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种主要合同: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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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六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一)班轮运输;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运输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二)班轮运输合同三、提单(一)提单的含义及内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功能1.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3.作为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三)提单的种类1.货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或收货待运提单2.收货人的抬头: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3.提单上是否有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转运、多式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提单6. 按提单格式:简式提单;全式提单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调整租船合同的主要规则及其地位主要规则:(一)“波尔太姆”期租租船合同格式(二)“金康”程租租船合同格式(Gencon 94’)地位:格式合同,其效力应受到应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可作为惯例用于解释合同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二)《维斯比规则》(三)《汉堡规则》(四)《鹿特丹规则》二、有关调整提单及海上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①承运人最基本运输义务:确保开航前与开航当时船舶适航;适货②承运人的免责:过失免责(管理或驾驶船舶);无过失免责③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单位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④承运人责任期间:“钩至钩”或“舷至舷”⑤货物索赔诉讼时效:1年船舶不适货: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次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

19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

《国际货运代理》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基础1. 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办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一切业务活动。

2. 起源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行业。

3. 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合同关系,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1. 企业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船务代理公司等。

2. 设立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办公场所。

3. 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报关、报检、保险、仓储、装卸、中转、多式联运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1. 责任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

2. 责任限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国际公约等进行限制。

3. 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以转移因业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保险类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等。

2. 保险条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3. 保险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1. 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地区)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地区)的运输活动。

2. 特点:运输能力大、运费低廉、运输速度相对较慢、受气候和季节影响较大。

3. 海上运输方式的分类: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海上集装箱运输等。

二、海运货物、海运集装箱和海运船舶1. 海运货物:分为普通货物、大宗货物、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

2. 海运集装箱:标准集装箱、特殊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的需要,采取形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方式和内容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分别介绍。

1.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租用一定的船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次或多次运输任务,通常用于长期运输大宗货物。

2. 包船合同
包船合同是指承租人承租整艘船舶,负责整个运输任务,通常适用于长途运输或对货期要求高的情况。

3. 按量租船合同
按量租船合同是指承租人只租用船舶的一部分载重量或容积,按照实际装载的货物数量或容积计费。

4.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运输货物的义务,并负责货物的安全、完好的到达目的地,通常适用于中小量货物的短程运输。

5. 制造运输合同
制造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不仅有运输货物的义务,还包括售卖或购买的义务,通常适用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与进口商或经销商之间的贸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当货主将货物租船给船东时所签订的合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同意承接货物的运输,并提供相应的船舶和船舶设备。

同时,该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装卸港口、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运输费用等重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分为定租合同和灵活租船合同两种类型。

在定租合同中,货主和船东约定了具体的船舶名称和船舶的使用时期。

而在灵活租船合同中,船东提供了一定数量的船舶,货主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使用哪艘船舶。

二、固定期租船合同固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货主与船东签订的在固定时间内进行船舶租赁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货主需支付一定的租金,而船东则负责提供船舶、船舶设备和乘员。

该种合同通常更为灵活,可根据货主的需求来对租船周期进行调整。

例如,货主可以选择长期租赁船舶,以满足持续的货物运输需求;或者选择短期租赁船舶,以满足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运输需求。

三、包租船合同包租船合同是指船东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时间范围,将一艘或多艘船舶全部租给货主的合同。

在包租船合同中,船东需负责运送货物,并提供船舶、船舶设备和乘员等服务。

该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大型运输需求,货主可根据自身需要租赁一整艘船舶,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运输过程。

包租船合同能够提供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使货主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运输需求作出及时的调整。

四、运输代理合同运输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运输代理商签订的合同,由代理商代表货主负责安排海上货物的运输。

