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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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颖,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曾任浏阳市荷花星世界歌舞厅经营者,2018年9月20日离任。

委托代理人:张美华,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任浏阳市荷花星世界歌舞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罗莉,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任浏阳市星世界歌舞厅总经理。

被答辩人: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答辩之前,我们要说明一件事情,原告起诉的经营者张颖已于2018年9月18 日承包到期,委托代理人张美华于2018年9月19日接手经营,证照变更日期为10月10日。根据我与歌厅合同规定,这场官司我们完全可以置之不理,但为了澄清事实,以防今后类似案例发生。我们要求被告张颖积极配合。作为他的代理人,我们想将真实情况向法官禀报,更想请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2017年4月12日,由于原告因事未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中国声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2018年9月27日被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在冻结的张颖个人账户中扣除了贵院判决的65400元以及6000多元的利息。现在又于2018年9月28日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我

浏阳市荷花星世界歌舞厅歌曲侵权一案起诉状19份。阅后,甚感震惊,我们的歌厅那有安宁?我们的歌厅怎经得起如此折腾?尤其原告不顾事实,曲意捏造,更是叫人愤慨不已。特提出答辩如下:原告在起诉书中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歌设备中收录音乐电视作品,并以卡拉OK方式向

公众放映,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且经原告多次告知和沟通,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一事。事件真相是这样的:在2015年之前,浏阳市城区及附近集镇没有任何公司及个人收取版权使用费,所有歌曲都可以随意收录进乐库。2015年下半年,浏阳天合公司经过联系浏阳市文体局,浏阳市行业协会及部分经营KTV场所老板,在浏阳市开会,当时我们星世界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浏阳市天合公司宣布2015年版权使用费由他们代表音协收取,并出示了相关文件(授权委托书)。

由于此次收费在浏阳还是第一次,当时有一定阻力,经过多次协商(主要问题在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上有分歧),2016年2月6日,天合公司负责人彭维等,来本歌舞厅与我们协商,希望我歌厅在城区带头交费,我方表示同意,当场缴纳了2015年度版权使用费壹万元(¥10000元),并由天合公司出具普通收款凭证一份,有原始票据为证(见证据1)。

至于未经许可,擅自收录,构成侵权一事,这是全国所有歌厅的普遍现象,各歌厅基本都是先收录,再交版权使用费,交费就不侵权,这是事实。原告正是基于这一普遍现象,对没有按时交费的都以侵权为由,将“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放映的”歌厅告上法庭。此问题的焦点是看你交了费没有,如果交了,就是先收录播放(也就是先侵权),再交费,原告也不会追究。至于我歌厅2016、2017年度未交费一事,确实是责任不在我方,因为2016年上半年浏阳天合公司负责人曾表示:2016年版权使用费继续由他们收取,但到2016年下半年以后,由于天合公司内部原因,停止运作(具体原因不详)。导致版权使用费无人上门收取,也无任何方式的联系。两年多来,原告也一直未与浏阳市文化局、浏阳市娱乐行业协会、浏阳市其他歌厅有任何形式的联系和沟通(见证据2)。现在,原告居然说:“多次告知和沟通”。

法官大人,可否请原告出示一下“多次告知”和与我“沟通”的证据?

正因为原告不与我们联系,我们无从知道该将此款交与何地何人。最终导致2016年至2017年度版权使用费无法上缴,这何谈“多次告知和沟通”?更无法理解原告所说的“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谎言。被告合法经营,合理的收费我们从未拒绝过、拖欠过。也根本不存在“拒绝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造成这个结果,责任

不在本歌厅,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更不能作为被告侵权之理由。现在,原告公司不顾以上事实,突然以侵权为由将本歌厅起诉,实在令人费解、令人气愤。请问原告:自从你们委托浏阳天合公司彭维来歌厅收取10000元现金后,两年多时间,你们为什么不主动派人上门或通过电话与本歌厅商议交费事宜?你有时间偷偷摸摸派人来本歌

厅取证,为什么不能堂而皇之当场与被告协商,收取合理合法的版权使用费呢?

