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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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吕燕芸杨艳芬玉溪市林业管理服务中心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改市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

玉溪市林地总面积103.7万h㎡,2006年12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08年12月玉溪市完成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面积91.3万h㎡,完成率达93.2%。

林改后,91.4万h㎡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了37万农户手中。

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民,一方面,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机遇。

本研究从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出发,揭示现象,剖析存在问题,寻找发展阻碍因素,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玉溪市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在抵押贷款方面,美国(Douglas W,2002)、葡萄牙(Calvalho,2001)等国通过对私有林主进行高额补助等财政扶持手段增强私有林主生产积极性与弥补长周期性生产的损失。

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关优惠贷款政策。

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集中于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2004年4月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年8月华宁县林农杨文斌以自家10h㎡柑橘林地作为农行华宁支行的抵押物,通过华宁县林业局营林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119万,农行华宁支行给林农杨文斌贷款49万元。

从而拉开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

截止2012年3月底,全市累计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达380多户,抵押贷款金额2.4亿元,抵押林地面积6273h㎡。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评级和林 权抵押相结合 的免评估 、可循环小额信 用贷款 。二是鼓励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 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及小额贷款公 司发
挥 贴近 农村 、贴 近林 农 ,方便 贷款 和 管理 的优
2 1年第6 0 ( 2 6期) 总第35期
吉 林 金 融 研 究
N ., 02 o6 21
Ge e a n r l No. 6 35
林 权 抵 押 贷 款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政 策 建 议
— —
以吉林省为例
安 立 环
( 中国人 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吉林长春 1 0 5 ) 01 3
2 1年 末仅增  ̄7 0 万元 。而 当初确 定为试点 的 参 加保 险 ,绝大部分林业企业和林 农风险意识淡 00 100 1 农业 银行 至 今 尚未 开 办该 项业 务 。经调 查 , 目 薄、风险管理 技术手段 落后 ,抗 风险能力很弱 。
前 ,制约林权 抵押贷款 发展 的主要有 以下几方 面 未参 加保 险的集体林权如果成为银行贷款 的抵押

林权抵押贷款 开展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
2 1 年 ,人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建立了 “ 00 金
( ) 二 森林保 险推进缓慢 ,银行 资产保全难
森林 资源既属于 自然资源又有 “ 公共产品”
融支 持林 业 发展 监测 制度 ” ,从 监测 数据 看 ,
目前 我省 开办 林权 抵 押贷 款 的仅有 建设 银 行和 的属性 ,即既可像 自然资源一样遭受虫 灾、火灾 农村信用社 两家 ,截 至2 1 年3 0 2 月末 ,贷款余额 等各类 自然灾害 ,又容易遭受盗砍盗伐 、破坏等 4 4 。其 中,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4 2 .亿 .亿元 ,较 人为损 害。 目前 ,我省 绝大部分集 体森林资源未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
到的新 题 , 寻找切 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 有利于林权抵押 贷款的健康发展 。
1 贷 款 操 作 规 程 及 相 关 规定
11 操 作 规 程 .
务水平阁 。但 由于山区农 民经济基础薄弱 , 资金缺乏 , 导致 发展速度较慢。又由于林地经济项 目周期长 , 资金需求量 大, 目前普遍存在林农 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的问题 , 了制 成 约林农致富的主要 因素 ,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机 制还很不 且 完善 , 约因素较多 , 制 严重影 响了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经济 的积极性 , 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快速 、 健康发展 , 需要 相关部
决定权 在金融部 门, 由于以林 抵贷业务对金融部门而言是

