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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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短暂而又充实,不知不觉已经过去了,会想起这段日子,我真的是有百般滋味,有过迷茫,有过开心,有过失落,但是我都认真的对待了每一天,而且这段实习经验对于我来说是多么的珍贵。实习过程中在单位领导的指导与关照下,让我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民政局我学到的不只是实践能力,更多的是自我素质的认识,改善自己的缺点,最主要的是不仅让我学会了如何做事,还教会了我如何做人。对培养我的工作意识和提高我的综合素质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此,我由衷的感谢文昌市民政局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让我提高个人实践能力,扩大了对社会更全面的认识,更深一层了解到民政工作的理念,为我以后的工作奠定好的基础。

在实习期间,我对自己的个方面都比较满意。我遵纪守法,讲文明,生活习惯好,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与工作人员相处融洽,乐于助人,适应环境能力强。在实习生活中,我明白了人生不可能存在一帆风顺的事,只要勇敢地面对人生中的每一个挫折与失败,才能通往胜利的彼岸。我知道每一次的挫折、每一个失败对于我来说都是考验,每一次遇到困难的时候我都告诉自己应该做的是什么,在挫折前全应该要善于扬长避短来促进自己,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我在以后的学习与工作中,一定要提升自己的综合水平能力,做到最好。不管遇到什么困难我都不会跌倒,我会不懈努力使自己站起来。积极面对自己以前的错误,面对现在的种种更应加倍努力,面对未来,我期待更多的挑战,抓住每一次机遇,相信自己一定会演绎出精彩的一幕。

本次实习,我主要是在城乡低保办公室,城乡低保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分为:城

镇居民低保、农村居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城镇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在本次的实习中我了解到了做为一个民政人应该具备的五个要素:1、头脑清醒:政治敏感性强,大小事情不糊涂,政治方向明确;2、心明眼亮: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心系群众,为民服务;3、能说会道:表达能力强,善于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4、腿勤多路:要吃苦耐劳,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乐于勤政为民;5、手勤手稳:严于律己,廉洁自律,塑造“孺子牛”形象。

在本次的实习过程中,我努力按照实习合约来完成自己的实习工作,我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完成工作任务,本次最遗憾的就是没有到低保户家中进行走访调查,造成这方面的原因是因为实习时间较短,民政局城乡低保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较少,人手不够。在实习过程中我还发现了我自身存在的缺陷,有事做事不够仔细出现一些失误、在做事过程中我容易受到自己主观因素的影响,会把自己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我认为实习组织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部门工作相差太多,有很多闭门没有工作,但是又有很多部门一天忙到晚。希望以后不只是单一的在一个部门实习,应该要系统的对整个民政工作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实习形势也不要单一的只在办公室内实习,应该让实习生多参加各方面的学习。对于整个实习过程我是比较满意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从多方面学习到了民政工作,也了解到了做为一个民政人并不是那么容易,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用民政人的真心、爱心、善心、耐心来完成我的工作,使自己做的更好。

指导老师评语:

该同志在实习期间,自觉遵守民政局的规章制度,虚心向民政工作人员学习,态度诚恳,待人礼貌,吃苦耐劳,工作起来态度非常认真。依实习期间该同志的表现,我认为他是一位很难得的好实习生,有很大的潜力,将来会是一名很优秀

的民政工作者。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法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沪民法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标准化是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意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本市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民政标准化工作,服务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政标准化重要意义的认识 本市民政标准化在民政部和市政府的指导、领导下,取得了明显发展。经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批准发布了服务管理类标准13件;14个单位和地区参加国家、民政部和市的标准化项目试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管理、婚介服务机构、康复辅具装配机构、殡葬服务行业等标准化管理和评估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市局连续多年举办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人数达300多人次。部分区县民政局和行业协会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较好地服务和促进了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但总体而言,民政标准化管理程度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够广,与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主要问题是:对标准化的认识不够高,意识不够强,推进力度不够大;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机制不够成熟,发展不够快;标准化管理思维比较缺乏,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化、制度化管理;对标准化知识与管理方式的普及、人才培养和使用比较缺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民政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民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政服务与监管,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民政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切实提高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推进标准化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管理基础。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 摘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专为新人登记结婚,为离婚夫妻登记离婚的地方。当要结婚的时候,只需花9块钱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男女即可成为合法夫妻。下面是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列出的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希望能帮助需要在上班进行婚姻登记的你们。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受理对象(申办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为依据)。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电话受理时间 黄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尚文路198号(中华大厦四楼)63883988周1、2、3、4下午 卢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合肥路309号201室53963012周1、2、3、4下午6、7全天 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丹路60号64872222r7026r7027周1、2、3、下午6全天 静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延平路123弄15号62672863周1、2、3、4、5下午长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夷路333号62251100r216周1---5下午

