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办法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订)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第三章清扫、分类与投放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一章 规划概述 一` 上位规划的指导背景

第一部分概述第一章规划概述一、上位规划的指导背景(一)《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1、总体战略思路本轮城镇体系规划通过深入分析吉林省现状发展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确定规划目标。
强调区域关系的衔接,将吉林省放在更大的区域背景下进行研究。
重视吉林省发展的差异性,划分次区域,对不同发展地区进行详细分析。
强调规划的策略性,重视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注重划分地方政府的事权。
强化区域协调,对区域发展影响重大的产业发展布局、交通运输体系、环境基础设施系统的建设进行重点规划,提出协调与控制措施。
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规划技术性和操作性,从管理的角度保证规划在战略目标下如何保证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
规划预期实现“强化多元,打造地方产业集群”、“改善区位劣势,构筑省域经济发展支点”、“破解三农困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转变增长模式,建设节约、和谐社会”的区域发展战略目标。
2、次区域要求规划在省域空间打造“三区四轴一带”的格局体系,对于延边州的发展战略侧重于利用边境优势,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和口岸城市,通过积极推进大图们江国际合作项目,促进东北亚各国的多边合作,利用外向型经济加速推动图们江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3、城镇发展定位位于长白生态轴带上的节点型城镇。
英安镇是珲春市域中心镇,是制造业型镇,重点发展能源工业。
镇域非农业人口在1—5万人。
4、生态环保要求完善城市绿地、水体等生态系统功能,保护近城山体;保护近城湿地,充分发挥其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
加快城镇处理污水厂建设,控制城市污染。
发展生态旅游等多种经营,建设生态旅游示范区。
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工程。
5、空间管制指引要求一级管治——珲春东北虎、春化自然保护区。
二级管治——珲春边境合作区三级管治——珲春市区、乡镇(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1、总体战略思路规划建设以中心城市为依托,以沿线沿边开发开放城镇为前沿的区域发展格局。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水农〔2020〕43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水农〔2020〕4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区)水利局: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0〕3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推动全省“十四五”农村供水工程提档升级,为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提供农村供水保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规划目标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幸福,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指标,是乡村振兴的标志性内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过多年建设,特别是“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到2020年底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可达到80%。
但受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限制,全省仍有近20%农村人口分散供水,规模化供水不足10%,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证率不高、水质合格率不稳定等问题突出,农村供水工程短板仍十分突出。
“十四五”期间按照乡村振兴梯次推进的总体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农村供水格局,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的总目标,因地制宜,长远考虑,逐步推进,通过联网、兼并、新建等方式,推进城镇水厂向周边村屯延伸,修建一批规模化供水工程,大力推进适度规模供水工程,新建一批集中供水工程。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0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以点带面推动中央部署任务落实。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其安排和使用遵循因地制宜、重点突出、程序完备、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差异,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第五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负责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定额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县级按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第六条本专项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对于切块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省份可以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县数量和单个县投资规模。
为避免政府投资过于分散,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元。
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有关县可以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号)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
相关项目的建设地点应位于农村。
对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和安排资金支持。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八条有关县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要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方案,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具体建设内容,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8•【字号】吉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编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内涵及编制意义(一)基本内涵。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
开展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是对不同区域未来的空间开发方向进行主体功能定位,对开发秩序进行规范,对开发强度进行管制,对现行空间开发模式进行调整,减少空间结构变动中不必要的代价,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同时,对不同功能区的发展提出不同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调控和引导。
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省人口布局、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优化开发主要是优化发展的内涵,转变传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模式,减轻资源环境压力;重点开发主要是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基础上壮大经济规模,积聚人口;限制开发主要是保护好自然生态,因地制宜地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禁止开发主要是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建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8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委、农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各地稳步推进村庄建设规划,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村庄建设无规划、乱规划和“被规划”问题仍时有发生,照搬照抄城市规划现象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的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的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0年,要全面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
各地要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科学划定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避免“一刀切”和“齐步走”,不得强行撤并村庄。