综上所述,原告在故意拖延收费时间,故意不与被告协商,故意避开合理合法的收费。企图以造成被告欠费侵权之事实,再无中生有、恶意栽赃并以极端的方式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本歌厅。原告公司想得到的绝不是区区几千上万元的版权使用费,他们想利用法律,巧取豪夺,走旁门左道,获取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不义之财,赚取黑心钱、昧心钱。他以前所做的一切,如两年时间不与浏阳市文化局、浏阳市娱乐行业协会及浏阳所有歌舞厅联系,不主动上门与各场所协商缴费事宜,曲意捏造事实,表明他们早有计划、早有预谋,在挖坑,在设套。这不但使我歌舞厅深受其害,我们浏阳其他歌厅也同样遭此困扰。原告公司在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以获得比正当收费高得多的赔偿费。如果这样的行为再任其发展,歌厅将无法安宁,正义将无法伸张,他们会变本加厉吞噬我们的血汗钱。

针对原告公司这种败坏社会公德,不择手段的卑劣行为,本人恳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明察,以事实为依据,为维护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匡扶正义,决不能让他们的阴谋得逞,对本案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并对原告公司的不耻行为,严厉惩处,以戒后人。

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

1、驳回原告对本歌厅的无理诉求;

2、赔偿被告因此案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3000元(含误工费、交通费、收集证据等费用);

3、本案诉讼费概由原告全部承担。

4、另由于原告公司失职,在2016年至2017年度,未向本歌厅及本人发出缴费通知及缴费事宜,加上被告现已承包到期走人,原告公司应放弃收取我歌舞厅2016、2017年度版权使用费。

以上请求请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颖

代理人:张美华

代理人:罗莉

2018年10月12日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与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东莞市盛盈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司收悉贵局(东朗)安监罚告〔2018〕047号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之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司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 一:关于贵局指出我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贵局(东朗)安监罚告〔2018〕047号告知书中所描述的实事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贵局的检查过程中,我们承认我们记录不完整。但我们在围绕生产的过程中,安全教育和培训从未放松!各生产部门班组长的早会、周会及月会时刻在宣导安全生产,新入职员工上岗前都经过相关的安全培训。相关的教育培训我司确实有在执行,只是在做记录时未能达到贵局的全部要求。 二:关于贵局指出我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贵局(东朗)安监罚告〔2018〕047号告知书中所描述的实事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我司每月会安排专人排查电线线路隐患如:线路老化、鼠害短路等问题,并及时更换解决。冲床及注塑机每台都有相关的机台保养及点检

记录:如冲压部机台点检负责人李茂生、韩燕飞,注塑部机台点检人杨长玉、唐小军,每天点检各个机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并及时联系厂家解决。灭火器我司也是安排专人每月检查并在每个上面挂有检查表,检查外观、配件、压力等,发现有隐患及时联系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维修定点厂维修,并在每个维修的灭火器上贴上记录有维修时间等信息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消防通道我司也是时刻要求保持畅通,并由品质部戈魁山每个星期检查督导,所有检查结果张贴公告,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及现场整改。综上所述,我司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关于贵局指出我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贵局(东朗)安监罚告〔2018〕047号告知书中所描述的实事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在贵局的检查过程中,我司相关负责人因私请假,导致相关材料未能及时提交,后面我司负责人到位后已经立刻补交了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对安全生产法的不够全面理解,在工作中有一定的疏忽。但是生产安全我司一直放在公司的首要位置,并一直在执行。即便按照贵局的检查我们没有完整的相关记录,但安全生产重在执行,且我们一直在做。只是因为记录的不够完整及标准化,就被贵局处以高额的罚款,我们从心里难以接受。作为政府部门有督导、监督企业正常生产的义务和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当以教育批评为主,而不是直接处以高额的罚款,来体现法律的尊严。所以我司坚决要求执法单位还是

关于卫生行政处罚的申辩书

申辩书 市卫生监督所: 贵所于2012年3月23日下发了《卫监2012第[5]号行政处罚书》,拟对我酒店进行9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借此感谢贵所长期对我酒店的关心和教育,一直以来都给予较大的帮助,促使我酒店的卫生管理和质量一贯保持良好,2009年在贵所的指导下我酒店荣获市A级卫生达标单位。 由于我酒店当前管理进行内部改革整顿阶段,一些工作出现疏漏,针对这次对我酒店检查监督提出的意见进行处罚,现将我酒店的情况陈述如下: 1、贵所检查到我酒店直接为客人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是因为当日当班人员系正在实习的员工,员工刚好办理试用手续正在总台熟悉各项服务程序等情况,还未正式上岗对客服务。 2、我酒店茶具消毒都是按要求集中由服务人员进行,经过消毒的茶具才配入房间,贵所当时看到的消毒间是由于当日临时性进行消毒间调整将消毒柜摆放在布草间,事后由将消毒柜摆放原处。我酒店茶具消毒间较小,但功能及设施均已配备可用。 3、原我酒店进行的卫生检测报告,交由动力部经理处,由于动力部经理辞职并交接手续不清,报告未交还办公室。我酒店深知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今年上半年的检测活动我们已经做好准备,邀请相关卫生机构对空气质量、顾客用品等进行卫生检测,努力提供给顾客卫生安全舒适的环境。 4、我酒店已经营十三年,竞争力非常弱小,且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而郴州装修豪华的新型酒店不断增加(仅*路大小宾馆有十来家)直接冲击了我酒店的