在运输代理合同中,货主将货物的装卸、运输、保险等事宜委托给运输代理商进行处理。

运输代理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种类、装卸港口、运输路线和运输费用等重要条款。

代理商负责安排合适的船舶和运输工具,以及管理和监督运输过程。

该种合同能够帮助货主简化运输流程,降低运输风险和成本。

五、海运托运合同海运托运合同是指货主委托海运公司运送货物的合同。

在海运托运合同中,货主将货物托运给海运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该种合同通常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种类、装卸港口、运输路线以及运输费用等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旨在规范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海上运输合同1. 直达合同:直达合同是指货物直接从装货港运输到卸货港,不经过任何中转港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海上直达航线比较发达的区域,运输时间相对较短。

2. 转运合同:转运合同是指货物在装货港经过一个或多个中转港进行转运,最终到达目的地的合同。

这种合同适用于目的地比较偏远或者直达航线不发达的情况,可以通过多次转运保证货物的送达。

3. 集装箱运输合同:集装箱运输合同是指将货物装入标准化集装箱进行运输的合同。

集装箱运输合同的特点是增加了货物的保护和安全性,便于装卸、中转和运输过程的管理。

4. 散货运输合同:散货运输合同是指单独运输散装货物的合同。

由于散货无法进行标准化包装,对装卸和运输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合同需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性质、装卸方式等。

5. 运费合同:运费合同是指约定货物的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费可以根据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等进行计算,也可以按照固定费率或按比例计算。

二、租船合同1. 期租合同:期租合同是指租赁船舶一定时间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担相应的租金、维护费和管理费。

2. 定期租合同:定期租合同是指定期租船,即租户租赁船舶一段时间进行特定项目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租金和维护费。

3. 定航租合同:定航租合同是指租船人根据特定路线和运输需求租赁船舶的合同。

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承担相应的租金、维护费和管理费。

4. 货船承包合同:货船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租赁一艘或多艘货船进行运输的合同。

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负责承运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

三、运输保险合同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下,对运输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风险进行保险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2024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2024精)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概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由船舶运输公司与货主、托运人或受托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规定海上货物的运输事宜。

海上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国际贸易至关重要。

本文将会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特征。

基本形式1.单一运输合同(B/L):B/L是指船东/船舶运输公司与货主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确认货物装船并详细记录了相关的运输细节(如货物名称、数量、装运港口、卸货港口等)。

货主凭借B/L可以索取货物,为其所有权提供合法证据。

B/L通常被分为两类:直达提单(St rght B/L)和可转让提单(Negotiable B/L)。

2.分层运输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Document):分层运输合同是一种将多种运输方式整合为一体的合同形式。

它可以在一份文件中包含货物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经过的所有运输环节,并且由同一家公司进行承运。

这种合同形式简化了货主与不同运输公司之间的沟通和跟踪流程。

3.租船合同(Charterparty):租船合同是指承租方和船东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船舶的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货物装卸和运输负责人等。

租船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型货物运输或远距离海上运输。

特征1.双边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船舶运输公司与货主或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双方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各自权益和义务以及国际海商法规定的标准条款进行协商和约定。

2.主要条款: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货物描述、装运港口、卸货港口、运费支付方式、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分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描述应足够详细和准确,以确保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

3.通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基于国际贸易实践和国际海商法的通用规范,如《国际商会统一可以转让单式提单规则》(UCP600)和《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通则》(INCOTERMS)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海上运输货物为目的的合同,涉及货物的采购、运输和交付等环节。

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海上运输合同: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货物的海上运输达成的合同。

涉及到货物的装卸、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等细节。

2. 船舶租赁合同:当货主需要暂时借用船舶进行自主装运时,与船东签订的合同被称为船舶租赁合同。

合同中详细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船舶的规格要求等内容。

3. 海运代理合同:海运代理合同是指货主与海运代理商之间的合同,代理商负责处理货物的装卸、报关、船舶订舱等手续,确保货物的顺利运输。

4. 多式联运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常常需要与其他运输方式(如陆地运输、铁路运输等)进行衔接,此时可以采用多式联运合同,确保货物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连续运输。

5. 包船合同:当货主需要独占整艘船舶进行货物运输时,与船东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包船合同。

