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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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_第三章_[全文]

物流法_第三章_[全文]

第三章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第一节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B 、C一辆公共汽车在正常运行时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上,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A: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全部赔偿B:王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C:王某不能直接要求货车车主赔偿D:王某可以分别要求公交公司和货车车车主全部赔偿A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2)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是一种服务。

(3)运输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

(4)合同的内容格式化。

案例:山西省大同市某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通过函件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1></a>.因货物采取铁路运输的方式,而内蒙古公司作为卖方将运单的到达栏内的“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

因此导致货物运错了车站,造成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该纠纷属于谁的责任?分析:从本合同之纠纷来看,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条款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在本合同纠纷中,造成错发站的原因关键是发货方将““大同县站”写成“大同站”,一字之之差,货物发到了百里之外,在此,错发货的主要责任在于发货方,与铁路部门无关,应由发货方承担对收货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原告无锡市强仕计算机公司2003年8月27日委托上海便捷货运公司无锡分公司运送了4台电脑,总价值56500元,运费共18元。

在货运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背面的托运条款中明确注明:“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又不愿意投保者”“如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赔偿运费的5-10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2.24•【文号】法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受案范围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

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

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

”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

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

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专题7 货物运输合同及其纠纷的解决作业1

专题7 货物运输合同及其纠纷的解决作业1

理由分析: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运输 方式。集装箱海运的迅速发展为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 目前关于集装箱运输的立法主要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海上国际集装箱 运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了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应当 做好集装箱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定期进行检验,以保证提供适宜货物运 输的集装箱,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货物损失或短缺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拆箱报告”和商检报告,本案中货损的原因是由于集装箱有裂 痕,雨水进入箱内所致,又因为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联运提单,所以发 生货损应当归于承运人的责任。 日方收货人对货损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商检管理,日方收货人 在发现货物有湿损时,应及时在卸货港当地申请商检,并采取适当救济 措施以避免湿损扩大。但本案中日方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 货物运至东京再商检,显然应对货物扩大损失承担责任。另外对于两被 告哪一方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他们之间的协议,应在共同对外 承担责任后,查明事实真相后合理分担。
审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运输协 议以及提单条款,两被告有相当的责任,但是收货 人商检是在港口外进行的,原告对货物损害索赔数 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两被告根据 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的规定,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 元,赔偿先由货运代理人先行给付,再由他与实际 承运人自行协商解决。 问题:请你分析审判理由
案例分析
• 案例一 有台风警报能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 • 案例二 船方管货过失致货损被扣船案
• 案例三 合同更改纠纷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1997年7月某灯饰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货物代理出运合同。8月13日 至17日货运代理公司调派集装箱卡车去灯饰公司仓库拉货,将2340箱装 饰灯拉进某公司集装箱堆场,另786箱装饰灯和250箱户外灯同时由灯饰 公司送到货运代理公司仓库,拟装8月19日离港的“L”轮出运。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民事案由有哪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合同纠纷案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律后果的案件。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认识出现分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吴君瑜律师深圳有很多货运代理公司,主营代理货物的出⼝运输和进出⼝相关⼿续。

很多货运代理公司与客户没有签订书⾯的货运代理合同,很多是过后⽉结或按单结算。

虽然涉及的运费标的不是很⼤,但也有很多因为运费⾦额、⽀付⽅式及货物的运送等产⽣纠纷。

案例:甲公司拖⽋⼄货运代理公司⼏笔运费,包括航空和铁路的出⼝运输,⼄公司便扣押了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为了尽快交付货物给客户与⼄⽅补签了协议书,约定了拖⽋的运费总⾦额和分批⽀付及约定双⽅产⽣纠纷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付第⼀笔运费甲⽅获得货物放⾏后,甲公司就拒绝⽀付后⾯的运费,双⽅产⽣纠纷,起诉到法院。

管辖法院:本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因代理货物出⼝运输引起,合同的履⾏地有在国外的,虽然两家公司注册地址都是在深圳市,且合同约定了可以由甲⽅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甲⽅所在地法院以属涉外的商事案件不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审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最⾼院⼜批复同意由深圳前海合作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货物⽬的地在国外,⽬的地是合同履⾏地属涉外案件,所以深圳前海合作区⼈民法院有管辖权。

涉及海运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本案未涉及到海运,如涉及到海运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即使涉外的深圳前海合作区⼈民法院管辖也不受理,由管辖本辖区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5条“海上、通海可航⽔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第27条“海上、通海可航⽔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因此涉及到海运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

深圳辖区的内海事案件可向⼴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交⽴案材料。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合同的相对性源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对人性,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二是其他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也不会受领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看一下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及其例外。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 64 、 65 条。

涉他意思是涉及了第三人,包括两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受领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合同。

在这里,涉他合同我们要掌握以下两点: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债的主体,而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辅助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例 1 :甲乙签订合同,甲作为债权人经债权转让给丙,这意味着甲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并取得了债权人的身份,这时合同约束乙和丙,乙和丙就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权转让。

