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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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8.09•【文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11.01
•【文号】深证会〔2019〕408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的通知
深证会〔2019〕408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1第二节席位购买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2(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二)大宗交易;(三)协议转让;(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五)融资融券交易;(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1998.08.10•【文号】深证发[1998]194号•【施行日期】1998.08.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10日深证发[1998]194号)为保证市场安全,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会员的监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本所批准,会员可以在本所从事下列业务:(一)专营证券代理业务,即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其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二)专营证券自营业务,即以会员自有的资金并以会员的名义开设专门的帐户,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三)兼营证券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会员从事证券代理或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格证书。

第二章代理业务第三条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一)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二)向客户阐明证券买卖的风险;(三)代理证券买卖的范围和权限;(四)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五)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六)客户的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七)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八)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九)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十)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条会员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其委托系统应当对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第五条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当将本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我所于2009年6月8日至23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配套发布相关业务指引。

现就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一、《实施办法》反馈意见总体情况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所共收到针对《实施办法》的反馈邮件34封。

同时,我所于6月9日召开了由专业人士、证券公司代表及普通投资者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界人士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陆续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其他一些证券公司征求了意见。

截至23日,共计收到的各界反馈的意见72条,剔除无针对性的意见3条,重复的意见38条,最后归纳为31条意见,其中全部采纳及部分采纳意见25条(占比81%)。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此次适当性管理规定吸收了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值得借鉴的经验,针对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的特性,加强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教育,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

同时,市场各方也对《实施办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建议增加资金实力、延长交易经验等;希望明确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同时建议明确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含义,首笔股票交易含义,继承、离异分割、可转债、B股等判定标准,两年及以上交易经验含义及计算等,以及建议为证券公司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快捷查询服务,提高证券公司审核效率等;二是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办理开通交易的具体要求方面,建议为证券公司制定相对统一、量化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便于客户理解和接受;增加证券公司在督促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方面的要求,防范简单和粗糙应付;增加特殊情形下,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人签署风险书或证券公司提供上门签署服务的许可;以及明确跨证券公司转托管中涉及创业板开通交易的问题的处理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

其他持有或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与本所对接的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等相关系统。

第四条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交易及相关系统制度建设,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章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水平,并按照行业相关标准,持续满足信息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的信息技术管理架构,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负责实施系统规划、系统建设、系统质量控制、信息安全保障、系统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会员应当设技术联络人一名,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各项相关技术事宜。

技术联络人由会员首席信息官或相关部门主管担任,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本所举办的技术联席会议;(二)协调会员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建设、改造事宜;(三)按要求组织管理会员参与本所技术系统测试;(四)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故障;(五)向本所提交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运行报告;(六)协调处理与本所有关的其他技术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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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条
1.3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四条
1.4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等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章程、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等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1.6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二章会籍管理
第一节会员资格管理
第七条
2.1.1 经依法批准设立,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一)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
(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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