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7.11•【字号】苏公厅[2005]374号•【施行日期】2005.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的通知(苏公厅[2005]374号2005年7月11日)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前期准备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翻印《公告》,于7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基层单位广泛张贴。
同时,要通过报纸连续刊登、电视滚动播出等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宣传《公告》精神,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宣传《公告》精神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以及社区警务工作,迅速组织民警学习掌握《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的各项规定,深入乡镇街道、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户政)、网监等警种、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全力做好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以及有关人员(单位)信息变动情况的收集、变更和登记工作,为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提供完整、准确、鲜活的信息数据。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执法告知服务制度登记变更公民(单位)信息的公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推进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江苏省公安机关从2005年8月1日起,对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驾驶证审验、换发,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报废,刑事案件立案、破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等实行执法告知服务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4052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24.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
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
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
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
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苏公厅[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公厅[2006]79号2006年3月15日)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农村派出所设立交通警务室,于4月1日统一挂牌运作,并制定《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厅交巡警总队。
联系电话:************、83526435。
江苏省公安厅农村派出所交通警务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村乡镇派出所交通警务室(以下简称“交通警务室”)是县(市、区)公安机关派驻在派出所的交通管理机构,在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警务室及其专职交通巡逻警察列入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序列。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交通警务室及其交通巡逻警察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二)维护辖区农村道路及集镇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开展机动车、驾驶入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四)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五)先期处置辖区农村交通事故,并依照规定处理财产损失不大、没有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六)协调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22c2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af.png)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
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交通事故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通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
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
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责任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管理结合起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公厅〔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苏公厅〔2021〕5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8.02•【字号】苏公厅[2008]389号•【施行日期】200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08]389号)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省厅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职权,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可以立即落实的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常态运行;对有关政策性问题,省厅有关部门、警种要抓紧制定下发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抓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需要上下合力解决的问题,省厅有关部门、警种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协同动作、各司其职,分级分层抓好措施落实。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二OO八年八月二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使公安工作成效更多更直接地体现在服务群众、普惠于民、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上,省公安厅决定推出江苏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六项措施。
一、推行省内流动人员居民身份证委托办理制度。
在本省内务工、经商的外出人员急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由其委托直系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以减少群众回乡办证的往返费用和误工损失。
急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当天办结。
二、实行外来人口暂住证省内“一证通”制度。
外来人口在江苏申领暂住证后3年有效期内全省通用,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变更暂住地的,不需重新办理暂住证,只需到新住地派出所备案,记录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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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管理“透明执法”五条措施
为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执法效果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服从处罚,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管理执法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率,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道路测速公告提示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在高速公路匝道测速;在道路上安装固定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在前方设立明显的测速告示牌;使用流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一律使用制式警车公开测速。
二、严格执行查纠超速处罚公开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速不超过10%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不罚款。
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外,在限速60公里(含)以下道路不测速处罚。
对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队管控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三、严格执行测速执法设备检定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设备必须定期送法定机构检定合格,用于执法时携带检定合格证书或复印件。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一律不得用于执法。
四、严格执行查纠超载违法称重取证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应当以公路收费站称重凭证为依据或者使用专
门称重设备取证,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罚款放行。
五、严格执行对运输鲜活农产品通行保障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
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对有超载或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登
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200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