业综合 服务中心为银行 出具 他项权利证 , 保管抵押物 ( 林 权证 ) 。⑥银行发放贷款 。
1 . 相 关规 定 2
个新 兴的业务项 目, 金融部门对森林特点及其 所产生的
巨大经济 、 社会 、 生态效 益了解不够 , 目前 , 只有极 少数 金 融部门开展 此项业务。为躲避投资风险 , 这些部 门设置 了 很多不利于林农贷款的条件 , 具体为 :
摘要 :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 林权证》 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
种, 开办这项贷款业 务 , 既可有效解决林农抵押难 、 资难 问题 , 融 推动林业 经济快速发展 , 促进林 农增 收致 富 , 又能为金融
机构 自身开辟新 的业务领域 , 提升信贷资产质量和经 营效 益。该文根据现阶段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现状 , 针对林权抵押
目( 已具有相当大经济价值 ) 不给予评估 , 使该抵押物整体 估价严重降低 , 导致用 以贷款的金额减少 ; ⑤抵押率低 , 金 融部 门把 贷款额全部设定在评估 额的 4 %以下 ,使 林农 J 0 能贷 到的金 额很 少 ;⑥利 率高 ,个 别银 行 月利 率达 到

林权抵押贷款扶持政策

林权抵押贷款扶持政策

贷政策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
林权抵押贷款期 间, 因各级人民政府规 长期合 同 ,由公 司对林农 贷款进行担 划调整林地 的属性和用途等原因 , 导致 保, 林农 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充分发挥 抵押林权价值降低 的, 政府和相关权益 省林业投资公司投融资的龙头作用 , 开 人应 给予抵押人 降低林权 价值 部分的 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 、 再担保 的业务。 补偿 , 并优先用 于归还贷款本息。 3 . 建立和完善森林保 险机制。扩大 7 . 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服务方式。拓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范围, 提高财政 宽林权抵押物 范围 ,以国有林 区和 国 保 费补贴 比例 ,鼓励创新森林保 险产 有林场所有 的林木所有权 或林地 使用
为了深入推进集体林权 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统一保险 、 统
制度改革 , 促进林业产业 的

快速健康发展 ,拓宽林业融 资渠道 , 云南省出台《 关于加 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的 意见》就加快推进林权抵押 , 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大林 权抵 押 贷款 信 . 加
理赔。引入涉林信用保证保险和借款 人意外伤害保险 , 分散借款人和银行 的 风险。 鼓励银行与保险机构的金融服务 合作 , 共建信用共同体 , 云南保监局要 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依法监管 ; 林 业部门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 的 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 。

4 加大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金融 机构 特别 是 涉农 金融 优化贴息流程 , 加大贴息力度 。对符合 机构 , 要制定对林权抵押贷 贴息政策规定 的林权抵押贷款 , 引导借 款的信贷计 划 , 积极 向总行 款人 申报贴息 , 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争取信贷额度 , 调整优化信 审核后 向省林业厅 申报林 业贷款财政 贷结构 , 加大对林 权抵押贷 贴息项 目。对3 万元以下小额林权抵押 0 款的投放力度。 贷款 , 优先纳入省级林业贷款财政贴息 2积极 建 立 多元 化 的林 资金范围给予贴息 , . 各级也要加大对林 业贷款担保制度。 鼓励各类 权抵押贷款的贴息扶持力度 。 担保机 构 开办林 业 贷款 担 5 .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保业务 , 以林权抵 押为主 省级财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 对 要 反 担保措 施 的担 保公 司 林权抵押贷款,按新增量的0 %给予风 .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抵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考核、问责机制。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并发挥出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林地资源的抵押贷款政策逐渐受到关注。

近期,国家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实施意见政策的背景林地资源是国家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随着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需求,国家制定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以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 实施意见政策的内容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政策对于可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等不同范围的林地资源。

(2)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政策明确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林地使用规定、具有稳定的经济效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等条件。

(3)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政策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资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审批时限等具体内容。

(4)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政策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利用监管、还款责任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林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政府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总结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的出台,将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重大影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云政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5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共同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云发〔2009〕2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 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缓解广大林农、涉林企业融资困难,调动林农耕山育林积极性,促进林农增收、产业升级、生态改善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信贷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需求。

我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积极探索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

但由于林权登记、评估体系不完善,协作机制不健全,抵押物管理和变现难等原因,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与林产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

以林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实现林改目标、促进森林云南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繁荣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推进吉安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建议

