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代表界定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要求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立项资料的内容、要件原则上参照《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规范》编制。
二、与挂钩项目的区别1、项目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名称为“成都市ⅩⅩ区(市)县ⅩⅩ镇ⅩⅩ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2、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不称“挂钩周转指标”,而是“集中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3、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没有搬迁度和拆迁比例的要求,依据农户的实际搬迁意愿设置拆旧地块。
4、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必须达到1亩以上。
5、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区不得跨乡镇设置。
6、立项依据中加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成国土资发[2008]356号)。
7、立项请示中注明,谁是项目的实施主体。
8、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实施年限原则上是按2年编制,不同于挂钩项目的3年,但如在3年内都未完成验收,立项批复作废。
9、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的拆旧区仅能包含一个行政村。
10、立项请示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但报件资料只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11、落实项目实施主体,细化权属调整方案,明确流转方式。
12、实施规划文本中细化拆旧区简介(如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村情况),说明所在村的总户数、总人数和该项目拆迁比例。
13、项目中位于城镇规划发展区外的“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应改名称为“用于产业发展的建新区”,位于城镇规划发展区内的“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名称不变,实施规划文本中的规划方案章节说明所规划的具体产业内容。
14、立项资料中应有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盖章的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的建新区规划设计方案;同时立项实施规划文本中要说明小区规划居住的户数、人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等。
15、实施规划文本中细化拆旧区耕地复垦方案,阐述复垦后的耕地利用方式。
16、建新区位置要具体到村组。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08-11-14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08〕569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发时间:2008-11-05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草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规则》(试行)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流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六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有形土地市场上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从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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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成府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2008年9月2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
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
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
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
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8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成都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发挥土地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实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按照统一征地、统一供地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土地。
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征地、供地、土地转让的组织实施。
计划、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一征地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转用、征地工作。
第四条依法征用的土地,均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储备。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统一供地。
第五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颁布的行政划拨项目目录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外,都必须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出让的地块,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规定通知抄送: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7年12月4日印(共印60份)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权、登记原则(一)依法办理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要依法进行。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辖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唯一性和统一性。
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三)分步实施原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对涉及土地综合整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集体土地,优先实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可以以宗地为单位单独进行。
二、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民小组(组、社,下同)、村(社区,下同)、乡(镇、街道,下同)农民集体三级所有,其中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一)下列土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下列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同意归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不能证明属于乡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其他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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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将原有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原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扣除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集中用于城镇建设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依据审批权限不同分为:由国土资
源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拆院并院项目)。
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由拆旧区和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两个部分构成,也可只安排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
(四)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节约用地水平逐步提高。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的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第六条各区(市)县应在开展土地资源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本区域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科学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并根据实施时序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未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不予批准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
第七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可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直接投资,也可由项目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投资。
第八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
(二)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证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村社、乡镇政府签章同意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以及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土地权属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390号)规定拟定的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五)被拆迁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六)拆旧区整理前现状影像资料;
(七)区(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建新区(包括新农村建设)规划意见;
(八)乡(镇)政府对农户搬迁意愿的落实方案;
(九)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十)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与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对应)。
第九条挂钩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转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拆院并院项目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下列要求负责拆旧区拆迁补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一)拆迁补偿。
拆旧区的拆迁补偿按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办法执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项目实施时,应优先按项目实施规划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和建设标准按《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执行。
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户,可按统规自建的方式按规定标准建房,也可按成本价购买项目实施单位修建的统建房。
农户自建房或统建房的占地成本由建房或购
房的农户负担。
(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
拆旧区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拆除后,应及时按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第十一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规划设计图、单体图册及预算);
(二)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及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初检意见;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
(四)项目区竣工图;
(五)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七)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八)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项目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的土地统计台帐及电子版;
(九)项目区实施后的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包括《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图斑面积量算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等;
(十)项目区招标、监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施工许可证;
(十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材料;
(十二)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三)指标使用情况报告;
(十四)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的资料。
第十二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拆旧区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全部实施完毕的,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自验后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挂钩项目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后转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拆院并院项目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按项目区实施规划进行综合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及其它附着物按照不低于当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其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不低于区(市)县政府公布的集体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进行补偿。
农户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建立专门台帐,在条件具备时,将该地块纳入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统一实施。
第十四条 5.12地震后,农村地区灾毁住房重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实施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拆旧区"与"建新区"对应的原则直接使用,或由市、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直接使用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
挂钩项目的"建新区"可根据需要报征为国有或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拆院并院项目的"建新区"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第十七条统筹安排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发展预留区使用。
其中,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跨乡镇或跨区(市)县使用,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乡镇范围内使用。
挂钩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拆院并院项目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拟流转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现状为农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批准农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一一对应"的方式设置为挂钩项目区,才能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经省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涉及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台帐,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据、图件、实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工作,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土地管理目标,在每年年底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挂钩项目或拆院并院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从立项至验收合格,挂钩项目不得超过三年,拆院并院项目不得超过两年。
对未按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区(市)县,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开展下一年度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工作,并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与集中使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