普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真北路1902弄1号501室52803612周1、2、3、4、5下午 闸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华盛路210号63536695周1、2、3、4、5上午 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玉田路195号65520138周1、2、3、4全天 杨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榆林路707号65419450r2417周1、2、3、4全天 闵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莘潭路80号64886900周2、3、4全天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婚姻登记处福山路90号208室63883097 新川路289号58984550周1、2、3、4全天 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塔城路560号59528196周1、3、5全天 宝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友谊支路61号56122335周1(全天)2、3、4下午 南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南镇城西路7号58012424周1、2、3、4、5全天 奉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桥镇新建路542号二楼57420620周1、2、3、4全天 金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朱泾镇临源路620号石化六村641 5732023757946407周1、2、3、4全天周1、3全天 松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山中路179号57727552周1、2、3、4全天 青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聚星街30号301室59724631周1、2、3、4全天 崇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兴贤街31号堡镇中路174号5961130259423125周1、3、4全天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 定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6〕5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试行办法(试行)》试行期于2016年9月30 日到期,现将《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9日

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和《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救发〔2016〕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时,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认定和相关程序,适用本办法。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第三条(经济状况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 【发布日期】2012.07.05 【实施日期】2012.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 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沪人社奖〔2012〕8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 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 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 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 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此次全市共评选先进社会组织200家。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 为共建共享和谐社会,保障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缓解办丧事的经济压力,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浦东新区困难居民和特殊对象亡故后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的费用试行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口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人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炉火化费、普通车遗体接运费、普通告别礼厅租用费、三天内遗体冷藏费。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基本殡殓服务项目费用100%的补贴。 四、补贴手续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委托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核发补贴费用。具体申请、审核、核发程序如下: 1、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死者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由街镇民政部门对死者家庭困难情况、特殊身份状况进行审核并盖章。 2、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在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办理殡殓时,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申领补贴。经殡仪馆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金额,并在殡殓费用结算

时予以抵冲。 3、对因故没有及时申请补贴的,可在丧事后30天内补办申请手续,携经街镇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到办理殡殓的浦东殡仪馆或南汇殡仪馆申领补贴费。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为建立帮困济丧长效机制,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在新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给予保障。帮困济丧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新区民政局委托新区殡葬管理所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对帮困济丧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由新区财政局委托审计专业部门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3、帮困济丧补贴费由浦东殡仪馆和南汇殡仪馆先行垫付,然后与浦东新区殡葬管理所按实结算,每年清算一次。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七、附则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章 程 二O一八年十一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工程师协会。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浦东新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关心、支持工程师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吸引、团结、积聚浦东优秀工程技术人才,提高会员执业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技术人才的先锋示范作用,加快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化进程。通过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贯彻,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 (一)学术交流活动; (二)科学普及活动; (三)技术咨询和决策咨询; (四)创业支持及职业发展; (五)技术推广、项目推介; (六)工程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 (七)协助制定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人员从业标准;(八)对会员进行工程技术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九)加强和监督会员的职业道德,维护会员的执业权利;(十)出具会员的公信证明; (十一)建立工程师之家及工程师信息网; (十二)其他。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培训,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科学论证,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做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街道、镇民政科(社区办): 为帮助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解决“死有所葬”,浦东新区汇龙园、华南公墓、海港陵园、乐乡公墓会同本市18家经营性公墓推出“二万五工程”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即提供25000平方米公益性墓地的墓葬和寄存格位,解决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骨灰安葬,详见附件1)。同时,海港陵园还推出公益性节地生态葬(即集约型草坪葬,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09年1月1日后去世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以下对象:(1)低保家庭人员;(2)支出性贫困人员;(3)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抚恤对象(残疾军人,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和老

复员军人等。 二、项目收费 1、墓葬:单穴1000元以内(0.3㎡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双穴2000元以内(0.5㎡以下,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墓穴维护费)。 2、寄存格位:单格200元以内(不包括刻字、瓷像费用)。 3、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草坪葬:980元。 三、申请材料 1、死者状况证明材料。低保对象由街镇民政部门核实;支出性贫困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大病重病医疗费证明材料,或由死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优抚对象由申请代理人提供死者相关证书。 2、死者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 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 四、项目选择 符合条件对象的申请代理人既可以在浦东新区提供殡葬公益服务项目的4家公墓中选择相应的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也可以到外区县的18家公墓中进行选择。经当事人实地察看后,确认一家公墓来承办公益性骨灰安葬服务项目。一旦确认,不予变更。 五、受理审核 申请代理人携上述申请材料到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浦东新区公益性骨灰安葬申请表》。街道(镇)民政部门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收回《申请表》,并通知承办公墓取消申请资格。 六、办理安葬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 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社综[2014]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4.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的 通知 (沪民社综〔2014〕7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 第一条为了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和改进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视情给予指导和服务。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本市组织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局机关(含内设机构)、街镇内设民政专职工作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含车间、班组、科室等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本市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名(其中劳动模范数不低于50%,即推荐人选中民政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数不低于50%)。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08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民政科,各镇社区办: 为减轻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治丧的经济负担,浦东新区于2007年试行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并于2011年7月进行修订,印发《关于修订〈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浦民〔2011〕128号)。鉴于帮困济丧补贴政策试行6年来效果较好,我们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精神,在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2013年7月5日

