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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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真题导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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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该企业职工宿舍位于居民区,平时用电属于居民生活用电,2020 年 10 月合计用 电 1500 千瓦时,请问 2020 年 10 月该企业职工宿舍部分用电需缴纳()元可再生能 源发展基金。 A、28.5 B、22.5 C、12 D、1.5 答案:D 8.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统筹。 A、县(区)级 B、市(地)级 C、省级 D、全国 答案:B 解析:国发〔2016〕3 号《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 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 9.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 A、公民身份号码 B、市民卡号码 C、驾驶证号码 D、工作证号码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 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10.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对象为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年以上压水堆 核电机组的核电厂。 A、一 B、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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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上级财政 C、上级税务部门 D、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A 解析:《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 工作所需经费及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35.()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A、财政部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答案:D 解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的管理运营。 36.()依法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 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监督。 A、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税务部门 答案:A 37.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 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A、年 B、季度 C、月 D、不定期 答案:C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有什么条件

医疗保险先行支付有什么条件

医疗保险先⾏⽀付有什么条件对于医疗保险先⾏⽀付有什么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政策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社会保险基⾦先⾏⽀付暂⾏办法(中华⼈民共和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3、《⼴东省社会医疗保险⼯伤保险基⾦先⾏⽀付操作细则(试⾏)。

⼆、经办部门及权限1.经办部门:医疗保险科(股)2.业务权限:本业务实⾏受理、审核、复核三级权限管理三、受理范围清远市城镇职⼯、农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

四、受理材料1.基本资料:1.1待遇申请⼈员及代办⼈⾝份证明:1.1.1提供⾝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份证件复印件;1.1.2出境定居⼈员,提供本⼈护照复印件;1.2待遇申请⼈员提供本⼈在省内银⾏存折或银联借记卡账号复印件。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未提供银⾏存折或银联借记卡账号的,默认其医疗保险智能IC卡的⾦融账户为划拨账号。

2其他资料:2.1申请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费⽤报销的提供:2.1.1财政、税务部门统⼀印制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或药店收费发票原件;2.1.2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费⽤明细清单或药品的明细清单;2.2申请住院医疗费⽤报销的提供:2.2.1财政、税务部门统⼀印制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2.2.2住院费⽤明细累计清单;2.2.3经医院盖章确认的出院⼩结或疾病诊断证明书;2.2.4住院期间到其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须由所住医院出具证明。

2.2.5市外急诊转住院的还需同时提供:2.2.5.1门急诊就医的提供门急诊病历、住院就医的提供住院病历或⾸次病程记录的复印件,须盖医院章;2.2.5.2住院就医未能提供住院病历或⾸次病程记录的复印件,但能从其他资料佐证其属市外急诊住院的,须经科室审核医⽣讨论同意。

2.3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21年山东德州乐陵市市直医院招聘备案制公告【297人】

2021年山东德州乐陵市市直医院招聘备案制公告【297人】

【导语】2021年⼭东德州乐陵市市直医院招聘备案制297⼈,报名时间:2021年3⽉28⽇9:00—4⽉1⽇16:00,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令第6号)、《⼭东省实⾏⼈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事管理办法(试⾏)》(鲁⼈社发[2017]53号)等有关规定,2021年乐陵市市直医院⾯向社会公开招聘⼯作⼈员297⼈(详见附件),给予实名制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范围和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和适应岗位的⾝体条件;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附件1) (五)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5年3⽉28⽇以后出⽣); 本次招聘中的应届⾼校毕业⽣,是指在国内普通⾼等学校或承担研究⽣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由国家统⼀招⽣且就读期间个⼈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并于当年毕业的学⽣。

本次招聘中的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校毕业⽣,是指国家统⼀招⽣的普通⾼校毕业⽣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2019年、2020年)内未就业,其户⼝、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各级⼈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

应聘⼈员学历证书所载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致。

招聘岗位要求的所有资格、资质及证书,2021年应届毕业⽣须于2021年7⽉31⽇前取得;其他⼈员应聘的,须于2021年3⽉28⽇前取得。

我省⾼级技⼯学校(技师学院)全⽇制毕业⽣,毕业时取得⾼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可以分别按照⼤专、本科学历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取得祖国⼤陆全⽇制普通⾼校学历的台湾学⽣和取得祖国⼤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说明一、任务来源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本标准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制,2011年批准发布,2012正式实施,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顶层的基础标准,立足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方法和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险领域首批发布实施的标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社保经办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正在建立,综合柜员制、自助服务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鲜活经验不断涌现。

