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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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附答案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 附答案

第三章运输填空: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

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单选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C.指示提单D.直达提单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等。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
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
仲裁
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争议,选 择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裁决执行。
诉讼
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01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自保险事
05 保险理赔
理赔申请
提交理赔申请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 供相关单证资料。
申请时限
通常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如60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逾期 申请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理赔调查
现场勘查
保险公司会派遣专业人员对货物损失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货损情况,并收集相关 证据。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要遵循 一定的程序,包括确认终止条件、协 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等步骤。被保 险人或保险人可以提出终止申请,经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并报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合同终止可能 会影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和保障程 度,因此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谨慎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
潜在缺陷免责
对于货物本身的潜在缺陷或内 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定地区免责
某些特定地区可能因政治、战 争等原因被列为免责区域,货 物在此类地区的损失保险公司
不负责赔偿。
03 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根据货物种类、 运输路线、保险公司风险 评估等因素确定的费率, 用于计算保险费用。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contents

班轮实务(考试题型版)

班轮实务(考试题型版)

班轮实务•选择 10 10•名词解释 5 30•简答 3 30•论述 1 15•案例分析 1 15名词解释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船舶稳性:是指船舶在外力矩作用下偏离其初始平衡位置而倾斜,船舶具有抵抗外力并当外力矩消除后船舶还具有恢复原来平衡状态的能力3、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所适于并能安全载运和保管货物。

4、保函:托运人给承运人签发的担保,在承托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班轮运输: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

是指托运人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轮船公司,轮船公司按固定航线,沿线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船期,固定运费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6、提单: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用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装卸货物的书面凭证7、提单的转让:是指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通过在提单上背书或者交付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并转移该提单的占有,从而使得该第三人获得提单所表彰的权利,并因此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为必背)8、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9、实际承运人: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

10、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1、实际托运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12、货代: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

(提供运输业务)货运代理是指在流通领域专门为货物运输需求和运力供给者提供各种运输服务业务的总称。

(提供运输业务)13、NVOCC:NVOCC是指无船公共承运人。

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相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一、词汇解释FOB,即“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表示货物交付给海上运输承运人后,卖方的责任结束。

在FOB价格中,包括了卖方将货物运载到指定港口码头并将货物装上船的费用,但不包括海上运费及保险费。

买方成为货物的承担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方。

二、FOB的具体条款解释1、FOB的含义FOB的定义是指卖方负责将商品运送到指定的装运港口,并在货物装载到承运人指定的船上时,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

在FOB条件下,卖方需承担的责任包含了将货物送到指定港口码头,并保证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费用和风险。

2、FOB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将货物送到指定的装运港口码头;- 确保货物按照装船要求进行准备;- 承担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责任,直到货物装上船;- 安排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2.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做好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海关手续等准备工作;- 承担运费、保险费等费用;- 从卖方处接收货物,并负责货物离港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货物交付清单该清单详细列出了卖方将要交付的货物,包括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2. 装船要求该附件详细说明了卖方要求买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货物的装船操作,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及顺利运输。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包括了运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条款,对交付货物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了约定。

4. 货物保险该附件包含了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购买的保险政策,其中包括了保险费用、保险范围及索赔方式等内容。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上运输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公司或个人。

2. 港口码头指用于装卸货物的特定区域,通常位于港口内。

3. 进口许可证指进口国政府颁发的一种准许进口特定商品或货物的许可证明文件。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精选)6篇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精选)6篇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范本(精选)6篇篇1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合同事项及内容概述本合同涉及的国际海上运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卸、运输、报关等事宜。

合同所涉及货物的详细信息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如下:货物名称、数量、价值、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货物信息真实、准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货物的交接。

二、货物的交接与运输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交付至乙方指定的装船地点,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资料。

2. 乙方负责货物的海上运输,应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乙方应合理调度船只,确保运输计划的顺利进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3. 货物的装卸应遵循合理的作业规范,避免货物损坏或遗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1. 运输费用包括______等,总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具体费用明细及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运输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在收到款项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四、保险及风险承担1. 乙方应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2. 货物的风险在甲方交付给乙方后由乙方承担,直至货物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按时交付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FO 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FO 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1.FO 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其全称是Free O nB oard,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所以一般被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在F O B 条款下,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承担货物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而买方必须从承担货物从上船起一切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从表面上来看,F O B 条款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而且在报价时不用考虑海运费也不必担心海运费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

因此,目前国内整体超过80% 的外贸公司和工厂都采用FO B报价,其中每条航线的比例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5.要想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也是尽量由自己委托货运代理办理租船订舱。

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则要对客户指定货代的资质进行资信调查。

如果是货主主动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3.使用FOB 对我国的出口商是很不利的,出口商的主动权很少而且存在的风险很大,对出口商而言,主要是存在无货代提单放货的风险。

FOB 出口指定货的业务运作状况表明,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向国内指定货代公司签发船东提单MB/L ,提单上SHIPPER 显示为国内指定货代D ,CONSIGNEE 则显示为国外货代C ;然后,国内指定货代公司转交国外货代根据船东提单MB/L 缮制的、向国内出口商签发的货代提单HB/L (或国内指定货代公司代理国外货代签发HB/L ),提单上SHIPPER 显示为国内出口商A ,CONSIGNEE 则显示为国外采购商B 。

FOB 出口指定货情况下,国内口商向国内指定货代支付完所有的FOB 本地费用(LOCALCHARGES )后,国内指定货代把货代提单HB/L 交给国内出口商(向银行进行仪付结汇),但船东提单是由国内指定货代交给国外货代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船舶仓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的运 费损失的赔偿。 合理扣除部分:节省费用&另装运费 (3)滞期费(demurrage) 航次租船中,承租人因未能在约定的装卸时间 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费率和计算方法由合同约定。 (4)其他费用 一般为承运人为货方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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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f.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提供有关货物的错误信息:内容、性质、特性 等
g.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h.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承运人需在提单等单证上正确批注,才能对抗
善意收货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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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i.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收货人(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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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 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 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 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海上危险:不能合理预见的,超出正常适航船 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暴风雨,浓雾,暗礁等)
b.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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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c.政府或者主管部押:仅限于政府高压手段的干预,不包 括正常司法程序的扣押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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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

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

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

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

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

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

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

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

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

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

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

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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