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合集下载

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制定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村级文化大院是指由行政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村级文化大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工作职能第四条村级文化大院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事政治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三章组织保障第五条把文化建设纳入村总体发展规划,坚持文化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相互融入、相互促进。

村级文化大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建设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文化大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大院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大院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七条村党支部、村委会高度重视文化工作,有一名村领导分管文化工作。

有1—2名热爱文化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文化管理员。

有1支以上的业余文体团队,常年坚持活动,每支队伍每年开展活动12次以上。

第八条加大文化工作投入,保证文化大院建设、设施设备维护、免费开放、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化管理员补贴等必需的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对文化大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文化活动要有一定经费保障。

村党支部、村委会确保文化大院的各种设施完好无损和正常开展活动。

第九条把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加基本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提供机制。

推广政府购买、集中配送、联网服务等做法,把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送村入户。

县乡村设施建设标准

县乡村设施建设标准

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县级图书馆一、二级必备条件一级图书馆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城市的区图书馆不低于2000平方米;2.财政拨款不低于30万元;3.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占职工人员总数之比不低于3 0%;4.图书年入藏数量不低于3000种;5.年外借册次(以计算机统计为准)不低于1 0万册次;6.现代化技术装备、自动化网络化建设两项得分不低于50分;7.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得分不低于35分;8.读者满意率不低于80%。

二级图书馆1.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城市的区图书馆不低于l500平方米;2.财政拨款不低于20万元;3.图书年入藏数量不低于2500种;4.年外借册次(以计算机统计为准)不低于8万册次;5.现代化技术装备、自动化网络化建设两项得分不低于40分;6.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得分不低于30分。

7.读者满意率不低于70%。

县级文化馆一、二级必备条件一、等级必备条件注:8项条件中,高、中、低三项指标分别为一、二、三级馆必备条件。

8项条件均达到相关等级标准的,方具备该等级馆的评定资格。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一、文化站应设置在乡(镇)中心,便于群众聚集活动的地段,建设规模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室、办公用房等。

二、多功能厅应配备举办一般性文艺活动所必需的锣鼓、乐器、灯光和音响等。

三、书刊阅览室应配备图书3000册以上和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设置一定的阅览坐席。

四、培训教室应配置能容纳30人以上参加学习的桌椅。

五、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室应配备卫星接收系统、电视机、DVD播放机和5台以上能够上网的计算机以及投影仪。

六、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七、根据服务人口配备了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2人以上)。

八、根据《山东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广泛开展服务活动,活动记录、资料完整,制度健全。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鲁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7]33号2007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省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文化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山东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15-2020年)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依据国家颁布的指导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自2015年开始实施。

(二)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指导标准和省实施标准,结合实际和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并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予以奖励。

(四)加强监督考核。

将各市、县贯彻落实国家、省意见及标准情况,以及制定落实实施方案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加强督导检查。

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

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鲁文旅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文旅发〔2022〕22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三章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第四章示范与支持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园区”)、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推动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园区,是指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指经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创建、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经本办法创建、命名的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可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六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承担,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

农村文化大院建设

农村文化大院建设

农村文化大院建设农村三类文化大院是以村委会、农户大院、村三室一场、农家书屋等文化阵地为依托,以农村民间艺人为骨干,以村委会所在地、村民小组服务中心和农家大院为场所,以文化为主题,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主导、农民自办的公益性综合文化传播点,集党的政策教育、科技普及推广、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图书阅览、信息查询、体育活动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场所。

农村三类文化大院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整合利用好现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建设标准:农村文化大院可分为村、组、户三类。

一类文化大院:即村级文化大院,院址设在村委会,一般设有三室一场,即:游艺室、多功能室、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一个篮球场。

其中:游艺室备有国际象棋、跳棋、扑克等3种以上娱乐设施,乒乓球、篮球或台球至少两种以上文体设备,多功能室有电视机、DVD播放机,投影仪、音响等设备,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实现共建共享并开展各类培训,农家书屋藏书2000册以上,订阅报刊杂志5种以上,有一个篮球场,配置6种以上健身项目及器材,又10人以上文体活动队伍等必要设备,每年至少举办6次以上文体活动。

二类文化大院:即组级文化大院,院址设在村民小组服务中心,一般设有三室一场,即:游艺室、多功能室、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一个篮球场。

其中:游艺室备有国际象棋、跳棋、扑克等3种以上娱乐设施,乒乓球、羽毛球或台球至少一种以上文体设备,多功能室有电视机、DVD播放机等设备、可利用基层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设备开展各类培训,农家书屋藏书1500册以上,订阅报刊杂志3种以上,配置3类以上健身项目及器材,有5人以上的文体活动队伍,有满足小型演出的音响等必要设备,每年至少办3次以上文体活动。

三类文化大院:即农家文化大院(户级),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10-20平方米的活动场所、有农家书屋,原则上要有电视机、DVD等设备,农家书屋藏书500册以上,订阅报刊杂志1种以上,户主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凝聚力,具备文艺特长,能联系周围15户以上的群众,经常性组织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满足群众“求知、求富、求乐”的需求,推进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农村文化大院实施方案

农村文化大院实施方案

农村文化大院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农村文化大院是指在农村地区建设的集传统文化、休闲娱乐、农耕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场所。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文化大院成为了推动农村文化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制定农村文化大院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目标。

