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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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综合考虑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所处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的自身条件以及评估的假设前提,确定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4 年7 月15 日。

该基准日的选择是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场核查起始日确定的。

三、评估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年4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财企[2006]529 号);3.《福建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林业厅发布的闽财企[2007]35 号);4.《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 年9 月29 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分布的国资办发[1996]59 号);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规则(DB35/T544-2004)》(福建省地方标准);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DB35/T642—2005)》(福建省地方标准);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7.《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8.《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1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林权抵押流程

林权抵押流程

林权抵押流程林权抵押是指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借款的行为。

林权抵押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林权抵押的具体流程。

首先,进行林地权属核实。

在进行林地抵押前,需要对林地的权属进行核实,确保该林地的所有权归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其他权属问题。

这一步需要向当地林业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核实。

接下来,进行林地评估。

林地评估是抵押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抵押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一般情况下,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林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抵押贷款的重要依据。

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评估完成后,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林地抵押权利确立并登记在相关部门。

这一步需要提供评估报告、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接着,选择合适的抵押贷款机构。

在完成抵押登记后,需要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进行贷款申请。

在选择机构时,需要考虑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因素,并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最后,签订抵押合同并放款。

在选择好债权人后,需要与债权人签订正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放款手续。

抵押合同中需要明确抵押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应当合法有效。

总的来说,林权抵押流程包括权属核实、林地评估、抵押登记、选择机构、签订合同和放款等多个环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

在进行林权抵押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谨慎选择合作机构,以确保抵押贷款的安全和合法性。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评估基准日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13 年8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

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三、评估原则(一)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二)遵循专业性原则;(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四)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四、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一) 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六) 国务院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七)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八) 国务院国资委第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九) 财政部令第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十) 国资委、财政部第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十一)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十二)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 号;(十三) 《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综【2010】7 号)(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 《云南省森林条例》;(十六)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九)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二十)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物种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评估准则依据(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四)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五)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六)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七)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八)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九)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产权依据:(一)XX公司提供的原始会计资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二)XX公司国有林权证;(三)其他相关资料取价依据:(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勘察、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及记录;(二)评估人员网络查询的云南省苗木市场价格;(三)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五)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出具的《云南XX公司广南那仑基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六)西南林业大学出具的《XX公司拟办理林权流转所涉及的12555.25 亩林地核查报告》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不同估价目的的林地宗地地价评估方法参考

不同估价目的的林地宗地地价评估方法参考
2林地转让价格评估
林地转让价格是指转让林地经营权或承包经营权的价格。
林地转让最高年限为林地的剩余承包年限。转让林地的价格评估还需考虑原承包人投资改良林地土壤、建设林 业设施等因素。转让林地价格评估方法宜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
3林地出租(包)价格评估
林地出租(转包)价格是指以出租、转包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价格。
林地出租(转包)最高年限不得超过林地的剩余承包年限。流转合同对受让方有土壤改良等投入要求的,可在 费用中合理体现。在评估林地经营权价格时,如果存在其他特殊约定,考虑其对土地权能、权益的影响,进行适当 修正。
林地出租(转包)价格评估方法宜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若林地基准地价体系包含经营权基准地价的 ,可适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运用收益还原法时,由于经营权受让方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较大,经营权的还原率宜略 高于承包经营权的还原率。
不同估价目的的林地宗地地价评估方法参 考
不同估价目的的林地宗地地价评估方法参考
1林地承包经营价格评估
林地承包经营价格是指在承包年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林地承包经营价格评估还需考虑林地承包经营期 限、有无其他经营或权利限制等方面因素。林地承
包经营价格评估方法宜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确定土地还原率还宜考虑待估林地权 益状况和承包经营期限的影响。
4林地作价出资(入股)价格评估
林地作价出资(入股)价格是以林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的股权价格。林地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 为林地的剩余使用年限或承包年限。当以经营权合法入股时,价格评估参考3,并在估价报告中分析出资风险。
5林地抵押价格评估
林地抵押价格是指依法可以抵押的林地经营权的价格。林地抵押价格评估设定的年限不得超过林地的剩余承包 年限。林地抵押价格评估明确地上附着物、定着物是否一并抵押。林地抵押价格评估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 法和成本逼近法。评估时宜充分考虑抵押物强制处置风险、流转合同限制、变现风险、市场变化等因素。林地抵押 价格评估体现谨慎原则,充分考虑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约定。

浅析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浅析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浅析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者:戴志刚来源:《农业与技术》2016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集体林权相关制度的不断改革与深入,林农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已达到最大化,为有效解决林农资金短缺问题我国政府及有关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对森林资源资产作出科学、正确的评估,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林业的发展。

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并针对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林业体系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林权;森林资产评估;抵押贷款中图分类号:S7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0引言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运作中的影响日益深入,林权抵押贷款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我国国民的高度关注。

林权抵押贷款与常规贷款交易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若与我国现存的贷款行业等同对待势必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因此对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十分必要。