通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可依、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不搞运动式编规划。
暂时没有条件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可以将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或镇规划作为村庄建设、整治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依据;确定搬迁撤并的村庄和拟调整的空心村原则上不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因地制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内容要区别于城市规划的一般做法,规划要简化、管用和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村民易懂、村委能用、乡镇好管。
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作为村庄建设规划重点,着力解决垃圾乱堆乱放、污水横流、建房无序等关系农村民生的问题。
南宁市农村生活垃圾现状与处理对策
南宁市农村生活垃圾现状与处理对策本文分析了南宁市农村生活垃圾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提出了南宁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对策。
标签:农村生活垃圾现状处理对策1 概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1],主要包括一般性垃圾、人畜粪便、餐厨废物、灰尘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但因农村缺乏相应的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农村环境和资源压力过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滞后。
以南宁市为例,南宁市总面积33112km2,总人口715万人,其中575万人来自农村地区,占人口总数的80.4%。
近些年,南宁市坚持推进城镇化建设,农村人口规模不断壮大,制造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人们将未经处理或填埋的生活垃圾随意堆置在道路、河道两旁,占据土地资源暂且不论,对农田水利造成的污染是不可忽视的,并且危及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
2 南宁市农村生活垃圾现状南宁市辖区各乡镇初步形成了以镇区为主要服务范围的乡镇环卫管理机制,有乡镇规划建设站具体兼管环卫工作,有作业环卫工人队伍,有一定的环卫经费投入,组成了局部的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环卫作业链。
乡镇级行政区大多只配备清扫保洁人员,没有设立独立的环卫站。
配套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缺乏或者是过于简陋,现有配套的收运车辆绝大多数为敞开、非压缩式,且须人工装车,各乡镇均未能实现收集密闭化和转运压缩化。
各乡镇自行采用简易堆放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存在垃圾、渗滤液、臭气二次污染、滋生“四害”等问题,既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也容易与周边群众发生利益冲突而引发纠纷,且今后还要付出更高治理成本。
为解决乡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南宁市从2011年起,按照“村(屯)收集、镇(乡)转运、县处理”的基本模式(简称“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在六县的部分乡镇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县城建设垃圾填埋场,县城附近的部分乡镇建设垃圾中转站、部分村屯建设垃圾收集点,并配备部分垃圾转运车辆等设备。
成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第六章分类处置第七章社会参与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生活垃圾清扫区域,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规划及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定期修订并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负责生活垃圾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公安、交通、科技、卫生、文广旅、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摘要:《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环境质量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和能力建设等指标均已提前完成,“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另一方面还应看到,作为传统的老工业基地,近些年来吉林省以消耗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式增长模式付出过大的环境代价,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承载容量几近饱和,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重金属防治工作压力逐年加大,环境治理体系、能力与问题相比还较弱。
关键词:吉林省;环境质量1吉林省环境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1.1大气环境污染向复合型转变,质量状况亟待改善近两年来,长春、吉林、四平、松原、通化等城市相继出现了重污染天气,特别是2022年长春市按新标准评价有134天空气质量不达标,超过了三分之一;2022年对长春、吉林等开展监测城市达标天数平均比例为74.2%,比2022年有较大改善,但低于黑龙江15.5%,与福建、安徽的差距更大。
从目前大气污染结构来看,全省大气污染已由过去单一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型、机动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秸秆焚烧及露天烧烤等复合型污染转变,污染排放强度增高,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状况将呈高发性、常态化增长趋势。
1.2重点流域支流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与节水意识薄弱矛盾突出,节水和治理任务相对较重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方面,吉林省辽河流域为缺水地区,个别河流基本无天然径流,大多变为城市排污沟,即使污水处理厂以最高一级A标准运行,水质也难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辽河流域特别是支流普遍流程较短,自净能力差,水质难以达标。
在供水能力方面,吉林省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受此影响的城镇人口有600余万人;城镇供水设施简陋、供水量不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排涝能力低、灌溉条件差,农村饮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但同时,水资源浪费又较为严重,城镇生活节水意识不强,管网漏失率偏高;工业“中水”回用率不高,部分污水处理厂达不到常年运转要求,一些企业污水仅经过初级处理后就直接入河道,甚至偷排漏排,监管难度加大;农业用水“大水漫灌”现象还比较严重,灌溉水利用率偏低。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白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白城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4日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1〕10号)安排部署,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建设美丽乡村,加快推动我市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对接“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吉林省西部河湖草原湿地旅游大环线”辐射功能和引领作用,立足白城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快把乡村旅游规模做大、产品做精、特色做足、品牌做强,全面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为白城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思路目标依托重点生态旅游景区及旅游资源禀赋好的重点村镇,构建白城市“一环、四带、多点”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实现乡村旅游基础完善、规模扩大、品质提升的高质量发展目标。
一环。
以大安市、镇赉县、洮北区、洮南市、通榆县为中心节点,辐射周边的客源市场,大力发展湿地观光、民俗体验、田园休闲、文化研学、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等业态,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构建吉林西部乡村旅游休闲环。
四带。
