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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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多式联运合同(三篇)

2024年多式联运合同(三篇)

2024年多式联运合同第一条定义多式联运(Intermodal Transport),是指货物在一个运输单元内,采用不同的运输模式(如公路、铁路、水路、空运等),通过一个运输组织实现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全程运输。

第二条合作内容甲方(运输公司)与乙方(货主)共同合作,以多式联运的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

第三条运输计划1. 双方应协商制定合理的货物运输计划,并将计划书面确定下来。

2.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运输计划的变更,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四条运力保障1. 甲方应根据运输计划提供合理的运力,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2. 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运力无法提供,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寻找替代方案。

第五条运输费用1. 运输费用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和运输距离进行协商确定。

2. 运输费用支付方式为预付款。

第六条责任和风险1. 甲方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2. 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3.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1. 双方应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2. 如协商无果,争议应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裁决。

第九条合同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 如有合作延续的需求,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合作。

3. 本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其他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签字并盖章后方有效。

甲方(运输公司):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货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024年多式联运合同(二)多式联运合同合同编号:______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多式联运业务事宜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守并履行本合同。

名词解释多式联运(合同)

名词解释多式联运(合同)

名词解释:多式联运合同引言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运输合同形式。

它是指当货物需要经过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时,由承运人与货主签订的一种全程运输合同。

通过多式联运合同,货主可以将货物从起始地点运输至目的地点,无需自行处理各个运输环节的细节。

本文将对多式联运合同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多式联运合同是由承运人与货主签订,约定了运输货物使用多种不同运输方式的一种合同。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经由陆路、海运、空运等多种运输方式,通过多式联运合同,货主可以将货物从起始地点运输至目的地点,无需自行处理各个运输环节的细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1. 综合各种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之一是综合了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陆路、海运、空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

这样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不同的运输需求,提高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通过多式联运合同,货主无需自行处理各个运输环节的细节,承运人将负责整合运输环节。

这包括货物的装卸、运输、中转等环节的组织和协调。

货主只需要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并提供货物相关的信息,其他运输环节由承运人负责处理。

3. 提供全程服务多式联运合同提供全程服务,即从起始地点到目的地点的整个运输过程都由承运人负责。

这包括与不同运输公司的协调、文件手续的办理、货物的跟踪等。

货主只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并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信息,其他细节由承运人负责处理。

4. 降低货主风险通过多式联运合同,货主可以将货物运输的风险降到最低。

由于承运人负责整合各个运输环节,货主无需与每个运输公司单独签订合同,减少了不必要的交流和管理成本。

同时,承运人也会对货物进行保险,以降低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

多式联运合同的优势多式联运合同相比单一运输方式的合同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通过综合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多式联运合同可以提高运输效率。

货物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之间进行衔接,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等待和转运时间,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停滞时间,从而提高运输效率。

多式联运合同(陆运)

多式联运合同(陆运)

多式联运合同(陆运)多式联运合同(陆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增长,多式联运合同(陆运)作为一种高效的物流运输方式,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本文将从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特点、优势以及应用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一份合同中,将不同的运输方式(如陆运、海运、空运等)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一个运输服务商或者物流公司来完成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这种合同形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

通过合理组织和安排各种运输方式,可以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需求,选择最合适的运输方案,提高运输效率。

其次,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一体化的服务。

运输服务商或物流公司将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货物的装载、运输、中转、卸货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再次,多式联运合同具有风险分散的特点。

通过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可以分散风险,降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风险。

多式联运合同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多式联运合同可以提高物流效率。

通过合理组织和安排各种运输方式,可以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中转次数和停留时间,提高运输速度和效率。

其次,多式联运合同可以降低运输成本。

通过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运输路径,可以减少运输距离和运输费用,降低物流成本。

再次,多式联运合同可以提高服务质量。

运输服务商或物流公司将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可以提供更全面、细致的服务,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多式联运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

