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为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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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PPT课件

GCP要求临床试验结束后,研究者需 撰写试验总结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 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并按照相关法规 和伦理要求进行数据披露和报告。
试验的质量控制与保证
质量控制
GCP要求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质量 控制措施包括对研究者培训与考核、对试验设施进行检查与认证、对数据采集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等 。
国际发展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全球化,GCP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和实施。目前,许多 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自己的GCP法规,并将其应用于本国的药物临床试验中。
国内发展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GCP概念,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GCP法规 。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GCP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GCP的实施力度 也不断加强。
GCP的基本原则
01
伦理原则
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GCP的首要原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
严格遵守伦理原则,尊重受试者的意愿和尊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个
人信息。
02
科学原则
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遵循科学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这包括制定科学的试验方案、采用可靠的试验方法和统计分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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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04
GCP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质量控制、持续改进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数据不 准确、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试验结果 的可信度。通过加强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内 部审核和外部审计,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试验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案例二
总结词
风险控制、及时处理
详细描述
某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了一起严重不良事件 ,涉及到受试者的安全。试验负责人立即暂 停试验,按照GCP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 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加强受试者安全监测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 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是新药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对确保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的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各自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本文将就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进行详细讨论。
一、试验计划的编制药品临床试验计划是试验进行的指导文件,它应当包括试验目的、试验设计、入选标准、排除标准、试验方法、试验分组、样本容量计算等内容。
试验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在编制试验计划时,应当有充分的文献和临床数据支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二、试验主体的选择和合规试验主体是药品临床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试验参与者和临床试验中心。
试验参与者应当符合入选标准,并在试验过程中严格按照试验要求进行操作和记录;临床试验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和相关设施设备,并且有足够的研究人员参与试验。
在选择试验主体时,应当根据试验计划和科学性原则进行,尽量排除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干扰的因素。
同时,试验主体的参与应当遵循自愿、知情和付费的原则,确保试验的合规性。
三、试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试验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是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试验过程中应当建立严格的数据管理和药品配送制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对试验数据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试验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试验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是药品临床试验的最终目标和核心内容。
试验结果的统计和分析应当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和分析工具,对试验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解读。
试验结果的分析应当结合试验计划和研究目的,得出科学、可靠的结论。
五、试验报告的编写和发布试验报告是药品临床试验的最终成果,它应当包括试验目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讨论和结论等内容。
试验报告应当根据试验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写,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试验报告应当由独立的专家组织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临床试验是一项重要的医学研究活动,其目的是评估药品在人体内的安全性、药效和适应症,为药品上市提供科学依据。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不断发展,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1.试验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药品注册要求,具有良好的品质、安全性和有效性。
2.试验必须得到主试验医生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知情同意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签署。
3.试验必须遵循临床试验伦理规范,保证试验过程中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尊重受试者的意愿和隐私。
4.试验必须严格按照试验计划进行,保证试验过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靠性。
试验计划应当包括试验设计、研究对象、试验方法、药品剂量、观察指标、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的内容。
5.试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未经主试验医生或授权机构同意,试验结果不得公开或泄露。
6.试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遵守临床试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试验计划操作和观察。
7.试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条件,以及保障试验过程的必要支持。
试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试验资质,并接受相关的质量监管和监督检查。
8.试验过程必须记录完整、规范、清晰,包括试验计划、试验操作流程、数据采集和管理、试验人员和受试者的身份和征兆等信息。
9.试验必须进行监督和质量审核,确保试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严密性。
10.试验结果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报告到主试验医生和授权机构,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研究报告编写。
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实施机构1.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是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实施机构。
2.国家卫生计生委对药品临床试验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审查试验计划、资料和研究报告;负责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和监督;制定和完善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3.药品审评中心对药品临床试验的数据分析和研究报告进行审评,审核药品注册申请,以及药品的批准和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2023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要求。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其中一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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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实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管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是临床实验全过程的规范规定,包括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归纳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实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实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实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实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经管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实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实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实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实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规范。
第六条临床实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实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实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实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实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实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实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实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实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实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培训。
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实验技术方案、实验的监查、稽查和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实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品临床实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实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实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实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临床实验开始前,实验技术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
在实验进行期间,实验技术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实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实验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实验者不投票。
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实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议实验技术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实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实验要求。
(二)实验技术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实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实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实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
(五)对实验技术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实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实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实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实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实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实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实验及在实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经管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实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实验目的、实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实验的不同组别。
(四)实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
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
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五)如发生与实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实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或其代表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均无阅读能力时,则在整个知情过程中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经过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后,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作口头同意,并由见证人签名和注明日期。
(三)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实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实验,同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如果受试者、见证人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均未取得,则必须由研究者将上述情况和不能取得的详细理由记录在案并签字。
(五)如发现涉及实验用药品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实验技术方案第十六条临床实验开始前应制定实验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实验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实验的题目和立题理由。
(二)实验的目的和目标;实验的背景,包括实验用药品的名称、非临床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实验有关的临床实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
(三)进行实验的场所,申办者的姓名和地址,实验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实验设计包括对照或开放、平行或交叉、双盲或单盲、随机化方法和步骤、单中心或多中心实验等。
(五)受试者的入选规范和排除规范,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及受试者退出实验的规范。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实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根据药效学与药代动力学研究的结果及量效关系制定实验用药品和对照药的给药途径、剂量、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工程、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实验用药,包括安慰剂、对照药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的制度。
(十)临床观察、随访步骤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和停止临床实验的规范,结束临床实验的规定。
(十二)规定的疗效评定规范,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治疗报告表、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
(十五)实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破盲方法的规定。
(十六)评价实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归纳总结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
(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
(十八)临床实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临床实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实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
(二十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
(二十二)参考文献。
临床实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实验技术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八条负责临床实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
(二)具有实验技术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实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实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实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
(六)熟悉临床实验经管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实验技术方案的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实验技术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临床实验技术方案,请求批准。
第二十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实验用药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实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正确可靠。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技术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实验。
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实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实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实验技术方案入选规范的受试者进入临床实验。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实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实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实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
在临床实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实验的质量。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实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十九条临床实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归纳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条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实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一项临床实验。
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和机构。
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
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递交临床实验的申请。
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实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建议临床实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选,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实验的完成。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实验用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实验)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