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办法 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帮助困难群众和特定对象缓解治丧的经济压力,浦东新区实施帮困济丧补贴政策,对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困难居民和特定对象亡故后的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实施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浦东新区常住户籍的社会孤老、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百岁老人、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等。 二、补贴项目 普通车遗体接运、三天内遗体冷藏、普通告别礼厅租用、普通炉火化等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殡仪服务项目费用补贴,限额1000元。 四、申领程序 新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民政部门受理、审核补贴申请,并代发补贴费。具体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如下: 1、补贴申请。帮困济丧补贴由补贴对象的丧事承办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在补贴对象遗体火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与死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烈属证、伤残军人证、劳动模范证、残疾证等)、火化证明等,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浦东新区帮困济丧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审核。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并盖章,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代理人说明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80903I063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 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经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考核结果将纳入浦东新区平安建设实事项目考核体系。 浦东新区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浦东新区关于对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世博会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新区世博安保指挥部社会面防控办下发的《关于组织对各街镇世博安保社会面防控工作进行大排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新区世博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浦东新区开展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世博城市管理“美好环境、美好生活”和“积极救助、依法行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街镇世博救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和规范世博救助管理工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机制,确保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领导,社会发动,集中救助,落实措施,努力实现世博 核心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重点街区基本无流浪乞讨现象,新区街面流浪乞讨现象明显减少,因流浪乞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基本杜绝。 三、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新区世博救助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新区世博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各街镇进行具体考核工作指导、抽查和检查,并组织各街镇在建立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自查。 四、考核安排 第一阶段:7月上旬至9月上旬,各街镇进行自查,通过自查不断完善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新区世博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镇进行抽查,其中对二镇九街道进行全面检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及基本指标等有关事项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及基本指标等有 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7 沪民计发〔2011〕102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公益招投标的意见》,为了更好推进社区公 益服务工作,规范预算编报,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 有关目录及相关基本指标(试行)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范围 根据福彩公益金“扶老、助残、济困、救孤”的宗旨,上海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目录共分列23个具体项目,对过去年度已经实施招投标的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按受益人群、项目目标、项目服务主要内容、 项目服务单价等进行了梳理,在先后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提炼而成,其中扶老类8个、助 残类5个、济困类6个、救孤类4个,作为2012年市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选择和编报预算的依据。 二、项目基本指标 为规范预算编制和项目经费支出,确定了项目人员服务经费基本指导价和项目参考价。 (一)非全日制服务人员工资:不低于11元/小时/人,不高于20元/小时/人. (二)志愿者补贴:一般不高于50元/天/人,其中车贴不高于25元/天/人,饭贴不高于25元/天/人。 (三)非全日制社工工资:社工员不高于25元/小时/人,初级社工不高于30元/小时/人,中级社 工不高于45元/小时/人。 (四)专家培训讲课费:一般为200~300元/小时(单次受益人数不得低于50人)。 (五)其他:各类服务经费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六)项目参考价:详见具体项目目录。 三、目录使用要求 (一)严格控制目录范围。各区县民政局在申报2012年公益金预算时,可以根据社区实际需求,从目录中精选项目。

上海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为深入推进浦东新区现代民政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浦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浦东新区民政事业发展回顾 “十二五”期间,浦东新区民政工作主动服务浦东二次创业大局,着力推动民政领域创新创制创优,率先推进现代民政示范区建设,基础民生保障不断改善,基层社会治理活力迸发,基本公共服务优化升级,有力地发挥了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浦东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民生托底作用进一步发挥 1、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框架逐步形成。加强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制度安排,救助协调机制不断健全,分类施保措施不断深化,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稳步推广,率先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和“救急难”工作试点,社会救助安全网进一步织密筑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完善,领域拓展延伸至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救助管理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展。“十二五”期间,全区累计投入城乡各类救助资金29.49亿元,救助群众783.24

万人次;投入节日帮困送温暖资金10.68亿元,惠及群众365.81万人次;实施市民综合帮扶47.51万人次,投入资金19565.32万元。 2、社区防灾减灾能力不断提升。坚持组织开展5.12国家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进行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强化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害自救能力逐步提升。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协同推进社区综合减灾体系建设、社区市民防灾减灾体验馆建设和民政应急备灾保障基地建设。全区建成“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9个,基层灾害(气象)信息员总量达到1358名。 3、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平稳有序。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深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三合一”联动机制、气象等级响应机制等措施,妥善应对寒潮、高温天气应急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了浦东新区街面基本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目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网络实现全覆盖。 (二)社会福利体系进一步健全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浦东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发挥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效应,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了全面建成“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目标。“9073”养老服务格局得到巩固深化。“十二五”期末,全区养老床位总数达25010张,占户籍老年人口的3.04%;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82家,助餐点98个;区级老年活动中心3家,街镇综合老年活动中心19家,居村老年活动室1400余家,基本实现全覆盖;5.96万名老人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占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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