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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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3篇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3篇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3篇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xxxxx街道xx村xx组xxx号,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特此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事项:一、要求撤销20xx年5月6日作出的xx20xx号第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审查确认xx村于20xx 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与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依法改正于20xx年6月25日作出的“会议记录”第七条。

四、要求被申请人责令xx村向申请人发放已发放的村集体经济收益款3500元,组里3060元。

五、申请人要求参加听证会,参加辩论。

事实与请求:本人信访反映的是:一、xx街道xx村在20xx年6月25日召开村二委会、组长会议,并形成《村二委会、组长会议记录》,其中第七条为“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结婚后迁入,已经离婚人员不予享受村民分配待遇”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与村民的同等待遇,xx村竞置国法不顾,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0xx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杭州直播12345反映问题时,xx村楼卫明书记明确表示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20xx年8月3日xx街道关于申请人的村民待遇问题召开会议,xx村书记村长也承诺说只要法院判决申请人享有村民资格,就给申请人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20xx年12月21日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杭临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3月2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浙杭民终字第49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均明确申请人具有xxxxx街道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生态环境第五章创新发展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第七章公共服务第八章法治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示范区范围包括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上海市青浦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沟通,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

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沪0118行初178号 原告上海兴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万狮村。

法定代表人兰小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颖翔,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2723弄69号。

法定代表人朱磊明,镇长。

委托代理人俞献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国平,男。

原告上海兴粤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粤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鹤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兴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颖翔、被告白鹤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俞献强、唐国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颖翔、被告白鹤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陈栋辉、委托代理人俞献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白鹤镇政府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白强拆决字2016第00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在白鹤镇万狮村渡口旁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已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白城管责拆决字2016第0009号)。

被告已于2016年10月6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白城管限拆告字2016第0009号)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白城管限拆催字2016第0009号),限原告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经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现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实施强制拆除。

中原地产_上海土地月报,07月

中原地产_上海土地月报,07月

1
2.79 13.41
浦东
4
3.98 6.94
徐汇
1
2.11 6.33
7 月工业用地新增供应(幅、万 m2)
区域 幅数 崇明 1
出让 面积 3.32
建筑 面积 3.32
奉贤 13 23.57 25.32
嘉定 8 19.64 22.85
金山 17 79.3 95.54
南汇
2
8.34
8.76
松江
5
17.6
金山 18 68.01
75.57
浦东 2
6.54
6.86
松江 4
20.48
25.83
宝山 3
13.94
14.64
奉贤 5
23.91
25.32
南汇 2
5.82
7.21
第3页共5页
经营性用地低量徘徊 青浦宅地底价成交
7 月份上海土地市场整体成交继续上扬,但经营性用地回落明显。居住类用地交易中普通商品房、 动迁安置房、商住用地各占 1、1、2 幅,其中 3 幅经营性用地均位于青浦区,分别为“朱家角镇 邱家港西侧 A4 地块”、“朱家角镇张家圩路南侧 A3-1,A3-2 地块”、“华新镇新府中路东侧地块”, 其中位于朱家角的 2 幅宅地委稀缺的低容积率居住用地,是近期土地市场较为罕见的低容积率地 块,受到了开发商的普遍关注,两幅地块在半年前曾因容积率较低而被叫停出让,此次提高容积 率后再次上市交易。但最终两幅地块均接近底价成交。这两幅地块所在区域目前可说是发展难题 与机遇并存,虽然当地住宅历年未去化量较大,加之未来潜在供应量的双重效应,将给地块未来 产品造成极大压力。不过朱家角相关商业及娱乐配套设施现已陆续开工,未来将建成高标准的水 上宾馆、高档会所以及完善的高档商业配套。根据规划,虹桥经济枢纽扩容,城市向西扩张。轨 道交通 2 号线西延伸段将途经朱家角,实现与虹桥枢纽港对接,这些都给区域未来发展带来机遇。

