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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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4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标准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效劳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

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方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效劳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工程自有资金到达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归还能力。

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工程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

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

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

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

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保证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是指各行社发放的、由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公司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的贷款条件(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经办行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六)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年度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在A-以上级别;(五)担保公司应向贷款行社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设立专户管理;(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用款需求、偿债能力和担保公司保证额度合理确定。

第八条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允许展期。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评级和林 权抵押相结合 的免评估 、可循环小额信 用贷款 。二是鼓励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 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及小额贷款公 司发
挥 贴近 农村 、贴 近林 农 ,方便 贷款 和 管理 的优
2 1年第6 0 ( 2 6期) 总第35期
吉 林 金 融 研 究
N ., 02 o6 21
Ge e a n r l No. 6 35
林 权 抵 押 贷 款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政 策 建 议
— —
以吉林省为例
安 立 环
( 中国人 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吉林长春 1 0 5 ) 01 3
2 1年 末仅增  ̄7 0 万元 。而 当初确 定为试点 的 参 加保 险 ,绝大部分林业企业和林 农风险意识淡 00 100 1 农业 银行 至 今 尚未 开 办该 项业 务 。经调 查 , 目 薄、风险管理 技术手段 落后 ,抗 风险能力很弱 。
前 ,制约林权 抵押贷款 发展 的主要有 以下几方 面 未参 加保 险的集体林权如果成为银行贷款 的抵押

林权抵押贷款 开展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
2 1 年 ,人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建立了 “ 00 金
( ) 二 森林保 险推进缓慢 ,银行 资产保全难
森林 资源既属于 自然资源又有 “ 公共产品”
融支 持林 业 发展 监测 制度 ” ,从 监测 数据 看 ,
目前 我省 开办 林权 抵 押贷 款 的仅有 建设 银 行和 的属性 ,即既可像 自然资源一样遭受虫 灾、火灾 农村信用社 两家 ,截 至2 1 年3 0 2 月末 ,贷款余额 等各类 自然灾害 ,又容易遭受盗砍盗伐 、破坏等 4 4 。其 中,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4 2 .亿 .亿元 ,较 人为损 害。 目前 ,我省 绝大部分集 体森林资源未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07•【文号】银发[2001]397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我省设施农业发展支持力度,有效拓展信贷市场,适应朝阳地区百万亩设施农业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建设在可流转集体土地上且依法取得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农业设施物权证》的农业设施,包括所占用范围内的可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农业设施的占有,以该农业设施作抵押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农业设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农业设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农业设施为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农户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证明和同意办理抵押书面证明。

(三)有合法农业设施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四)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五)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畜禽养殖、种植等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押双方协商确定。

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难点及对策

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难点及对策

用 社联合社制定 了 《 吉林 省农 村 信用 社林 权抵 押贷
款管理试行 办法》 ,在全省农 村信用社范 围内推 广林
权抵押贷款 ,并与省 林业 厅进 行磋 商 ,拟签署 合 作 框架协议 ,促进林 业贷款投入和贷款质量 的提高 。
二 、开 办林权 抵押贷 款存在 的难点和 问题
已经大量采用 内评 法 ,缩 短 了评 估 时限 ,提 高 了办
农业 银行 总行规 定 :与农 业银行 开展 合作 的 中介机 构 实行准人制 、名单 制 ,并 动 态管 理。只有 入 围总 行评估 备 选库 的评估 机 构 才 能与农 行 合 作 。 目前 ,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 开办情 况
截至 2 0 1 2年末 ,吉林省银行 业机构林 权抵 押贷 款余额1 2 9 7 2 4 万元 ,其 中:农业发 展银 行1 0 8 4 8 万 元 、工商 银 行 5 0 9 0 0 万 元 、建设 银 行 2 0 0 0 0 万元、 中国银 行 3 5 0万元 、吉林 银行9 0 0 0 万元 、农村合 作
三是出台政 策鼓励 成立林业 资产经 营公 司。 比如成
部 门,目前 各地 区承担 森林 资源资产 抵押登 记 的机 构为林业局下属部 门或单位 ,但相关 配套机 制 尚未
完善 。如 :办理抵押登 记 如何 收费 ,相 关部 门如 何 配合和联动等。
二是采用外地评估 公 司登记难 。按规定 有 资质
集体林权制 度改 革 以来 ,金 融机 构林 权抵 押 贷 款 的开办 对 拓宽 三 农 融资 渠道 发 挥 了积极 的作用 ,
在 以下难点和 问题 :
1 。评估作价难

但金融机构在 具体操 作过 程 中也遇 到 了一 些难 点 和 问题 ,亟待解决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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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
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
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五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依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森林资源资产,
能够在市场上较容易地拍卖、流转实现价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能力。

(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公司类客户要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项目风险程度以及各地的市场价格,由县级联社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本金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

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

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抵押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

(四)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包括以联合小组形式取得林权证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承诺或证明。

(五)森林资源资产流转须经所在地村委会或发包方同意的,由村委会或发包方出具允许流转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后,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由信用社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与客户经理一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抵押物合法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同时,调查人员要进行实地现场勘察,须由当地林业部门技术人员或林地看护人员陪同,准确无误核对抵押物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树种、树龄和林木株数等情况。

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

由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根据审批权限由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五章抵押评估、登记
第十七条抵押物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林业设计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林权抵押物原则上应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收益人。

第十九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林权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一同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林权证》原件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可作为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不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林业部门确定的相关树种的采伐年限,树龄接近或超过该品种树木采伐年限的人工林优先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资源资产。

(三)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森林、实验林。

(五)特种水资源(城市饮用水源、水电站等)周边附近的森林资源资产。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办理林权抵押登记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留存《林权证》并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交信用社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用社在办理完林权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不得对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进行随意采伐,需要采取间伐、透光抚育等管理措施的,要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办理批复采伐手续。

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再次抵押、转让、承包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抵押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后检查。

要按《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

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贷款到期前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

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可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或诉讼的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对拍卖未变现的抵押物,应按抵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变现。

第三十四条严格抵押物的监管、检查,对违规操作或未尽责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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