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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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银监发〔2010〕71号,2010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将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林权抵押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近几年来,四川省林业资源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相伴而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不断加强。

然而,在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资金需求与林权抵押之间却处于不平衡的状态,给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周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四川省公布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的,适用于利用林业资源开展相关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同时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等涉及到这一领域的组织。

二、试行目的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四川省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缓解资金周转紧张的现状。

通过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林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能力,同时建立起林权抵押贷款的信用评估制度和相关管理机制,保障金融机构的投资安全和相应的风险管理。

三、试行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范围该办法规定,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抚育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行为。

其中,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抚育、经营、收益等权利可以单独或者组合抵押。

2.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当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后取得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抚育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2)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包括林地抵押评估报告、相关证明和经营计划等;(3)申请人应当符合金融机构贷款的相关规定,例如资信评估、贷款额度等。

3.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该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在向申请人提供林权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林地抵押品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同时,合同中应当明确抵押品的保管责任和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以确保金融机构的投资安全。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流转是指将林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第四条林权流转时,下列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一)流转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在流转期限内该森林和林木所依附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林地使用权时,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也随之一同流转.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流转时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三)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流转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林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九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此过程中,林权证作为林木所有权的证明,已经成为了林业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林权证也被用于抵押贷款,成为了农民、林场等林木所有者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定义、政策法规、风险与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定义林权证是指林木所有权的证明,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林权证抵押贷款是指以林权证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林权证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为林木所有者提供资金支持,促进林业生产和经营发展,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

二、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森林用于抵押、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经营性利用。

”这一条规定为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基础。

2、《关于规范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于2011年,对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业务进行了规范。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业务范围、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内容,为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流程。

3、《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转让、出租。

”根据这一条规定,林场、农民等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贷款。

三、风险与监管林权证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风险林木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影响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导致贷款违约。

2、信用风险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影响到贷款的获得和偿还能力。

3、监管风险林权证抵押贷款的监管缺乏标准化和规范化,容易导致风险控制不力。

为了规范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与监管,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标准化的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精简版范文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范围内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范围内的林业资源抵押贷款,指的是以林业资源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权益作为质押物的贷款。

第三条
林业资源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林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振兴等目标。

第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依法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倒卖、转让和买卖林业资源抵押贷款行为。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保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和审查,在确保贷款安全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强林业资源抵押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保障农民和农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相关政策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林业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简版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简版

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四川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1. 引言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林地使用权证明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手段。

为了规范四川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地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林地使用权权属人和借款人。

3. 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所有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各参与主体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 风险评估原则: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林地使用权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 公平公正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不得歧视借款人,要确保所有操作过程公平公正。

- 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如合理设置贷款额度、合理抵押率等。

4. 林权抵押贷款流程4.1 申请阶段-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交林权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4.2 抵押评估阶段- 金融机构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贷款额度和抵押率的依据。

4.3 合同签订阶段- 当借款人的申请通过评估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4.4 贷款发放阶段- 在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借款人开始使用贷款。

4.5 还款阶段-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按时还款。

5.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 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林地使用权的有效性,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借款人信息管理机制,包括收集、保存和管理借款人信息,保护借款人隐私。

- 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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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第八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在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五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六条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的,应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抵押人需聘请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第十九条借款人和抵押人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二)林权证;(三)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和各类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已缴纳的林地使用权租金、林地的改良费用、苗木的购臵费用、林木的种养植费用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

其中: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30%;用材林的中龄林、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用材林及竹林的成、过熟林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0%。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三)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见附表2),以备查阅。

所登记的林权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有采伐审批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将登记情况抄送林权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贷款合同终止。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者在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林权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有采伐审批权的,注销登记机关应将注销登记情况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

第二十九条已建立林权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贷款人”,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林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第六章林权抵押贷款用途和期限第三十条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一)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二)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三)农业生产资金需求。

第三十一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

若林地使用权系抵押人租用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已缴纳林地使用权租金的年限。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林权抵押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

抵押申请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三十三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四条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山林,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但要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送抵押权人备案并签署意见后,采伐审批机关方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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