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整个船舶的租赁期限、费用、船舶使用的方式等。

以上是常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具体的合同内容和条款会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与此,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也需要遵守国际海事法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合同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海上货物运输有哪些合同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

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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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四种主要合同: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2.国际立法:海上运输方面:《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航空运输方面:《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际货约》。

3.满载排水量=空船重量+货物重量+船舶总储备重量+船舶常数4.货运船舶载重线标志由甲板线、载重线圈及各载重线组成。

5.船舶的舱容系数:是指货舱总容积与净载重量之比,即每一净载重吨占有的货舱容积。

6.亏舱率:亏舱容积与船舶货舱舱容的比值。

7.货物的积载因素(stowage factor):是指货物的单位重量所占的单位体积。

8.船期表、运价表、班轮提单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和大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②《汉堡规则》和有的国家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在目的港交货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托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10.①提单的属性:1货物收据属性2物权凭证属性3运输合同属性。

②海运单的属性:海运单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的属性,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③航空货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属性。

11.提单的种类:(一)按收货人记载方式分:1、记名提单2、指示提单3、持有人提单(二)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1、清洁提单2、不清洁提单(三)按运输方式分:1、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3、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四)按照签发人不同分:1、船舶所有人提单2、租船人提单3、无船承运人提单(五)特殊提单:1、倒签提单2、预借提单12.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汉堡规则》“完全过错原则”。

《海牙规则》“不完全过错原则”13.装运港单证:(1)托运单也称订舱单: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是班轮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收货单—大副收据:是船舶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证明货物已经装上船舶的单证。

收货单是托运人凭以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的凭证。

(3)配载图和积载图:配载图是大副在装船前按装货清单编制14.卸货港单证:提货单—小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回提单时签发给收货人的用以提取货物的单证。

一般都印有“不可流通”字样15.班轮运价附加运价也称附加费:(1)超重附加费:每件毛重超过规定重量时所加收的附加运费。

(2)超长附加费:每件货物长度超过规定长度时所加收的附加运费。

(3)直航附加费:托运人要求将货物直航运至非基本港时所加收的附加费。

(4)转船附加费:在货物需在中途港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运费。

(5)港口附加费:班轮公司对情况复杂,装卸效率低和港口费用高的港口加收的附加运费。

(6)燃油附加费:在国际燃料市场价格上涨时加收的附加运费。

(7)选港附加费:托运人有选择卸货港要求是所加收的附加运费(8)变更卸货港附加费:在运输途中货方要求变更原卸货港口时加收的附加运费。

(9)港口操作费:为货物装卸在港口内的某些操作而加收的费用。

16.不定期租船的三种方式:1.航次租船:简称程租,是由出租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间进行一次或多次货物运输的租船运输方式。

2.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调度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3.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调度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7.航次租船的方式:1、单航次租船2、往返航次租船3、连续单航次或连续往返航次租船4、包运合同18.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为《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约代号为“金康”(GENCON)。

19.定期租船与其他租船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等相关费用,并负责船舶航行及内务管理事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2、出租人负责保证船舶适航及各项准备工作。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日常调度和营运,支付相关费用。

4、租金按船舶装载能力和租用时间计算。

20.定期租船运输合同格式: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代号为“波尔的姆”(BALTIME)。

2、《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代号为“NYPE’ 93”,又称为“纽约土产格式”21.佣金:是指租船经纪人代办租船交易所得到的报酬。

通常为运费或租金的1.25%,由船东支付。

22.租船合同洽商:一般由经纪人来完成,包括1、询盘2、报盘3、还盘4、接受四个环节23.LIFO管装不管卸,FILO管卸不管装,FIO全部由货主装卸FULL LINER TERME货主都不管24.船级社是船舶建造及船舶技术状况的专门检验机构。

25.受载期: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预定抵达装货港并装货准备就绪的日期。

26.解约日:也称销约日,是指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如果船舶不能在约定日期内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27.与船舶有关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由承租人支付28.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CQD)的含义:承租人保证按照装卸港口惯常的装卸方法和能力,尽快完成货物装卸,只要装卸正常,装卸时间由出租人承担。