关于上海新城“产城融合”的研究——以青浦新城为例

关于上海新城“产城融合”的研究——以青浦新城为例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之一 的青浦 .处处呈现 古韵 ,绿 发展创造空 间。企业更新改造应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
6上蔼熹i 斤
上海城市规划 I 0 1 1 5 2 l
况 .制 定 一 些特 殊 的优 惠 政 策 .激 励 工 业 用 地开 发 企 业 的 4 结语
参 与 ,权衡搬迁企业 的利益 ,置换存量工业用地改造所需 的土地 .并且适当弥补企业搬迁过程 中的损失及关 闭部分
关于上海新城 产城融合 的研究—— 以青浦新活力 、魅力”相辉映的园林 城 区特色。青浦新城应更进一步发挥 自身 比较优 势 ,创造
生 态 宜 居 的 自然 环 境 : 大 力提 高 公共 设 施 的 服 务 能级 ,引
是 吸 引 人 才集 聚 的 必 备条 件 。青 浦 区拥 有 上海 市 全 部2 个 集中统筹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 达到节约用地和投资 1
天然湖泊和1 1 条 、2 5 公里的河道 ,境内辖上海最大的 目的 。对 于一 些 技 术进 步 缓 慢 ,产 品经 济 价值 低 、产 品 开 87 15
小一部分 ,不利 于新城 的长远发展 。 对 待 ,保 留 与 搬 迁 相 结 合 ,符 合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具 有 良
未来城市的竞争是 品质 的竞争 、人才的竞争 .良好的 好发展前景 的企业 ,实施就地升级改造:对工业 园区企业 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是青浦最为宝贵 的资源 .也 进行合理集 中布局 提高存量工业用地的土地使 用效率:
构 升 级对 劳动 力素质 要求 存在 矛盾 :另一 方面 ,中心城高 素 平均 水 平 ,只相 当于 市 级开 发 区平均 水 平 的6 % .全 市 平 0
质人 口向青浦新城迁居意愿不强,难以形成高科技产业所需 均水平的5 %。 0 的劳动力市场。正如前文所述 ,园区吸引就业以外来务工人 进入 后世博 时期 的上海 ,有责 任率先 转变经 济发展 员为主 ,外来常住人口中约有3 %居住在企业宿舍内 . 0 O 6 % 方式 。在 资源 紧约 束的阶段 .走 内涵 式发展 的道路 ,郊 居住在农民住宅 其余1 %居住在社区中,产业区就业人 口 0 区 新 城 的发 展 不 能 只 依 赖 于 简 单 的 用 地 扩 张 ,在 两 规 无法支撑青浦新城的发展。因此 ,产业和人 口的恶性循环成 合 一 ”固 和土 地指 标硬 约束 的背景 下 ,青浦 区的土 地资 为青浦新城发展的 瓶颈”问题。青浦新城如果仅仅停 留在 源 日益 稀 缺 ,面 临 着 当前 和 未 来 发 展 、经 济 发 展 和 环 境 附加值低 、耗能高 、污染严重的加工制造这一低端环节参与 容 量 ,功能 提升和结 构调整 等诸多矛盾 ,亟需改 变粗放 长三角各城市的竞争 , 不能掌握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 单 向型发展 方式 .向集约循环 型转变 。在 有限 的资源条 等高端环节 ,仅靠原材料投入和产品组装占有产业利润的很 件 下 实 现 产 业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 对 区 内 工 业 企 业 加 以 区 别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0.10•【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以下简称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区(县)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29
•【字号】青府办发〔2023〕16号
•【施行日期】2023.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青浦区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3〕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在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白鹤元宵节习俗等9个项目列入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现予公布。

各街镇、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第八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第八批青浦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共计9 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河长制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河长制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河长制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青府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青浦区河长制办公室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充实青浦区河长制办公室组成单位及人员,调整后名单如下:主任:肖辉副区长常务副主任:程光宇区水务局局长副主任:陆冬云区生态环境局局长程卫东区建设管理委主任朱思毅区农业农村委主任王滨区绿化市容局局长林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钱斌区城运中心主任衡晓勇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黄励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殷涛区委网信办副主任费晓勤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玉洁区经委副主任成玉之公安青浦分局副局长马铭区财政局副局长陈林德区规划资源局副局长陈峰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倪达锋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怀向军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陆晓峰区水务局副局长杨辰灏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童领乐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冯柏亭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任卫区城运中心副主任张浩青浦工业园区副总经理金峰青浦新城公司副总经理沈睿西虹桥商务公司副总经理程小钧青发集团副总经理王华生现代农业园区副总经理陆晓峰区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人今后,办公室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相关附件:青府办发〔2022〕48号_关于调整青浦区河长制办公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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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6.21
•【字号】青府办发〔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
青府办发〔2023〕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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