打造以嫩江湾、月亮泡等景点为核心的东部水域生态与渔业休闲乡村旅游带,以向海、包拉温都等景点为核心的南部湿地生态与森林景观乡村旅游带,以关东古街、敖牛山等景点为核心的西部历史研学和山地体验乡村旅游带,以查干浩特、万宝山国家草原公园等景点为核心的北部草原生态与民俗风情乡村旅游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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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县(市)域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引导农村生活垃圾的有序收运与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是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合理选择垃圾处理模式,科学布臵及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依据。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垃圾主要是指县(市)域行政管辖范围内镇(乡)、村庄居(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等有机垃圾,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废品,砖石、灰渣等不可回收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危险废物。 第四条 编制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思想,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污染,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人文环境,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引导农村环境卫生设施有序建设。应当根据地方的情况,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五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编制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具备地方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环卫设施、垃圾收运处理等基础资料。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遵循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市)域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 编制组织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第九条 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基础。 (二)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一条 基础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村委会、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规划的审查与批准 - 3 -
第十二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规划成果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报的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成果,应附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在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前,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会同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按规定向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方式、垃圾处理厂(场)规模、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四章 编制内容与成果要求 第十九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期限一般为十至二十年,宜与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期限一致。近期规划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条 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综合分析评价现状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分析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年变化情况、垃圾成分及垃圾分类情况,评价垃圾收运处理情况、运营管理情况、环卫机构设臵情况,历次环卫专项规划或垃圾处理规划编制情况回顾、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并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明确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包括分类收运率、密闭运输率、压缩式收运率、资源化利用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 (三) 预测县(市)域农村综合垃圾处理量。根据现状垃圾产生量及年均增长情况,合理预测农村综合垃圾处理量;同时应按照现状垃圾成分及组成概况,对规划垃圾成分变化进行预判。 (四) 统筹划定县(市)域垃圾处理分区范围。综合考虑地形、道路交通条件、运输距离、投资成本等因素,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垃圾处理厂的服务范围。 (五) 综合确定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本着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按照当地垃圾成分组成和类型,引导分类利用,分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式。 (六) 提出县(市)域农村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 - 5 -
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方案。按照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的特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出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垃圾处理厂(场)、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环境卫生停车场等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要求。 (七) 安排分期建设。针对建设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工程量,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分期建设,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八) 农村垃圾处理不能简单沿用城市垃圾处理方式,应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符合农村实际,宜就地分类,村庄转运设施要与运输车辆相匹配,垃圾收集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臵,5-10户宜设臵1个收集容器,每个村至少要设臵一处转运站点,并应有冲洗设施,收集车辆和容器及转运站点要密闭化,镇村简易填埋场及小型堆肥场地严禁选址于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宜选择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头、距离居住区800米以外,避开河道、泛洪区建设,周边应设臵绿化隔离带,简易填埋场地宜采用自然粘性土防渗,堆肥场宜采用条形堆肥方式,有毒、有害垃圾宜单独收集。 (九) 提出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建议。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和监督机制协调机制的建立、日常运营费用的保障等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市)域垃圾处理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三部分组成。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图纸(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1)综合现状分析图。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图纸中应标明现状垃圾收运设施分布、现状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垃圾处理厂现状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2)垃圾收运布局规划图。图纸中应标明规划垃圾收运设施位臵、类型、布局情况等。 (3)垃圾处理设施服务分区图。图纸中应标明不同垃圾处理厂(场)服务范围。 (4)垃圾收运路线规划图。图纸中应标明规划垃圾收运路线。 (5)垃圾处理厂(场)规划图。图纸中应标明不同垃圾处理厂(场)位臵、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占地面积等。 (6)分期建设规划图。图纸中应标明垃圾收运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分期建设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内矿区、农场、林场、牧场及设区城市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附件 一、第三条参考法规: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5.2.1条文解释,生活垃圾主要包括: 1、废品类垃圾主要包括:金属、废纸、动物皮毛等; 2、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烂蔬菜、烂水果、瓜果皮、剩菜、剩饭、咖啡茶叶残渣、蛋壳、花生壳、面包、麦片、花园及植物垃圾、骨头、海鲜贝壳、灌木枝条、小木块、小木条、废纸、皮毛、头发、遗弃粪便等; 3、无机垃圾主要包括煤灰渣、渣土、碎砖瓦及草木灰等。 根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2013年11月11日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发布),农村生活垃圾指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垃圾等有机垃圾,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可回收废品,砖石、灰渣等不可回收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危险废物。 二、第五条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第九条参考法规: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