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前预抽本煤层瓦斯防突措施详细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1-80)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 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 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 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 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 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 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 验: (一)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 (二)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的; (三)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 0.5m 的; (四)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 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 的。
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断层;2—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位置; 3—根据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点推测的断层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4—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5—突出危险区(阴影部 分)
图 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示意图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项划分的突 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户和煤层瓦斯 含量形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 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11186综采工作面防治瓦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11186综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地测副总:机电副总通风副总:编制人:编制日期:2014年10月12日11186综采工作面位于131轨道石门及133回风石门以西。
工作面上限标高+1881m,下限标高+1846m,东以切眼为界,西以预计停采线为界。
该工作面上区段为3182工作面采空区,工作面上部为11136工作面采空区,上覆煤层已作为解放层开采,工作面地面周围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工作面回采以后,不会造成其他影响。
工作面距地表垂深360~414m。
工作面预计开采时间:2014年10月15 日,预计回采结束时间:2014年12 月 30日。
11186综采工作面回采前已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对回采区域已进行消突工作,但为保证11186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的安全生产,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事故,特编制11186综采工作面瓦斯管理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一、施工组织措施(一)矿成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回采期间瓦斯治理的调度指挥、安全管理、质量监督。
组长:徐诗林副组长:袁发伟蒋家刚成员:刘文载刘跃华、张振海、杜顺利、应晓波王沛胜、陈义方、罗开甫、左龙祥、陆秀能刘永银、向忠全、耿礼喜工作职责:(1)领导小组负责该工作面回采期间瓦斯治理的组织领导、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事故,确保工作面回采期间安全生产。
(2)抓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和控制瓦斯大量涌出造成瓦斯超限各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解决方案。
(3)负责监督本措施并落实到位。
(4)抓好现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和防止瓦斯超限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指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王培胜任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矿值班领导、矿调度室调度员和通风值班人员组成。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抓好瓦斯管理防治工作:1、矿调度对瓦斯治理工作实施调度管理,对全矿瓦斯情况则实行全程监控。
职责如下:(1)负责瓦斯管理工作的全面指挥和协调,全面监控井下瓦斯变化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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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3902
A Specific Measure To Solve A Certain Problem, The Process Includes Determining The Problem
Object And Influence Scope, Analyzing The Problem, Cost Planning, And Finally Implementing.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解决方案范本系列)
采前预抽本煤层瓦斯防突
措施详细版
专业实施方案 / Profess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 文件编码:GD/FS-3902
- 第 2 页 -
采前预抽本煤层瓦斯防突措施详细
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过
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成本规划和可行性
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1)本煤层顺层抽放钻孔,由工作面下、上两
巷打孔,采面中间不能留空白带。其方法是:1)选
用大功率钻机,上、下向钻孔应能交叉10—15m;
2)改变采面斜长(各小阶段车场已掘成,斜长已定
型,不宜改变)3)掘进底板岩巷,岩巷内开钻场,
向空白带打穿层抽放孔。
(2)由于二1煤层透气性低,应采取卸压抽放
措施。即多打孔、大直径,全煤厚都分布有钻孔的措
施。实施方法为,由机巷向上打不同角度的抽放孔,
孔底落在全煤厚范围内,据焦作矿务局古汉矿经验,
打孔时,三花眼布孔,孔与孔间距1.5—2.0m,
专业实施方案 / Profess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 文件编码:GD/FS-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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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排间距0.5—0.6m,钻孔深度不一样,仰角
不一样,一组钻孔5—6个,孔底间距不超过6—
8m,达到全煤厚均有钻孔控制。
优点:(1)钻孔穿过较多的煤分层,瓦斯在分
层层面流动速度快,提高透气性;(2)煤厚内不留
空白带,钻孔分布均匀。
缺点:施工技术要求高,抽放钻孔工程量大,工
期较长。
(3)在底板岩巷内向煤层打穿层抽放钻孔,即
能预抽煤层瓦斯,对煤层实施全煤厚抽放,又能进行
开采中卸压抽放,还能进行采空区老塘抽放。底板岩
巷布置在距二1煤底板20—25m岩层中。
为解决工作面两巷本煤层抽放孔工程存在的孔径
较小,钻孔深度较浅以及钻孔间距较大等原因造成的
瓦斯抽放率低的问题,计划于06年7月待11111
专业实施方案 / Profess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 文件编码:GD/FS-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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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贯通后,在该面进行“低透气性煤层本煤层抽
放提高瓦斯抽采率技术研究”。准备新购置三台西安
分院生产的MKD-5S钻机在该面试验,通过增大抽
放钻孔孔径、孔深和优化钻孔布置参数以及加强抽放
管理等多种措施来提高采面采前瓦斯抽采率。
除利用地面永久泵站系统进行瓦斯本煤层抽放
外,增加井下瓦斯抽放泵站系统进行工作面浅孔抽
放、采空区抽放和高位钻孔抽放瓦斯。使回采工作面
形成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浅孔抽放、采空区抽放、高
位钻孔抽放瓦斯的多种形式立体化的抽放瓦斯体系。
从而使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为回采工
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3)回采工作面局部消突措施仍继续采用煤层
中高压注水、超前排放孔的技术方案。在以后的中高
压注水实际操作时,加强对注水压力和注水量进行观
专业实施方案 / Professional implementation plan 文件编码:GD/FS-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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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研究,总结水压、水量和煤体内瓦斯衰减的关系。
同时为了解决大采高综采工作面防突措施工程量大,
采取防突措施时间较长的问题,需要在11041及
11151工作面进行浅孔抽放实验研究,以进一步搞
好该面防突管理工作,消除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此项工作于05年9月开始实施。
(4)在预测、效检指标方面目前采用的是Δh2
和S值法。还可增加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或采用
综合指标R值法。通过试验对比,找出敏感指标和
最佳临界值,提高预测、效检工作的安全可靠程度和
提高生产效率。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