经营。虽然采取各种营销措施,加强了管理,但经济效益却始终难以提高。酒店发展困难重重,处于极度亏损状态,经营举步维艰。 5、虽然酒店经营状况非常困难,但依然坚持经营,并且安排了大量下岗人员就业,增加社会劳动就业率,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努力。 6、为我市的两城建设,酒店足额上交国家利税,完成政府的接待任务,创造了社会效益,努力树立对外的社会形象。 鉴于上述情况及我酒店一直以来所做出的成绩及我酒店的实际因难,能否给予酌情考虑,从批评教育的角度适当降低行政处罚金额,体现贵所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更重视帮助与教育的行政责任,帮助酒店经营度过难关,使我酒店为我市旅游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大酒店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7日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范文

二、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 勘验(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勘验(检查)场所:天气情况: 勘验(检查)人:单位及职务:执法证号: 勘验(检查)人:单位及职务:执法证号: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单位及职务: 住址:联系电话: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勘验(检查)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备注:

三、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第次询问地点: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案件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是__________ _______的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时间: 第页共页

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

行政处罚申辩书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第一、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牟利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第二、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牟利。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第三、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贵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深建罚告知【2013】XX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辩如下: 1.本人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NS小区2-171房”的产权是属于HT公司的,本人没有与HT公司签订过任何房屋买卖合同,一直以来也没有办理过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所以未曾拥有过住房,因此也就没有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贵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原文规定是:“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 (一)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租赁期间的租金,并按照补收租金的两倍处以罚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三)领取货币补贴的,按照货币补贴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 因前款规定被取消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被收回保障性住房的,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本人申购安居型商品房手续处在“网上申请”(仅是提交了资料)的阶段,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指的是已经“获取”:且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及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权力;该条第一款讲租赁跟本人的情况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款并没有可以处十万元的巨额罚款与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驿)应急告﹝2020﹞行9号或从轻处罚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悉贵局(驿)应急告﹝2020﹞行9号告知书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拟处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辩人依据相关材料及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或从轻处罚,请予采纳: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 二、关于文件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驿)应急现记【2020】行25号}、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我公司请贵局依据法律从轻处。 理由--、 2020年7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我司驻马店伟恒泊岸5#楼、6#楼项目进行了检查,其中2020年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我司认同,但这不能代表我司在此检查之

前2018年2019年都是未教育和培训的。 理由二、 1、2020年1月因全球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我伟恒泊岸项目响应国家要求病毒期间工地全部停工,直至2020年4月份才正式开工,开工期间我项目为了防止人员大规模聚集,形成交叉感染,所以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大规模安全教育及培训。 2、我项目虽然2020年未大规模直接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但我项目定期在项目部会议室对各班组领头人进行过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班组再互相传达至各工人,因此我项目2020年期间属于间接型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理由三、 2020年7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我司驻马店伟恒泊岸5#楼、6#楼项目进行检查时,我项目专业资料员因请假未在现场,导致部分资料未能及时拿出,我项目收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驿)应急责改﹝2020﹞25号后立即按照里面内容要求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理由四、 公司受现在国家疫情经济环境控制的影响,流动资金不足,现我公司经营有困难。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定虚心接受,并表示-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此致 陈述申辩人:河南益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 致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陇西分局: 贵局于2013年11月19日对本人作出的“陇运政违通(2013)277号,认为本人驾驶甘J·67432号轿车,在2013年11月19日违反了《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规定”通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辩如下: 1.本人没有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本人于2013年11月19日凌晨三点实为接同事陈琳老师的妻子王东莲女士和其一起去新疆拾棉的姐姐及同村工友。因路途遥远,同事之间关系较好,且陈琳老师为残疾人,也曾有恩情与我,此趟专程来接其妻子及工友,从未谈及任何费用问题,本人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助人。因此也就没有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2.贵局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原文规定是:“不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道路运输的,没收非法收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为方便上下班交通,本人所驾驶甘J?67432号轿车为私家车,从未以此获利,更未经营道路运输。且当时轿车还未启动,而贵局执法员李继辉、卫明等人以本人不能说出陈琳妻子及其工友的姓名为由,将本人所驾驶甘J·67432号轿车暂时扣押。因本人到福星镇胜利小学工作不足两年,无法说出陈琳妻子及其同村工友姓名属于正常。此也不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因此,本人认为:“贵局以依《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综上所述:就贵局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规是不成立的,而本人上班急用车辆,所以恳请贵局明查事实,归还本人车辆,撤销“陇运政违通(2013)277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所有处罚决定。 致谢 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陇西分局 申辩人: 年月日