推进吉安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建议

6 ・ 4
维普资讯
贷款 。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3 . 3要将小额农业信 用贷款同林业抵押贷款有机 结
合 起 来
37要 建立联 席会议 制度 .
各县市 区林业部 门和农村 信用社要定期 召开联席会议 , 通报情况 , 分析问题 , 经验 , 总结 完善措 施 。原则上每 月召开
可以通过转让抵押物方式偿还贷款。
32要 突 出小额 林业贷 款 .
小额林 业贷款是小 额农 业贷款 的重要组成 部分 。凡 发 放的小额农业 贷款 , 客户持有林 权证 的 , 其 就属 于小额林业
2 林权 抵押 贷款 的现状 21林 权抵押 贷款 具备 了较 为完善 的法律依据 。
收稿 日 :0 8 0 —3 期 20 ~ 3 1 作者简介 : 虞赞莹 , , 研究生 , 女 在读 主攻财务的研究与管理 。
维普资讯
江西林业科技
2 0 年第 3 08 期
推 进吉 安市 林权 抵 押贷 款 的建议
虞赞莹, 董世绫, 廖红兵
( 吉安市林业 局, 江西吉安 3 30 ) 40 0

策。
要 : 文分析林权抵押 贷款的形势 , 全 认为是发展 的难得 机遇 , 阐述 了现状 , 出了推进 林权抵押 贷款的对 提
发展 的决定 》 物权法 》 和《 等法律对 林权 证的合法性 , 林权转 让、 抵押等作 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林业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 登记 办法》 以林权证抵押 申请贷款的登记作 了具体规定 , 对 为 银行 开展 以林权证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走上 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加快推进林权抵
3 推进 林权抵 押贷款 的几点 建议 31要 扩大林权 抵押 贷款 的对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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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林业局,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林业发展对于全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

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

各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
服务空间、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对林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规范办理林权贷款抵押
(二)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和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

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特殊保护地区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的森林风景资源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

(三)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育苗、造林、经营抚育、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以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四)具备林权资格的林农个人,用《林权证》和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的他项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借款;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林场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国有林场、森林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林场抵押贷款原则上不超过森林资源总量的30%至50%,严禁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三、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五)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要从优化资金配置、调整信贷结构的高度,加强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六)要充分结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特点,探索建立适合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信贷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好有效增加信贷投放和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

要明确市场定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全力培育优质客户,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七)要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模式,制定符合林区实际的操作流程和实施办法,大力开展小额林权抵押贷款,规范推进数额较大的林权抵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参与林权贷款,积极尝试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基地+林农”、林农自主联合等其他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

(八)要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水平,尽量减轻贷款客户的利息负担,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可不上浮或少上浮,对其它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利率优惠。

对贷款额度低于10万元的,可免评估。

(九)要按照林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的特点,综合考虑林木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延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实行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十)要发挥基层机构贴近市场、反应灵活的优势,下放贷款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效率。

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向林区基层适当倾斜,通过提供送贷上门等便民金融服务,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四、全面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平台
(十一)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平台。

(十二)要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配套机构建设,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推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业要素流转市场和林业行业协会建设,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为金融部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基础保障。

(十三)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以及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确保信贷资金的及时回收。

(十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十五)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登记、林权抵押审核、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

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
(十六)积极推进多元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

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

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林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十七)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林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功能,有效分散和降低银行机构、林业企业和林农的风险。

林业部门要促进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降低保险标的损失率和幅度。

(十八)参保主体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各银行机构要根据其参保后的实际风险水平,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通过林业企业、造林大户和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的示范作用,扩大参保主体数量和保险标的额度。

六、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
(十九)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成立林权抵押贷款
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十)各地要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有关措施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信息共享的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机制,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与监测分析,方便信息查询及贷款管理。

(二十二)各级林业部门要配合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为银行机构建立和完善应用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提供便利。

七、建立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鼓励政策
(二十三)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再贷款、再贴现调剂力度。

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办较好,林业信贷投放较多的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可通过安排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能力。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林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林区支付体系建设步伐,提高林区支付结算业务的便利程度。

协调银行监管部门按照“宽准入、严监管”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支持林业经济发展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优先支持林区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
融机构。

(二十五)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支持,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税费减免、担保资金注入、担保机构创设以及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

综合运用产业、货币、财政等政策手段,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参与主体的成本负担和风险水平,调动和激发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政策引导与制度激励,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风险合理分担,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各参与主体找到利益实现的载体和方式,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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