例 2 :甲乙签订合同,乙作为债务人与丙达成协议,由丙承担乙的债务,这意味着乙就从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而出了,而丙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时合同约束甲和丙,甲和丙成为合同上新的债权债务当事人了,这是债务转让。

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由两种形式。

1、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

、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 121 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再由当事人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也是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体现原则之一,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违约或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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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引发的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匈牙利公司,住所地:匈牙利布达佩斯。
被告:香港公司,住所地:香港。
被告:香港公司,住所地:香港。
年月日,原告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
童装,数量箱,总价为美元。年月日,温州市进出口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
于一尺标箱内,交由富天公司所属“金泉”轮(/ )承运。公司加封铅,箱号为,
铅封号,并签发了号码为-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厦门外轮代理公司以
代理身份盖了章。该份清洁记名提单载明:收货地厦门,装货港香港,卸货港布达佩
斯,收货人为公司。提单正面管辖权条款载明: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
香港法院裁决。提单背面条款()载明:应适用海牙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纠纷。
年月日,货抵香港后,公司将其转至公司所属“海发”轮(/ )承运。公司在
香港的代理新兴行船务公司(- )签发了号码为的提单,并加号码为的箱封。公
司收执的提单上载明副本不得流转,并载明装货港香港,目的港科波尔,最后目的地
布达佩斯;托运人为公司,收货人为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及本份正本提单持有
人,通知人为本案原告公司,并注明该箱从厦门运至布达佩斯,中途经香港。
年月日,公司另一代理甲某传真公司,告知集装箱预计于月日抵斯洛文尼亚的科
波尔港,用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有两个堆场,让其择一。原告明确选择马哈特为
集装箱终点站。
月日,公司将集装箱运抵科波尔,博雷蒂诺()铁路运输公司出具运单,该运单
载明箱号、铅封号以及集装箱货物与公司代理新兴行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给公司的提单
内容相同。月日,甲某依照原告公司指示,将箱经铁路运至目的地布达佩斯马哈特集
装箱终点站。月日,公司向甲某提交公司签发的一份正本提单并在背面盖章。月日,
公司提货时打开箱子发现是空的。同日,匈牙利铁路公司布达佩斯港口出具证明,集
装箱封铅及门锁在月日箱抵布达佩斯寿洛科沙里路时已被替换。
年月日,公司第一次传真甲某索赔灭失的货物。年月日,甲某复函称,已接马哈
特集装箱终点站通知货物被盗之事。在此之前,公司两家代理甲某和香港新兴行船务
公司来往函电中也明确货物被盗,并函复公司厦门办事处及托运人温州市进出口公司。
后虽经公司多次催讨,三方协商未果。
年月日,原告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二、争议焦点
原告称,本公司所买货物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装于集装箱后交第一被告公司承运,
公司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提单。提单上载明接货地厦门,卸货地匈牙利布达佩斯,收
货人为我公司。公司将货运至香港后,转由第二被告公司承运。公司承运至欧洲后由
铁路运至匈牙利布达佩斯马哈特集装箱终点站。年月日,我公司作为提单收货人提货
时发现箱空无货,故向两被告索赔此货物灭失的损失以及为此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一被告公司作为全程多式联运承运人应对全程负责。第二被告公司作为二程承运人
应对货物灭失负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未在答辩期内予以答辩,在庭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答辩理由,称:依
所签发的提单,提单项下的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裁决。根据提单背面条
款,收货人应在提货之日后三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并应在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
承运人便免除了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收货人未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索赔,又未在九个
月内提起诉讼,已丧失索赔权利。又据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集装箱货物交付的
次日起日内,收货人未提交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应视为承运人已完好交付货物
的初步证据。我公司虽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但公司在年月日签发了转船清洁提单,
并在箱体上加铅封,应说明货物交付公司时完好。此后货物发生灭失,依照联运承运
人对自己船舶完成的区段运输负责的国际海运惯例,第二被告公司作为二程承运人应
对本案货物灭失负责。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公司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庭审时才辩称:我公司作为二程承运人已履行了义
务。我公司依照原告的指示由代理人将货交博雷蒂诺铁路运输公司承运,该公司以陆
路承运人身份签发了铁路运单,运单上显示铅封完好,可见我公司作为二程船承运期
间货物是无损交予陆路承运人的。在此后,货物已非我所控制、掌管。且正本提单的
交付意味着承运人交货和收货人收货,货物的掌管权也在此时转移,收货人并无异议。
月日货抵马哈特站,我公司代理人收回了提单,收货人月日才发现箱空无货,即集装
箱在堆场存放了天,这一期间不属我公司的责任期。我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不应对原告的货物灭失承担责任。另外,集装箱运输是凭铅封交接,我公司接收、交
付装货集装箱时铅封均完好,故应由托运人对箱内货物真实性负责。
三、本案裁决
首先应明确本案要适用的法律。根据本案提单的约定,应适用香港法律或者海牙
规则及海牙维斯比规则处理本案。但在庭审中,被告无法举证证明适用上述规范的结
果与适用中国法律有什么不同。况且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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