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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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委托,资产评估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由全国资产评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MV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本次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资产评估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评估指标和内容详见附件2。

四、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MV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由MV教指委报国务院学位办确定。

五、评估程序

1、 4月,MV教指委负责制定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办转发相关的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2、 6月1日前,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总结材料并准备相关材料;评估总结材料提交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评估总结材料和相关材料应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MV教指委秘书处。截止日期未提交的院校,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

3、 6月2日——6月21日,MV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评估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对学位授权点进行通讯或会议评议。视具体情况,MV教指委报国务院学位办确定实地考察院校名单。

4、 6月25——7月5日,MV教指委对确定考察的院校进行实地考察。

5、 7月6日——7月31日,MV教指委组织教指委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和实地考察后,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

6、 8月1日——8月25日,MV教指委将评估意见反馈至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有权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具体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的理由,并进一步补充材料。MV教指委对接受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确认。如对评估过程的规范性与纪律

性提出异议,经查属实后MV教指委将上报国务院学位办严肃处理。如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MV教指委首先对评估打分、评估意见进行复核。1/2(含1/2)以上的委员认为需要重新评议的,MV 教指委组织召开通讯评议专家会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达到通讯评议专家总数的2/3),对参评点进行重新评议。复核结果及重新评议结果均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7. 8月31日前,MV教指委将参评点最终的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送国务院学位办。

教指委联系人:孟冬,电话:,E-mail:,邮编:100081,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专硕教指委秘书处。

各参评单位可与教指委联系索取评估方案电子版本

附件1资产评估专业学位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2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评估指标体系

3 资产评估专业硕士学位专项评估材料

附件1

资产评估专业学位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河北大学

西南林业大学

新疆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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