1 林权抵押贷款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意义林权抵押贷款是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措施,可有效解决我国林业经营主体或林农资金短缺的问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与条件,是林权抵押贷款实现资金流转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相关机构或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正确评估,进而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为需要资金的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周转。

通过全面展开合法的林权抵押贷款,在为林业进一步发展注入新动力的同时有效盘活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可有效促进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整体确权工作。

在进行林权贷款抵押之前需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最重要的程序就是要明确标明资产具体的权属情况,通过林权抵押的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的权属进行明确划分,可规避由于资产权属存在纰漏造成处置的风险。

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评估方法

林权评估方法林权评估是指对林权进行定量评价,以确定其在市场上的价值和价格。

它可以帮助林地所有者和投资者了解林权的潜在收益和投资回报,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林权评估方法。

首先是按照土地评估法进行林权评估。

该方法主要通过评估林地的产出能力、地理位置、土地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林权的价值。

产出能力的评估可以通过测定林地的生物量、伐出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来进行。

地理位置和环境的评估可以考虑林地的交通便利性、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等因素。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得出林权的市场价值。

其次是按照收益法进行林权评估。

该方法主要将林权看作一种产权,通过评估林地的经济运营收益来确定其价值。

评估的关键是确定林地的经济收益和成本。

经济收益可以包括林木伐出、果实收获、矿产资源的开采等。

成本包括土地的购买成本、建设和管理费用等。

通过计算收益与成本之差,可以确定林权的投资回报率和内部收益率,从而评估林权的价值。

另外还有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林权评估。

该方法主要通过观察市场上类似的林地交易来确定林权的市场价值。

可以参考的市场数据有林地的成交价格、交易数量、土地使用方式等。

通过比较不同林地的交易数据,可以确定林权的市场价格水平,并据此进行评估。

最后是按照专家咨询法进行林权评估。

该方法主要依赖于专家的经验、知识和意见来确定林权的价值。

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林地的产出能力、地理位置、环境等因素,给出相应的估值。

这种方法对于那些没有足够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较为可靠的评估结果。

总的来说,林权评估是一个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复杂过程。

不同的评估方法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

通过科学的评估,可以帮助林地所有者和投资者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林地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几种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初探

几种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初探

几种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初探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森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越来越多。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明确了评估标准、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

但由于森林资源资产其树种构成的多样性、林木生长量的连续性、不同的经营目的下林木资产的多重价值性,形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所特有的结构多样性、价值连续变动性、价值多重性和价值计算的复杂性。

本文介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知识和基本的评估方法,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结合工作实践,探讨几种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简要阐述了林木资产核查工作中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方法和计算公式。

希望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者起到一定引导作用。

标签: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策略;资产核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拍卖、转让、联营等经营活动时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为相应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加专业的信息和数据支持,为森林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介绍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知识和基本的评估方法,探讨了几种特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简要阐述了林木资产核查工作中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方法和计算公式,希望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者起到一定引导作用。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概述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

包括林木、林地和林下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子等资源。

这里以林木和林地资源为主。

资产评估是依据评估技术规范和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为森林资源资产。

这里只针对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来展开探讨。

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目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的需要、为实现其即将进行的特定经济行为而服务的。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方法一、评估方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通常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三种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所对应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特性,选择不同具体方法。

(一)未成林造林地和幼龄林林木资产评估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林木资产与用材林幼龄林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按现在的技术标准和工价、物价水平,重新营造一片与被评估资产同样的林分所需的资金成本和资金的投资收益(利息)。

其计算公式为:式中:En:林木资产评估值;K:调整系数;Ci:第i 年以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为标准的投资额,各年度投资标准、管护费用详见技术经济指标;p:投资收益率;n:林分年龄。

(二)中龄林与近熟林林木资产评估中龄林和近熟林的林木资产采用收获现值法进行评估,即预测该林分成熟时采伐所得到的纯收入(已扣除木材生产成本、税费及合理的经营利润),再扣除从现在到主伐之间的管护费用,其剩余值的折现值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值。

其计算公式为:ˆ式中:mn:林龄为n 年时单位面积林分实际蓄积量;mˆn :林龄为n 年时单位面积林分理论蓄积量,按林木蓄积生长预测模型计算得到,各树种生长预测模型是利用福建省林业厅现行《森林经营类型表》中中径材经营类型生长指标拟合而成;Mu:按林木生长预测模型计算的u 年主伐时单位面积林分理论蓄积量;f1, f2, f3:原木、小径材、薪材出材率;W1, W2, W3:原木、小径材、薪材平均木材销售价格;C1, C2, C3:原木、小径材、薪材木材生产经营成本;F1, F2, F3:原木、小径材、薪材木材生产经营段利润;V:年平均管护费用;u:主伐年龄;n:现实林分年龄;p:投资收益率。

