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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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规定,协会会员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具体缴纳办法如下:第一条入会费。

凡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的单位,须在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入会费。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等普通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10万元;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联席会员的入会费为每家2万元。

第二条年会费。

普通会员和联席会员按以下规定每年缴纳年会费:(一)基金管理公司年会费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二)基金托管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三)基金销售机构年会费按其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缴纳。

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超过10万元的,实际按10万元缴纳。

(四)同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按其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和基金销售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二合并缴纳,其中基金销售业务部分不超过10万元。

合计应缴会费不足2万元的,实际按2万元缴纳;合计应缴会费超过60万元的,实际按60万元缴纳。

(五)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年会费按每年2万元缴纳。

(六)会员入会当年可免交年会费。

第三条特别会员本着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四条会费缴纳时间:(一)会员入会费在接到领取《入会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

第五条本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规范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推动证券业诚信建设,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和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惩戒措施,是指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为维护日常自律管理秩序,对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为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对严重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的惩戒措施。

第五条协会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其他自律管理相结合,共同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惩戒措施的依据。

第七条实施惩戒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惩戒措施与过错相适应,与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规范执业;(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并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觉遵守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三)惩戒与行业发展相协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四)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相区分,根据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授权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的事实,对个人行为与机构行为加以区分。

第八条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自律管理措施第九条对从业人员及其他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个人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警示;(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四)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各会员单位:为更好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和规范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在总结实际情况和行业需求的基础上,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2.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3月25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协会鼓励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尝试以会员制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但也出现了一些损害行业信誉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为规范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会员制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严格遵守《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一)未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按规定程序取得会员资格。

(二)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

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暂不受理拟新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的报备。

(三)实收资本低于500万元的机构,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提出切实可行的增资方案,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增资,否则应停止会员制业务。

(四)对现存的不符合《规定》第六条要求的异地会员,必须继续做好后续服务和投诉处理,但不得新签订续招合同。

(五)《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人员,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考试并完成备案。

(六)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存放于其他账户的咨询服务收入全部存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并按2005年度咨询服务总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已报备的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从业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会员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信执业情况,倡导行业诚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根据协会规定比照上述人员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更正,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适用本办法。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诚信基本信息与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保持一致。

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产权交易场所;(四)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国家相关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境内外自律组织;(五)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 3 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五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二)基金托管人,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等;(三)已在协会登记、运营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协会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2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中国证监会、协会备案的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会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结算机构、媒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等。

第七条下列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会员:已在协会登记但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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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会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会员以当地证券营业部为主;
(六)承诺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应向该机构发出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

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由于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六条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
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八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

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为协会或证券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九条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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