以某国际贸易公司为例,该公司需要将一批货物从A国运输到B国。

由于货物的特殊性和运输距离较远,该公司选择了多式联运合同来完成运输任务。

首先,货物从A国的工厂通过陆运运输到港口,然后通过海运运输到目的港口,最后通过陆运运输到B国的目的地。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运输业者通过运输组织者的协调和安排,在不同的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之间进行运输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综合运输合同,涉及到不同的运输方式及其相应的运输条款。

多式联运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运输方案:合同双方就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以及中途转运的方式和路径达成一致。

2. 运输方式和责任: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使用的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以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 货物统一标识: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的标识或标记,以便在不同的运输阶段进行追踪
和识别。

4. 运费和费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5. 保险和赔偿:合同双方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和可能的赔偿事项。

6. 运输时间和延误: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的运输时间和可能的延误情况。

7. 运输文件和手续:合同双方约定相关的运输文件和手续,以满足货物的运输需求。

8. 不可抗力:合同双方约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同时也为货主提供了更多的运输选择和保障。

货主和运输业者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及时交付。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一、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物流运输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多式联运作为一种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物流运输方式,具有运输时间短、运输成本低、运输风险小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在进行多式联运时,需要签署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1.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涉及的运输方式往往包括航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集装箱运输等多种。

合同应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包括起运地、经由地、目的地等。

2.运输费用合同应明确约定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费用,并按照实际运输情况进行结算。

3.责任和赔偿多式联运中,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可能出现运输中断、延误、货物损毁等情况。

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各种运输方式的责任和赔偿标准,并约定每种运输方式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4.货物装卸和仓储多式联运中,货物需要经过多方装卸、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装卸与多式联运仓储等方面的责任和约束。

5.申报和报关在多式联运过程中,需要进行申报和报关等手续。

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申报和报关责任及手续办理流程等方面的约束。

6.违约责任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如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应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中的条款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应该是合法、合理、明确、完整的。

如果某些条款没有明确约定,则需要进行补充协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端。

2.选择承运人作为托运人,在选择承运人时,需要了解其业务水平、信誉度和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承运人进行严格的评估和反复的沟通,以确保运输安全和货物顺利到达目的地。

3.保险问题多式联运中各种运输方式都有可能出现运输中断、延误、货物损毁等情况。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摘要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合同形式。

该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分担等内容,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履行流程以及其重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引言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物流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式联运作为一种能够整合不同运输方式的解决方案,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作为多式联运服务的法律基础,为各方建立了交易框架,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如陆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进行运输的一种合同。

该合同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装卸站点等方面的内容。

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的当事方包括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

2. 货物的运输方式明确货物将通过哪些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陆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

3. 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确定货物的起运地和最终目的地,并说明必要的中转站点。

4. 运输时间和期限规定货物的运输时间和期限,以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

5. 运费和费用分担确定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和分摊方式。

6. 责任和风险承担明确各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承担方式。

7. 保险和索赔约定货物的保险责任和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四、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履行流程1. 合同的签订各方根据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

2. 货物的装运根据合同规定,发货人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确保货物安全装运。

3. 运输过程货物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各方需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 货物的接收收货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方式接收货物,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5. 索赔与争议解决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等问题,各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提起索赔并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

五、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重要性1. 提供方便和便利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可以简化运输过程,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最新解析多式联运合同

最新解析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多式联合运输合同”、“混合运输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

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否则,不构成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同意转让后,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转交第二承运人时,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货物的快速运输,提高运输效率。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若仅为一人,则不为联运。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输合同的组合。

2、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是以同一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的,也不属于联运。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的运输工具承运,例如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水路联运、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

如果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数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或旅客,则属于单式联运,不属于多式联运。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在多式联运中,货物由一承运人转交另一承运人运输或者旅客由一种运输工具换乘另一种运输工具时,不需另行交费和办理托运手续或购票。

由上可见,多式联运可以减少运输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快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多式联运合同6篇

多式联运合同6篇

多式联运合同6篇第1篇示例:多式联运是一种集多种运输方式于一体的运输方式,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货物的从始至终的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成本。

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文件,有助于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运输到目的地。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多式联运合同是由承运人和委托人签订的一种合同,承运人通过组织和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的运力和资源,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完成整个货物运输过程。