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

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厦门市永诚鑫塑胶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司收悉贵局罚告[2010]1039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申辩如下,望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企业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报批及环境噪声等污染评估,对我司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关于“处于罚款伍万元” 和“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我司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由贵局责令限期改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即可。 根据: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过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我司已于2010年6月开始与现址的房主签订租赁该厂房 合同,由于事先对环保条例不熟悉,对当前厂房应当具有环评文件的规定没有认识,对

当前的厂房租地实际搬迁投产,前期投入相当多的人力和物力,对于当前房主没有申报 环评手续造成我司搬迁入厂的既定事实,已无法改变,我司先前并不知道房主没有持有 环评文件,希望贵局责成房主及时申报环评文件,这样,我司才有办法向贵局正式提交 后续的环评手续和文件。 2、我司愿极配合房主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手续的申报的工作,由于前期 没有相应的开工建设等资料,无法预计具体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间;同时,我司搬 迁厂房投产,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财力,短期内无法应对这么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财力的再次搬迁费用。 综上所述,就你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虑心接受,并表示一定采取措施 加以改进,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厦门市环保局湖里分局 陈述申辩人:厦门市永诚鑫塑胶有限公司 2010-12-3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XXX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站收悉贵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 一、该项目投资未达到公开招标的规模。XXX站站区道路改造项目为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为XXX万人民币,在第一章招标邀请书中2.4款中明确提出项目总投资额约170万元人民币,实际工程结算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零陆佰捌拾伍元玖角整(¥1710685.9元)。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200万元投资规模。 二、该项目不适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XXX公司隶属于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为76.83%;而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属于民营企业。XXX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民营企业,因而此次招标不适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第四项违犯法律的相关条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此次站区道路改造项目邀请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项目造价预算,

预算价达到2293993.89元,由于造价咨询公司套用市政道路工程消耗标准,但该项目属于电站内部环境改造,与市政道路工程情况不符,故我站未认可用预算价作招标控制价。我公司一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对股东负责,对股民负责。就贵局检查发现该项目招标过程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我站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履行,加强工作责任心。感谢领导批评教育,恳请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 此致! 陈述申辩人:XXX集团 2018年年月日

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是什么

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是 什么 题要 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首先表明申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然后表明贵局于在什么时候向我单位送达了告知书现特向贵局陈述和申辩。然后表明陈述和申辩请求。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有权利对当地的环保局作出的某 些特定的行政处罚的结果提出组织听证会的,而在听证会当中,一般当事人都会向组织听证会的主要领导人员提交相关的申辩状,这也是当事人在听证会当中最关键的申辩机会了。所以有过类似经验的企业负责人肯定都非常的关心,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是什么? ▲一、关于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申辩状的格式是什么? 陈述和申辩书 陈述和申辩人:×××公司,法人代码:××××××, 注册地点:×××,单位性质:×××××,单位规模:××××,地址:×××××。 贵局于×年×月×日,向我单位送达了×××××告知书(×××字[201×]××号),因我单位×××行为违反了 ××法××条,依据××法××条,你对我单位进行××行 政处罚,特向贵局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请求: 撤销×××××告知书(×××字[201×]××号)。 或,对我单位××××行为给予免于处罚(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事实和理由: 事实一: 事实二: 理由一: 理由二: 综上所述,××××××××。 现依法进行陈述和申辩,望贵局在查明本案全部(真实)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此致 ××××××××局 陈述和申辩人: ××年××月××日 ▲二、环境污染处罚流程是什么?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行政处罚申辩书-范本