(三)成过熟林林木资产评估成熟林和过熟林的林木资产采用木材市场价倒算法进行评估,即将该林分主伐时的木材总销售收入,扣除木材生产经营成本、税费及木材生产段的合理利润后的剩余值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式中:mn, f1, f2, f3, W1, W2, W3, C1, C2, C3, F1, F2, F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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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新闻来源:无发布时间:2011-12-2 浏览次数:158----------------------------------------------------------------------------------------------林权抵押及林权评估方法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岍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本人在去年也亲身经历了一次林业权(茶园)的抵押评估,对林权评估也产生了一定的兴趣,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

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林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简称。

二、林权抵押的合法性在林权的评估业务中,我们所做的过多是以抵押贷款为评估目的,下面就林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其中并未对林权抵押予以列举,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对于未列举出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这种开放性的兜底条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物尽其用的需求和规律,然而兜底条款又应受到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约束,因此可抵押的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有权处分性,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2.交换价值性,抵押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故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义;3.具有可让与性,虽有交换价值但如若法律对转让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则抵押行为的目的依旧不能实现,例如毒品、枪支弹药虽然具有交换价值,但其转让行为却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未对林权抵押明确设定限制,但却对各种林权的可让与性做出了差别规定,可让与性直接影响各种林权是否作为抵押财产,因为不可让与的林权会使抵押权利无法实现。

《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类林种。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结合《森林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这五类林种之中,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这三种林种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其他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不可抵押。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2004年5月25日)中第八条规定,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河南省在2001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家规定允许转让的其他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抵押,但不得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从法律法规上也肯定了林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

上述规定从法律法规上确定了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三、林权评估方法林权证上列明了二个使用权,一个是林地的使用权,一个是林木资产的使用权。

从财务核算的角度来讲,林木资产属于有形资产,林木使用权应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而林地的使用权应为无形资产。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3日国资办发[1997]16号)中规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或进行拍卖的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1996年12月16日)中对林权的评估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

具体项目是指林地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和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等。

林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可以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及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方法与林地资产评估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略有区别。

林权评估是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的,同样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评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就可能不同,所得的结果也就不同。

在某种意义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论只能是一种判断性意见,通常是建立在外部环境按技术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而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它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构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质。

四、林权抵押评估案例及问题分析某公司以其持有林权向某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林权证载林地使用期限70年,主要树种为茶树,林种为经济林。

通过现场对茶园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茶园的生产管理较为规范,每年收益较为正常,并且成本及收入能够合理地估计计量,评估人员采用了收益法来估算此项林权价值。

1.收益额的确定茶树属经济林,其收益主要为茶叶采摘带来的收益。

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收购后的鲜叶经过筛分、摊放、杀青、揉捻、解块分筛、理条、初烘、摊晾及复烘,经过上述工艺后再进行取干茶、称量、装袋、封口、装盒、覆膜、打码及打包,最终形成包装完整的成品茶。

由于包装后的茶叶收益中包含有包装、商标等其他无形的收益在内,因此在计算此项林权资产收益时采用鲜叶数量乘以鲜叶收购价来确定较为合理。

收益额的确定首先要对收获茶叶的期间及茶叶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这些需要对茶园所在地茶叶的收购价格按照鲜叶的收购期、所形成茶叶的等级不同进行调查分析;其次需要对茶园经营成本进行分析,各项成本主要包括田间管理成本及采摘成本等,各项成本的支出必需能够合理可靠地计量,部分成本费用如肥料、人工及机械使用费等需要参考市场价格并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动对成本的影响。

另外在考虑茶叶收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相关损失因素,茶树很可能会因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而发生死亡的可能性,因此个人感觉可以考虑采用概率或比例的方法确定一定的损失率,更合理地反映委估茶园真实的收益情况。

2.收益期的确定对于茶园经营的收益期来讲与其他经济林及用材林来讲可能并不复杂,评估一般根据林权证证载使用年限以截止评估基准日后剩余使用的期限来确定。

3.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社会平均收益率模型来估测,即无风险报酬率加风险报酬率来确定折现率。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可根据五年期或十年期国债利率来确定;影响风险报酬率的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和管理风险,可以根据委估茶园的具体情况,确定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最终累加求得。

4.评估值的确定根据收益期内委估茶园每年收入扣除所支出的生产成本,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求和后作为此项林权资产最终的评估价值。

五、林权评估报告的出具与批露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

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评估风险,评估应在报告内容中增加约束条款,条款可分为通用性条款和专用性条款。

1.通用性条款内容及应用评估报告书有效的前提和条件有其共同点,即有一部分自我保护条款对每个报告都是通用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评估结果公允、合理性的前提是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全面、真实。

也就是说按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是否做到真实性、公允性、合法性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的会计数据等原始评估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委托方的会计责任。

评估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方会计责任。

(2)评估结果的时效性约束。

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是以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政策条件和价格水平为前提的。

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3)评估目的对评估结果的约束性。

同样的资产,因评估目的不同所考虑的资产价值含量不同,其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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