多式联运合同一般包括托运单、提运单、运输保险单等文件,涉及到各种具体的运输细节,如装卸、中转、运输路线等。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1. 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种运输工具,需要仔细制定和执行。

2. 多式联运合同适用于长途、大宗货物运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 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到多个承运人和运输中介,需要严格协调和沟通,确保货物无缝转运。

4. 多式联运合同通常包括了货物的保险和赔偿责任等条款,保障委托人的利益。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重要性1. 提高效率:多式联运能够充分利用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缩短交通时间。

2. 降低成本:多式联运合同可以通过优化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益。

3. 保障货物安全:多式联运合同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条款,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 规范运输过程:多式联运合同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运输过程,避免纠纷和风险。

四、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流程1. 确定需求:委托人确定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等需求,拟定运输方案。

2. 协商协议:委托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明确各项条款和条件。

3.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并履行相关手续,包括制作托运单、提运单等文件。

4. 货物运输: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货物的运输过程,并及时通知委托人货物的运输情况。

5. 完成交付: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委托人签收货物,并确认交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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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合同
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又称为“多式联合运输合同”、“混合运输合同”,是指以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

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但不影响多式联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否则,不构成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人收到托运人交的货物,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经托运人同意转让后,货物的损失是由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尽管多式联运单据已转让,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转交第二承运人时,不需要另行办理托运手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货物的快速运输,提高运输效率。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
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联运合同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人以上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若仅为一人,则不为联运。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虽为两人以上,但联运合同只是一个合同,而不是数个运输合同的组合。

2、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相互衔接的不同的运输方式承运
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是以同一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的,也不属于联运。

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须以不同的运输工具承运,例如铁路与公路联运、铁路与水路联运、公路与水路联运、铁路与航空联运,以及三种或三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运。

如果拥有同一运输工具的数个承运人运输同一货物或旅客,则属于单式联运,不属于多式联运。

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在多式联运中,货物由一承运人转交另一承运人运输或者旅客由一种运输工具换乘另一种运输工具时,不需另行交费和办理托运手续或购票。

由上可见,多式联运可以减少运输的中间环节,有利于加快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

多式联运一般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有独特的优越性,极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货主,对发展运输横向联系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一)多式联运承运人及合同的订立方式
所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

多式联运承运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也是对全程运输负责的承运人。

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参加联运各区段的具体承运人。

多式联运承运人负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这是他与各区段具体承运人的主要区别所在。

实践中,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两种方式:
1、托运人或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合同
在此情况下,先是由托运人或者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承揽运输合同,联运经营人为合
同的承揽运输人(也即多式联运承运人)一方,托运人或旅客为合同的另一方。

然后,联运经营人与各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

在这种
情形下,联运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全程运输,而实际上经营人于承揽运输任务后再将运输任务交由其他承运人完成。

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联运经营人直接发生运输合同
关系,而与实际承运人并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

因此,联运经营人处于一般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地位,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协议而定。

2、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各个承运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托运人或旅客为另一方当事人。

各个承运人虽均为当事人,但只有第一承运人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并不参与订立合同。

第一承运人则为联运承运人。

(二)承运人之间责任的约定
《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在签订时,一般应明确各个换装港(站)及货物交接办法或各区段承运人的责任。

至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一般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来协议约定,然后在运输合同中加以明确。

但是,联运承运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就其责任的约定,不得影响或者减少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义务。

如果约定联运承运人仅对某一区段运输负责,而不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该约定应为无效。

(三)货物联运单据
《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
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
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
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表现为以下方面:
1、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的关系
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
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多式联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
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

2、多式联运单据
《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肘,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单据是否可以转让,托运人有选择权,经营人应当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

《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
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的要点是: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如将危险品当作普通物品运输等),即使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其仍应承担责任。

因为托运人构成了侵权责任。

3、赔偿的法律特别适用
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过程承担义务。

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
在哪一运输区段,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依照上述规定,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或称分段责任制或网状责任
制)。

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例如,货
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铁路法》第17条第1款
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再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则联运经营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等等。

2)“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按照《合同法》
第312条的规定承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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