1. 打造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文化大院,传承和弘扬农村传统文化;2. 提升农村文化大院的功能性,丰富乡村旅游产品,促进农村旅游业的发展;3.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4. 丰富农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三、实施方案。

1. 场地选址。

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段,尽量靠近村庄或景点,方便游客前来参观。

2. 建筑设计。

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结合传统建筑风格,注重与自然环境的融合,营造出具有浓厚乡土气息的文化大院。

3. 文化展示。

搭建文化展示平台,展示当地的传统手工艺、民俗文化等,举办各类传统文化活动,吸引游客参与体验。

4. 休闲娱乐。

设置休闲娱乐设施,如茶座、休闲区、儿童游乐设施等,为游客提供休闲娱乐场所。

5. 农耕体验。

开展农耕体验活动,让游客参与农耕劳作,体验农村生活,增进对农村的了解和情感认同。

6. 农产品销售。

设置农产品销售点,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提高农民收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7. 文化教育。

开展农村文化教育活动,如书法、绘画、传统乐器演奏等培训班,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提高文化素质。

8. 管理运营。

建立健全的管理运营机制,制定文化大院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文化大院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四、保障措施。

1. 政府支持。

加大对农村文化大院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

2.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大院的建设和运营,发挥多方合作的优势,共同推动农村文化大院的发展。

3. 宣传推广。

加强对农村文化大院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体验。

文化大院标准要求

文化大院标准要求

文化大院标准要求
1.村(社区)领导班子重视文化工作,有一名村(社区)领导分管,组织领导得力,接受上级文化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能积极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文化工作任务。

2.有1—2名专职或兼职文化管理员,负责日常文化工作。

制定有各项管理制度并制作挂墙,严格执行。

3.对文化工作加大投入,保证文化大院建设、设施设备维护、免费开放、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化管理员补贴等必需的资金。

4.建有综合性文化大院(文体活动中心),选址合理,环境整洁,文化气氛浓厚,方便群众,利用率高。

5.文化大院有活动室、多功能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室等,其中多功能活动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有规范的名称标示牌。

6.建有图书室(农家书屋),每个图书室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

并定期予以更新。

图书室每周开放不少于3次, 7.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宽带接入,有投影机、有源音箱和20台左右电脑。

8.室外文化活动广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省级文化大院优化提升村室外广场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9.每村有1支以上业余演出队伍,有服装、道具、音响等文化活动设备,每年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12次以上。

10.建立和完善文化活动档案,有人负责,有档案橱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制定山东省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村级文化大院是指由行政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村级文化大院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工作职能
第四条村级文化大院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事政治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三章组织保障
第五条把文化建设纳入村总体发展规划,坚持文化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相互融入、相互促进。

村级文化大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建设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文化大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镇综合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大院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大院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七条村党支部、村委会高度重视文化工作,有一名村领导分管文化工作。

有1—2名热爱文化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文化管理员。

有1支以上的业余文体团队,常年坚持活动,每支队伍每年开展活动12次以上。

第八条加大文化工作投入,保证文化大院建设、设施设备维护、免费开放、群众文化活动组织、文化管理员补贴等必需的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对文化大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展文化活动要有一定经费保障。

村党支部、村委会确保文化大院的各种设施完好无损和正常开展活动。

第九条把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参加基本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场化提供机制。

推广政府购买、集中配送、联网服务等做法,把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送村入户。

第十条村级文化大院要建立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检查、监督,并有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县级、乡镇文化部门负责村级文化大院专(兼)职人员、文化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村级文化大院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环境整洁、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

第十三条村级文化大院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文化大院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图书报刊阅览室(农家书屋)、文艺活动室、公共电子阅览室、综合展览室等。

第十四条村级文化大院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图书报刊阅览室(农家书屋)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农民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图书一般不少于1500册,品种不少于500种;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并定期予以更新。

每周开放不少于3次,年接待读者1000人次以上。

第十六条公共电子阅览室有宽带接入,有投影机、有源音箱和10台左右电脑。

第十七条村级文化大院建有室外文化小广场,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有灯光、有源音箱等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文化小广场要硬化地面。

第十八条村级文化大院可以“一室多用”,依托文化大院,整合各部门面向农村实施的各项惠民科技文化教育工程,实现综合利用,做到共建共享,形成集文化、教育、体育、基层党建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级文化大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第五章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村级文化大院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综合性文体活动5次以上。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指导农民自办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艺骨干。

第二十一条加强当地文化活动的组织、培育,形成1—2个常年坚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的品牌文化活动,努力形成“一村一品”。

挖掘当地优秀民间艺术,开展独具特色的民间文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上级文化部门、单位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
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第二十三条建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开通留守家庭与外出人员视频窗口。

第二十四条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村级文化大院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制作上墙,严格执行、规范运转。

第二十七条明确村级文化大院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率。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加大对村级文化大院建设与服务的考核力度,重点考核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在村级的落实情况、村级文化设施建设情况、村级文化投入保障情况、村级文化活动与服务开展情况和村级文化队伍建设情况。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文化大院管理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对未按规定向群众开放文化设施、传播腐朽落后文化的、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责任无所作为的文化大院,以及损坏文化室设施设备的、扰乱文化室正常工作秩序的、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根据情节经重,对分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