29.滞期费:如果实际货物装卸时间超过允许时间,承租人必须就超过的那部分装卸时间向出租人支付损失补偿。

30.装卸时间的起算:GENCON合同规定:如果NOR在上午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点钟起算;如在下午递交,装卸时间从第二天上午6点钟起算。

31.海上货物留置权:德国、日本、瑞士,承运人对运输货物都享有留置权,而不考虑货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中国、美国,留置对象限定在债务人货物范围内。

32.时间损失=[(合同船速-实际平均船速)×总航行时间]÷合同船速33.具体交船地点的规定方法:①到达引航站交船②在引航员登轮时交船③在泊位交船④在上一港口引航员下船时交船①→④承租人风险越来越大34.对转租租金、转租运费的留置:(什么情况可留,什么情况不可留)35.(多选)国际公约赔偿限额对照(单位:SDR)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责任限额每公斤毛重责任限额每件或每货运单位责任限额每公斤毛重责任限额《多式联运公约》920 2.75 8.33《海牙规则》161《维斯比规则》666.67 2《汉堡规则》835 2.536.多式联运单据:与海上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基本一致:1、表明合同或证明合同功能2、货物收据功能3、货物交付凭证功能4、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物权证明功能。

37.(选择)集装箱交接方式:整箱接收整箱交付:①门(D)—门②门—场(CY)③场—门④场—场拼箱接收拼箱交付:站(CFS)—站。

整箱接收拼箱交付:①门—站②场—站拼箱接收整箱交付:①站—门②站—场38.货运事故原始证据:海事声明、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

39.(选择)准备索赔文件:①索赔函②提单③卸货报告、理货报告、货物溢卸、短卸报告、货物残损单等卸货单证④货物残损公正检验报告、重理单⑤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40.索赔权利的保全:也称海事请求保全,是指对海事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海事请求民事权利得以保障,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41.海上货物运输索赔权利保全的形式:①货物赔偿担保书②船舶扣押③海事证据保全42.香港地区铁路运输的特点:租车方式、两票运输4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式:①班机运输方式②包机运输方式③集中托运方式(分运单主运单)④航空快递(四大快递DHL、FedEx、USP、TNT)44.航空快递业务形式:①门到门(或桌到桌)服务②门(桌)到机场服务③专人派送45.航空运价种类:①特种货物运价②普通货物运价(GCR)③等级货物运价◆简答:①Jupiter条款的内容:在租约中规定,如果装卸时间起算后货物仍未备妥,承租人则应每隔若干日支付滞期费,否则出租人有权取消合同。

②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的含义:在两船互有责任的碰撞中,如果受损失货主向非载货船索赔全部损失,非载货船在赔偿货主后,又向载货船索回其按照责任比例应当承担的部分,那么,载货船可以依据航行疏忽免责条款,将这部分赔偿向本船货主索回。

③新杰森条款的含义:在因船长驾驶疏忽导致共同海损事件时,如果这一疏忽是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货方则不得拒绝共同海损分摊。

④【停租条款】:在船舶租用期内,因约定的原因而影响或妨碍对船舶的使用时,租船人有权对无法使用船舶的时间中止租金的规定◆简答:国际多式联运:概念: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的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

特征:①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②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承担承运人的运输责任③必须是国际货物运输④必须使用多式联运单据⑤必须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不间断的运输优点:①统一、简单②缩短了运输时间,降低事故率③降低了运输成本,节约运输费用④有利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运输◆简答:承运人责任形式:①统一赔偿责任制。

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统一承担责任,各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都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②网状赔偿责任制。

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责任,各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不论两者谁来承担责任,赔偿责任都按照该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③独立赔偿责任制。

指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不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负责,各区段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按照该区段的有关法律确定◆简答:我国《海商法》规定的12项承运人免责事项:(1)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2)火灾免责;(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武装冲突;(5)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6)罢工、停工、禁止工作;(7)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和财产;(8)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缺陷;(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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