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延州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发〔201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已经州政府13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2012年9月3日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纪念日。
60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在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延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庆祝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对于向国内外展示延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巨大成就和崭新面貌,昭示党的民族政策在延边取得的伟大胜利,团结动员全州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扬民族团结进步的光荣传统,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加快建设富庶、开放、生态、和谐、幸福延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州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展示成就,树立形象,促进和谐,加快发展”为主题,本着“隆重热烈、规模适度、节俭务实”的原则,精心办好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
切实使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筹备过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促进各族群众生活明显改善,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的过程。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庆祝活动,充分展示建州60年来延边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延边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让全州各族人民共享幸福成果和节庆喜悦。
关于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2020)

关于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2020)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汪政函〔2020〕113、114号)文件要求,现印发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请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按照申报要求予以申报。
附件: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做好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及补贴标准(一)支持范围:我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库;项目建设意愿强烈的乡镇村集体;用于经营规范、收购、仓储、加工能力突出的个体粮食加工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
(二)补贴标准:2020年省财政下达我县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552万元,产油大县奖励资金259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汪清县2020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汪政函(2020)113、114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质储备局)组织相关人员联合成立项目论证专家小组,本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原则,分别按照国有粮库单个项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110万元。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0〕14号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延州政办函〔2020〕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经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成立延边州“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先吉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副组长:厉峰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成员由中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逄强兼任。
二、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延边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金寿浩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周金星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秘书长:南成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承友州商务局局长办公室:州商务局成员由中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商务局局长郑承友兼任。
(二)延边州推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领导小组组长:金寿浩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冯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毛光升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许斌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王连弟长白山森工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州林草局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文春、任俊龙,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珲春市、汪清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局长夏友照兼任。
(三)延边州推进交通强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延边州建设高质量交通强州领导小组组长:金寿浩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冯涛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周金星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办公室:州交通运输局成员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苏庆良、副秘书长南成根、任俊龙及中省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延州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4〕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委办局:《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2日延边州旅游景区使用旅游年卡实施方案为使全州人民共享延边丰富的旅游资源及旅游业发展成果,增强延边人民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同时,进一步活跃延边旅游市场,提升旅游景区档次,拉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全方位发挥旅游惠民效应,实现延边人游延边的目的,现决定在全州部分旅游景区实行旅游年卡制。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使用旅游年卡的对象包括具有延边州户籍的居民,延边州内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中小学校在校学生。
二、使用旅游年卡的旅游景区第一批纳入旅游年卡使用范围的旅游景区有:1.长白山北景区(门票价格:125元/人次,时间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30日)2.延吉梦都美温泉度假风景区(滑雪门票价格:200元/人次;节假日320元/人次)3.珲春防川景区(门票价格:40元/人次)4.珲春防川沙丘公园(门票价格:30元/人次)5.图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门票价格:40元/人次)6.图们朝鲜族百年部落(门票价格:20元/人次)7.敦化六鼎山文化旅游区(门票价格:80元/人次)8.龙井马蹄山旅游度假区(滑雪门票价格:20元/人次)9.和龙千年红豆杉景区(门票价格:30元/人次)10.安图雪山飞湖旅游景区(门票价格:60元/人次)11.安图大戏台河景区(门票价格:98元/人次)12.安图峡谷浮石林景区(门票价格:95元/人次)13.安图万宝红旗村景区(门票价格:50元/人次)14.安图大关东文化园(门票价格:50元/人次)15.安图长白山魔界景区(门票价格:98元/人次)16.安图和平滑雪场(滑雪门票价格:98元/人次)17.安图长白山历史文化园(门票价格:100元/人次)18.汪清满天星滑雪场(滑雪门票价格:140元/4小时/人次,200元/天/人次)上述景区门票价格合计为1374元/人次(节假日为1554元/人次)。
总后财[2009]1110文件
![总后财[2009]1110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7178b73258fafab069dc02c7.png)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延州政函〔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延州政函〔2020〕146号汪清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报请审查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汪政报〔2020〕5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汪清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汪清县百草沟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00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023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277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三、汪清县春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292.97平方千米。
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23.52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约269.28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四、汪清县复兴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9776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136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8640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五、汪清县鸡冠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1.6349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2430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1.3919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六、汪清县罗子沟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5.69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58平方千米(详见附件)。
七、汪清县庙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05.40平方千米,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汪清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减少污染和浪费,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热生产、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城镇供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城镇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管理、建设、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单位是指为热经营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单位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用户。
第三条汪清县建设局是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燃办)是城镇供热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供热的政策和法规;(二)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城镇供热工程的审查验收与管理;(四)负责对城镇热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和年检;(五)负责对城镇热经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用户合理用热;(六)调解供用热纠纷,处理供热事故;(七)负责查处城镇供热设施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民营企业、个人投资兴办集中供热事业,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供热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凡现有和即将投入运营的热经营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热燃办提出供热经营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并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未领取《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一律不准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经营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发证后每年复检一次。
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停止供热经营,价格部门停发收费许可证,税务部门停发税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吉府法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的决定(吉府法函〔2008〕1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委、办、厅、局:2007年,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对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45个单位和肇力等66名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OO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优良奖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秀奖单位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榆树市法制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永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舒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珲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图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梨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辽市法制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集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扶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东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抚松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省公安厅法制处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省财政厅法制处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省测绘局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省人事厅法规处长春海关法规处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综合评比优良奖单位