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后勤部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事宜作出规范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的解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原《办法》为2007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残疾退役军人依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优待。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退役军人福利保护法(全文)

退役军人福利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法旨在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军人转业安置和社会融入。
第二章转业安置
第一节转业安置的范围和内容
转业安置包括职业培训、就业创业、优先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转业安置的程序和机构
转业安置的具体程序由规定,转业安置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章优抚救助
第一节伤残军人抚恤
伤残军人抚恤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伤残军人。
第二节优抚对象的确定
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伤残军人和烈属等。
第四章医疗保障
第一节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退役军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政策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二节伤残军人康复护理
伤残军人享受康复护理服务,具体政策由卫生部门制定。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一节退役军人住房保障
退役军人在安置转业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节伤残军人住房保障
伤残军人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一节退役军人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节伤残军人社会保障
伤残军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由本法规定的为准。
以上为《退役军人福利保护法》全文,共计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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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后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
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
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厅(教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联合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各军种政治工作部、后勤部,战略支援部队参谋部、政治工作部,联勤保障部队战勤部、政治工作部,军委机关各部门有关局(厅),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工作部、管理保障部,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处、供应保障处,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后勤部:现将《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适应了新时代军地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对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军队备战打仗具有重要意义。
军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给退役军人工作带来的变化,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贯彻落实好。
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帮助他们积极融入社会,更好实现自身价值。
要引导广大退役军人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地方建设,奋发有为,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7.30•【文号】人社部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缴交城乡医疗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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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2009年7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商机>找商机项目>:退役军人保障法最新内容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是由本站为您精心收集,如果觉得好,请把这篇文章复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诉您的朋友,以下是退役军人保障法最新内容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的正文:退役军人保障法最新内容退伍军人保障法全文10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开通官方政务微信,首篇发布4条消息,其中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正征求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意见引起广泛关注,该条消息首次权威透露《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6项内容,公布4大创新制度,均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回应了退役军人关切。
原文表述如下:草案坚持继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对退役军人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等作了整体设计和系统规范,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发放退役军人证、实行退役军人安置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等一系列创新制度。
这段话信息量很大,基本回答了三个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是《保障法》内容架构已经完成从退役军人事务部官微发布消息来看,《保障法》已经完成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完成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正在收集梳理汇总,说明《保障法》内容早已完成。
退役军人事务部还明确指出,会适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在根据前期征求意见进行修订后,会在年底前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组建大半年以来,通过艰苦卓绝努力,大家可以从钱锋副部长脸上读出些许轻松,因为《保障法》架构终于搭建完毕,基本框定为六项主要内容(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优待抚恤),在征求各意见单位的建议后,这些内容还在得到不断完善和充实,下步重点是广大退役军人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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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后勤部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事宜作出规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18日 来源:新华社 【字体: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王东明、胥金章)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4项事宜作出规范。
一,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二,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三,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 四,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完) 未退出现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将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 胥金章、王东明)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未退出现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将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这位负责人介绍,在此之前,因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退役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被评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后他们即不再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联合下发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总后勤部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对相应政策做了调整。
《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
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完) 军队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胥金章、王东明)执行了近6年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今年起将有所调整。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
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边积累边消费”不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不再与个人工资收入直接挂钩,保持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适度适量积累,将有利于减轻军人和国家的负担。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出台的第二个军人保险险种。《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4 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学举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