行政处罚申辩书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我司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望贵局研究后减轻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 主观上我司无侵权之故意 我司作为一家汽车专修公司,为广大奔驰车主提供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是我司设立的宗旨,公司设立后我司也严把配件产品进货关,努力做到全部配件使用奔驰正牌产品。从贵局对我司的现场搜查结果可知,我司使用的绝大部分产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配件,均是奔驰正牌产品,案件涉及的空气格和机油格,本身价值不高,我司完全没有故意使用此等假冒商标产品来xx的主观恶意。我司在购入该产品时确实不知其属于侵权产品,故本案中我司没有故意销售假冒商标产品的主观过错。 客观上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金额小,且我司尚未对外进行销售,造成的不良影响小,属于情节轻微 1、我司设立至今仅三个月余,尚处于业务的起步阶段,案发前日常维修业务本就有限,故我司没有大规模购买涉案侵权产品。根据贵司的认定,涉案产品金额仅3000余元,且我司尚未通过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进行盈利,可见我司仅属于购买侵权产品,并未构成销售侵权产品或以此xx。 2、从贵局查处的侵权产品看,我司涉案的侵权产品数量少,且均未开封,我司尚未将其使用到用户车上,故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并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应该说属于情节轻微。 贵司拟对我司罚款30000元的处罚过重 尽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侵权行为,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我司认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必须处以罚款;若处于罚款,罚款的金额也应该与涉案情节以及涉案金额大小相对应,体现行为、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XX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5]3XX 号)或从轻处罚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公司于2015年X月X日收悉贵局(博环听告字[2015]3XX号)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或从轻处罚。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 二、关于文件中“拟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并处X万元罚款”,我公司请贵局依据法律从轻处罚, 理由一、我公司前任为:“惠州市X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由台湾籍商人申请创建,于20XX年开始生产,XX厂当初在贵局申报《关于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详见:“博环建[2006]XXX号”文件,其文件中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分析结论,后来因其经营不善,至XX厂倒闭,被法院查封并拍卖,我司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惠州XX拍卖有限公司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将其整体拍买,详见:“(20XX)博法执字第XXX-X号”文件、

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我司(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于20XX年X 月X日申请成立,其主要生产工艺、生产机器设备及产品与原XX厂也完全一样,原XX与现XX有延续关系,正因为有这种延续关系存在,加上我司相关领导人对法律及条例理解不够,导致未能及时去贵局办理相关环保变更手续,现已经委托专人办理。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开始整改,欢迎贵局监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 受现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致订单不足,现我公司经营有困难;又因XX当初倒闭时将很多相关资料都带走,现在变更办理所需要的时间希望贵局能宽限。 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一定守法履行。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陈述申辩人:惠州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

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书 主持人、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 很惭愧以这种方式与大家见面。我认为这件事根本没有必要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交通执法局坚持认为我公司的豫R54668客车涉嫌“严重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我们不得不被动应对。接下来,我将围绕事实并结合法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言语过激或不妥之处,请诸位海涵。 我的观点是:淅川县交通执法局2016年7月7日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豫R54668客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更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执法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进行处罚实属错误。 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执法局认定事实错误 《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内容是:“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事实上:我公司豫R54668运行线路为淅川至新乡卫辉,该线路审批时间为2011年7月,企业申报,由县、市、省运管局逐级批准,营运手续合法有效。隔日从淅川汽车站和卫辉汽车站交替发车,每班都有结算,起止站点和运行线路明确。完全符合

《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 以下几个方面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一是我们有行车证,说明车辆符合技术条件;二是有驾驶员资格证,符合相关要求;三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四是有营运证、有许可证载明的运行线路和站点,执法局从淅川汽车站提取的证明就是很好的证据;五是有南阳市运管局2015年12月3日向新乡市运管局发出的《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函》和新乡市运管局2016年6月13日的复函,证明我们是在原经营基础上申请延续经营。 因此,我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执法局认定事实错误。 二、淅川县交通执法局认定豫R54668客车“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首先,我们是道路旅客运输,而且是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移民班线,起止站点和运行线路是经过政府核定批准的;其次,经营期限届满之前我们已向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市级行政部门也向对方发出了征询函;其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延续期间必须停止运行。对于我们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基本常识。李克强总理2014年2月24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意思就是对私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或经营主体,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你不能这么做)。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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