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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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苏政办发〔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章单位职责第五章责任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恐怖袭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依法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治安保卫活动。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队伍的执法作风,提高交警队伍的形象和服务水平,我局决
定开展交警作风整顿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素质。

1. 加强队伍教育培训,提高交警队伍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交警队
员严格依法执勤,规范执法行为。

2.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提高队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

二、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1. 制定详细的执法操作规范,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减少执法纠纷。

2. 加强执法装备更新,提供更先进的执法工具,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减少人
为因素对执法工作的影响。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执法公正。

1.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交警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事件,保障执法公正。

2. 加强执法记录和证据保全,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高执法的透
明度和公正性。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社会认可度。

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增强公众遵守交通法
规的意识。

2. 积极开展交警形象宣传活动,树立良好的交警形象,提升交警队伍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

以上就是交警作风整顿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交警队员认真执行,以实际行动提升交警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为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0.11•【文号】公交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08]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现将《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执法形象,提升整体执法水平,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开展学习教育,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交通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执法工作。

维护交通秩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管理车辆和驾驶人,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执法工作量大面广。

因此,抓好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

要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使民警增强交通管理法治意识,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部交管局每年就规范执法重点学习内容提出要求,组织全国交警系统开展集中学习、在岗学习。

每半年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做工作总结,对规范执法好的单位予以表彰,继续开展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各总队要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规范执法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把规范执法学习教育贯穿于日常管理中,强化执法程序的学习和运用,每年集中学习教育中规范执法的内容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每季度对规范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要组织执法标兵和法制员开展执法宣讲活动,为基层提供执法服务。

基层执法单位要坚持每周一次执法讲评。

要开展案例讲评,以案析理,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2016年1月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郭声琨2016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三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

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

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一、新时代政法干警的十个严禁内容1. 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

这就要求政法干警得对党一心一意呀,可不能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呢,要实实在在地忠诚于党,心里想的和做的都得一致,不然怎么能让老百姓信任呢。

2.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就好比老师让你做一件事,你不能只做一半或者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那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必须坚决执行,一点都不能含糊。

3. 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现在社会上有各种各样的思潮,政法干警得坚定自己的立场,不能被那些错误的东西带偏了,要坚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持清醒的头脑。

4.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收受财物,勾结律师充当司法掮客。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和律师交往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为了钱就做不该做的事,不然司法公正就没法保证了。

5. 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

司法得是公正的,不能因为有人插手或者过问就偏向谁,政法干警可不能做这种破坏司法公正的事,要让司法在公正的轨道上运行。

6. 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这是为了防止政法干警利用自己的权力去谋取私利,市场经济活动有它自己的规则,不能乱插手。

7. 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政法干警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要是忙着自己赚钱,那肯定会分心,而且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营利活动创造条件,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8. 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等财物。

拿人手短嘛,收了别人的东西就可能会做一些违背原则的事,所以政法干警得清正廉洁,不能随便收受财物。

9. 严禁违反规定滥用执法司法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执法司法权是用来维护公平正义的,不是用来给熟人或者给了钱的人开后门的,每一个案件都得按照法律来办。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公厅〔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苏公厅〔2021〕5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派出所等窗口服务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等12个窗口单位服务规范》(一)公安派出所服务规范应该上墙向群众公布的内容:1、《人民满意派出所八条标准》。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3、警务监督岗(包括民警姓名、职务、警号、照片,监督电话等)。

4、民警功模榜(主要指荣立三等功以上民警的姓名、警号、照片)。

5、主要行政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应该通过书面形式(主要指服务手册、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向群众公开的内容:1、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2、户口办理手续、时限。

3、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时限。

4、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5、人口信息查询规定。

6、保安联防人员、户口协管员的招聘条件、程序及其工作职责。

7、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

8、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时限。

9、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范围、程序、时限。

10、《江苏省公安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服务投资软环境”十项措施》应该提供的服务设施1、设立提示标志醒目的服务接待室,提供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2、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联系箱、意见簿或留言板,有条件的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服务指南,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问题。

3、设置指示灯箱或夜间警示红灯、公开电话号码。

应该达到的服务要求1、工作时间,应当确定民警专人负责接待工作,不得出现空岗或由非警务人员替代。

2、民警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精神饱满,形象良好,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热情。

3、实行首接责任制。

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4、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

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展开全文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苏府办[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一)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也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这些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执法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核心要素和必要环节,更要适应形势发展不断地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责任追究较难落实;执法不公、粗暴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苏高法[2016]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1.14【实施日期】2016.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2016年1月14日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第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甄别、固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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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一)严禁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使用留置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时限留置,严格执行留置报督察备案制度和留置室管理制度;禁止体罚、变相体罚、虐待和侮辱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严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严禁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干扰办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和亲友的宴请馈赠,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严禁公安机关各部门设立“小金库”。

依法按标准收取行政规费,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专用票据制度。

不得受利益驱动制定和变相制定罚款指标、乱收费滥罚款,严禁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降格处理行为。

(四)严禁违法违规收取“保证金”。

除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收取取保候审、暂缓执行治安拘留保证金并直接缴纳银行外,不允许以暂扣款、预付款、押金等形式收取“保证金”。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保管、处理暂扣物品。

建立暂扣物品集中登记保管和公开处理制度,结案后要及时清理发还暂扣物品。

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毁损和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

(六)严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处、欠拖不决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严禁错案不纠、该赔偿不赔或少赔等违法不纠行为。

(八)实行执法办案警务公开,建立群众报案反馈制度。

推行立案通知制、未破案件回访制、破案告知制。

对案件当事人有异议、影响较大或情况比较复杂,不涉及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公开调解、公开裁决。

(九)严格执行案件主办制、集体通案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十)严禁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

违反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直接责任民警,一次黄牌警告,离岗培训;二次予以禁闭,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

对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枪械、滥用强制措施并致人伤残死亡,包庇放纵犯罪分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一律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顶风违纪设立“小金库”,违规收取“保证金”,截留、挪用、毁损、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放任、指使非警务人员参与执法办案的,一经发现查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记过一次;分管领导降低一级警衔,对主管领导在全省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违反第八、九条规定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黄牌警告,三次对所在单位领导予以政纪处分,并全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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