司法人员等既不能凭想当然、主观臆断,也不能先入为主、 偏听偏信。
• 3、证据为本原则: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和基 石。此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重视证据。坚持证据为本原则 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 认定案件事实,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转变办案观念。 通过司法认知或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的做法,属于证据为本 原则的必要补充。
• 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概念
•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特点和形态划分出来的门类。
• 我国的证据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三部诉讼法对诉讼的证据种类 进行了规定,也可称为 法定的证据种类。此概念的涵义:
• ①法律的规定性和法律的强制性,即只有法律确立的证据形式,才有 证据能力;
• 概率论: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之发生可能性大 小的比率。概率论可用于评判单一物证的证明力。(指纹60亿人,61 位位数长的世纪)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 于评判全案证据的证明力。概率论可用于评判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 的问题。
• 价值论
– 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 –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不自证其罪) –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诉交易) –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证据法原理

证据法原理

证据法原理证据法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和运用证据来认定事实,以及在刑事、民事等案件中如何依法进行证明和举证。

证据法的原理是指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公平。

本文将围绕证据法原理展开讨论,以期对该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证据法原理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证据的充分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即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和确实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只有当证据具备了充分性和确实性,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则就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其次,证据法原理还包括了证据的合法获取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在侦查过程中获取证据必须符合程序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获取证据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只有在合法的获取证据的情况下,这些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另外,证据法原理中还包括了证据的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当事人在举证和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是自由的,法院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证明权利。

当事人有权选择证据的种类和来源,有权利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和反驳,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护权利。

只有在证据的举证和审查过程中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明权利,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最后,证据法原理还包括了证据的效力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不同类型和质量来作出不同的认定和判断。

比如,直接证据的效力要高于间接证据,书证的效力要高于口头证据,公证证据的效力要高于一般的证据等。

只有在充分考虑证据的效力和质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做出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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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教育,让留守儿童在 一个健康和谐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境中学习与成长。
参考文献: [1]赵泉.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J].理论 学刊,1995(3):38~41. [2]闫利欣.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 保护[D].河北经贸大学,2014. [3]姜昕,马彩会.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 护之实证分析———以云南省大关县为例[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15~18. [4]刘海亮.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 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5]陈红艳.和谐农村语境下留守儿童 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辨[J].法制与社会,2008 (24):291~292. [6]王琬.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社会 监护援助体系研究[D].湖北大学,2015. [7]曹秀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 预防对策刍议 [J]. 农村实用工程技术,2000 (9):19~19.
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合理 完备的监护制度,使留守儿童能够得到合 理的监护[4]。首先应该使监护人明确他们 的监护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推 卸,他们要从各个方面保护留守儿童的合 法权益,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留 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不被侵害,保障他们 的基本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另外还要保 障他们的心理健康,对其进行道德教育和 法律教育,使他们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律和 道德要求[5]。除了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监护 制度外,还要充分考虑委托监护的问题, 委托人的选择也因此显得至关重要,尽量 将留守儿童的近亲属作为委托人,以实现 对留守儿童更好的监护。
下: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学界公认的一项证据法基本原
则。在上述基本原则的学说中,不论存在什么差异,均承认证据 裁判原则是证据法的首要原则。不仅如此,在两院三部《办理死 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2 条还明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 据为准。
其次,直接言辞原则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是法 官亲历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为解决我国所存在的案卷笔录中心 主义凸显、证人出庭率低等间接书面审理的问题提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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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第 9 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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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交流
况,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不需要审
查就直接采纳,自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 作出的与对方主张相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二是当事人在 审判中不明确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且从案件情况看该事实不 可能存在争议。但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自认为 判断案件的唯一根据,特别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确认其 有罪,即使是承认辩诉交易为合法有效的,法庭也要求有一定的 证据予以佐证。
3.3 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留守儿童保护的法律目前 为止还是不很完善,因此制定一部科学完 备的法律对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来说至关 重要[6]。目前可以参考的这些法律对留守 儿童来说并不是十分准确,缺乏针对性, 这些法律范围较大[7],没有准确提出对留 守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这使得留守儿童 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其应有的保 护与救济,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的制定与 修改阶段提出对应的建议。对学校,需要 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学校能够很好地与家 长进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学校对留守 儿童责任的履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可 以建立合理的户籍制度,这样可以实现农 村和城市平等地享受社会资源,使留守儿
关键词:证据为本;法定证明与自由心证;直接言辞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阐述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吉利洋
1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1.1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应具有通则的性质,是指导该类事务共同的基本 规则。由此可见,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是必须贯穿在整个办 案过程中,适用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对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指导意义,而不是只运 用于司法活动的某一阶段。故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证据立法 与证据运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根本准则。它具有基础性的地位, 既体现着该部门法最基本的价值,又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 导思想。 1.2 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我国,虽然越来越多的证据法学教材和著作涉及证据的 基本原则,但是对于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却众说纷纭。 樊崇义教授、陈卫东教授、郭华教授和李明教授对于证据法的基 本原则都发表过略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尚没 有得到一致认可,但有关证据法基本原则核心的要素还是得到 广泛认可的。故笔者认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证据为本原 则、直接言辞原则和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理由如
其二,所谓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有时并不像字面意思表述 出来的那么神圣,其中也包含一些例如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 者是显然易见的事实,哪怕是大众都可以了解到的情况。经验法 则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广义上可以为大家了解到的情况。
最后,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 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 何违反法律对自由权的羁束性规定。
2 证据为本原则 2.1 证据为本原则的概述 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 法裁判的作出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待证 事实必须以证据来证明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 且必须是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诚然,该原则也包含一些特殊情
3.2 明确监护人与学校的义务 对于家长来说要履行好保护孩子健 康成长的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家 长监护儿童成长的意识得到加强,确定父 母对孩子的看望与联系义务,使他们能积 极创造机会与“留守儿童”团聚。而学校也
需要从另一方面进行配合,学校要密切关 注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将留守儿童不健 康的心理因素扼杀在摇篮里,学校也要和 家长形成合力,对孩子的问题及时沟通及 时解决。
普法·交流 河农北机HEBEINONGJI
摘 要:处在新时代司法改革之际,“以证据为根据”的司法活动必然会对证据的认定规范化和系统化,而其规范化和系 统化的实现应是严格遵循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以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和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有 效地贯彻证据法学的基本原则,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链接到位,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构建法治中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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