社会保险服务在服务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经验和思路,原有的标准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现今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各类公共服务类相关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7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1.河北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计划和农机维修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农机推广项目立项论证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等。

2.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动物疫病预防、预警、预报和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风险评估的技术性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指导、培训、推广及宣传等。

3.河北省农业项目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农业项目日常监测、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的技术支撑工作;对农业项目运行改进提出工作建议;提供农业项目实施技术服务等。

4.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总站,主要职责: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承担指导农民合作社发展、具体实施农村审计、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民合作经济统计分析工作等。

5.河北省农业项目规划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省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技术指导工作等。

6.河北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主要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的事务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分等定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技术支撑推广工作等。

7.河北省农业农村厅财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的事务性工作;承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账核算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金融服务的相关工作等。

2021年黑龙江黑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5人】

2021年黑龙江黑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5人】

【导语】2021年⿊龙江⿊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作⼈员招聘公告【35⼈】已发布,络报名时间为:2022年1⽉4⽇⾄1⽉6⽇,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为满⾜⿊河市纪检监察体制改⾰⼯作需要,建⽴专职戒护队伍,⿊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拟⾯向社会公开招聘35名戒护⼯作⼈员,依据《⿊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实施细则》(⿊⼈社发〔2014〕63号),结合⿊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实际⽤⼈需求,制定本公告。

⼀、招聘单位简介 ⿊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服务中⼼⾪属于⿊河市纪委监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戒护⼯作⼈员35名(男25⼈,⼥10⼈)。

三、招聘范围 ⾯向社会公开招聘,⿊河市直及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作⼈员不在此次招聘范围。

四、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政治素质和品⾏; 2.⾝体健康,体形端正,单侧矫正视⼒5.0及以上、⽆残疾、⼝吃、重听、⾊盲、⽂⾝、重度扁平⾜等。

其他⾝体条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 3.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5⽇⾄2004年1⽉4⽇间出⽣); 4.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及以上学位; 5.留学回国⼈员须在报名前取得国外学历、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学历认证且符合报考相应岗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6.本次招聘岗位限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报考; 7.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报名参加聘⽤,不能列为招聘对象: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本⼈及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参加过邪教组织、民族分裂、暴⼒恐怖、宗教极端等⾮法组织以及带有⿊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过活动的。

(4)各学历层次学习时间重叠⼈员(另有⽂件规定的除外)。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人社部公告〔2023〕1号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点窜。

其他内容需要点窜的规章,将在此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1+N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认证《企业社保管理师》[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1+N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认证《企业社保管理师》[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全国1+N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认证《企业社保管理师》[证书背景]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正式实施,随着新《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施行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社保政策、地方社保经办规定、企业社保管理实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要求也逐年提高。

传统的“办事员”已经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企业社保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企业社保实际经办技能、掌握社保政策原理,并能解答员工政策咨询、提供各类服务和建议。

企业社保管理人员要向实战型、专家型过渡。

为推进企业社保管理人员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推出了全国1+N 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项目——《企业社保管理师》。

此项目根据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所需能力商低,分成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课程由国内知名劳动用工专家、社保实务专家精心研发,紧密结合最新政策,完全针对企业社保经办实际,分险种进行精细化深度解析。

帮助企业社保管理人员快速掌握企业社保管理必备知识和技能,适应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为学员日后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原基础,为学员的职业生涯带来新的提升和保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可获得人保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企业社保管理师》职业培训证书。

该证书可作为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企业社保管理师》职业培训证书。

该证书可作为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本证书序列号为唯一编码,有效性可通过“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查询,证书全国通用,网上可查。

证书的颁发和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解释。

[证书前景]1、证书价值《企业社保管理师》证书可作为企业社保管理人员从业的凭证,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

本证书序列号为唯一编码,有效性可能过“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服务网:“WWW,”查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初、高、中级《企业社保管理师》职业岗位能力证书;该证书国家统一印制,编号,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该证书可作为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同时、也可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是从业人员长职、加薪、求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出国可作为专业能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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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
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
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

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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