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松原市法制办公室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肇力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处副调研员钱朋斌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主任科员李茜彧长春市绿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瑞英长春市宽城区法制办公室科长陈小丽德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宫为民吉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冯光辉吉林市昌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翠富吉林市龙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宝君桦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庄长青蛟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文美兰珲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高宏君汪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申海龙延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姜东日龙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张宾生敦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陈军四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英伟四平市铁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郞大珩四平市铁东区法制办科长赵凤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崔成学通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指导科科员汲寿利柳河县政府法制科科长张余信辉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李长章通化市二道江区政府法制科科长曹阳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尹光惠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调研员伞海峰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训军镇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荣莉莉松原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张艳燕松原市法制办公室科员白雪松松原市宁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张涛长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广良辽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耿兴泉辽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年华辽源市西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颖东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张杰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袁寿清临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王洪峰白山市江源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隋作强靖宇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李兵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李国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淑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周向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可佳音省公安厅法制处科员魏小鹏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杨炳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李锴省财政厅法制处副主任科员邵新怀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副处长于颖超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秦琪省测绘局行业管理与政策法规处科员刘向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与监察处副主任科员文斌省农委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杨跃跃省卫生厅法规处科员程赫鹏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王静波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长平省发改委法规处处长李双福省林业厅法规处科员徐海涛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处长于保刚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牟善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助理调研员李志敏省粮食局综合处处长马振华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董汝幸省审计厅法制处处长姚玉和省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兆宇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磊长春海关法规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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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文件汪政办发【2008】6号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城镇供水管理细则的通知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驻汪中、省、州直单位:《汪清县城镇供水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产、生活、建设、营业等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有关活动。
乡镇集中供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建设、营业等用水。
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库、水源渗渠、检查井、输水管道、泵站、消火栓、阀门井和计量仪表等设施。
第三条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细则,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第五条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企业必须坚持为用户生产、生活建设服务,提高水质,适应城镇发展需要。
第六条城镇供水均须遵守县政府组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镇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及我县城镇饮用水水源状况,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如下:1、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2、水闸上、下游河道50~100米,左右边墩墙外20~50米,泵房及进出口外30~50米为保护区范围;3、渗渠水源、取水点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的水域或陆地为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水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源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和有毒、有害物;2、挖砂、取土、采矿、爆破、放牧等其他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3、旅游、野浴、垂钓等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速度相适应,建设规模应达到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和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用户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计划。
第四章供水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县自来水公司是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十七条城镇自来水应供给供水区域内的用户。
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者远离城镇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经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自行建设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持正常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或无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须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水质化验员须经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考试一次。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因特殊情况不能安装水表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新建的所有楼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先进的智能计量器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水表分片集中安装在公共管廊(井)内,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该费用摊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否则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用水计量器具安装工作的管理,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要限期安装,逐步实现所有用户按计量标准用水和缴费。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
逾期未缴纳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下发催费通知单,三日后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暂停供水。
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用户,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
拆除旧建筑物、用户产权变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因特殊原因暂未安装水表的用户人口增加时(包括临时用水),应及时向供水企业申报,新增人口用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水费。
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水费。
不得虚报、瞒报用水人口。
用户人口减少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用户临时用水,应先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否则按盗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用户以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水表或在表前取水的,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如发现此行为,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实行水价分类。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营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建筑用水等。
1、居民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水);2、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3、营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所需的用水;4、工业用水是指工矿企业从事生产的用水;5、特种行业用水是指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歌舞厅、茶座、保龄球、洗浴、洗车等用水);6、建筑用水是指基建工程所用水。
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基建用水时,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同意后按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水价的制定,应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经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水表损坏失灵或表内锈蚀无法抄录时,经验证按国家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用户使用城镇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浇地、冲洗车辆等浪费和违规用水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转供、转售城镇供水。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二条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
除火警时使用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准擅自动用,对违反者,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偷水处理。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严格管理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的,须经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用户不得擅自开闭城镇供水管道阀门。
第三十四条涉及城镇公共供水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主管道两侧三米以内的地面和地下均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挖坑取土、修建筑物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镇供水设施规划,按规划对管网、集水井、水池、储水池等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涂衬、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七条供水主管线的管道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
支线闸门及出水口(不含闸门)的管道在保修期内由建筑开发单位负责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从物业基金中支付,也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维修和管理,没有物业基金的用户自行承担费用。
从支线出口至用户室内(含水表),由用户自已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审批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供水管网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
供水管网建设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代收,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用于二次供水基本建设和管网改造维护。
对未按规定移交的原自建泵站,开发建筑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并按照城镇供水企业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移交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泵站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安装总水表,居民用户安装分户表。
自管泵站按分户表代收水费,城镇供水企业可根据总表数给予一定的优惠,合理收取其代收的水费。
第四十条设有自备水源用户的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供水管网设计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理部门批准。
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镇公共供水水质。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应当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城镇供水管网区域内不予审批取用地下水,已经审批的自备水源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