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 s r h d p n e c n uh r y fra t — mo o oy l w e fr e n g n is t r e t e d t te gh n n u e t e i e e d n e a d a to i o n i — n p l n o c me t e c e .I g nl n e o s n t e n t a a u y r t e r l f t e a t n p l o h oe o h n i o oy c mmi e t i ti i g te e it g i lme tt n me h n s i e g n r l mo t e wi man an n h xsi mpe n ai c a i t h n o m n t e ea h fa w r .T e e it g lw e f r e n g n i ss o l e p n il o l me t g a t —mo o oy a ar ,s c r me o k h x s n n o c me t e ce h u d r s o s e fri e n i n i i a a b mp n n p l f i s e—
我 国 反 垄 断 法公 共 实 施 机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刘 红 沙
( 湖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0 8 ) 10 2 摘 要 : 国反 垄断法颁布至今 , 我 其规制垄断的实效并 不尽 如人 意, 其构 建的“ 层次、 双 多机构 ” 公共 实施机制存在诸 多
关 键 词 : 垄断 法 ; 共 实施 机 制 ; 垄断 执 法机 构 ; 立 性 ; 威 性 反 公 反 独 权
中图分类号 :9 2 2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具体制度

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具体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实施制度健全与否决定了此法是否能够发挥其既定目标。
纵观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反垄断法的实施素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分野。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源于美国,近年来,也成为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的趋势。
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有两种机制:一元实施机制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主要依赖公共实施,私人实施不必参与其中;二元实施机制则强调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配合协调。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形式上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并存的二元机制,实质上为仅有公共实施的一元机制。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缺位,致使很多私人受害者不能及时阻止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在事后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显然与反垄断法的目标相悖,另一方面也是对反垄断行为的纵容。
本文比较分析了世界上已经存在的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探讨了有关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几个具体制度。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法律的实施,指的是”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现实性的过程”。
⑴法律的实施对于实现法律目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或者可以说,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实现法律目标的过程。
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反垄断的实施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反垄断法的实施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动用公共资源,由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种方式称为”公共实施”;另一种方式是私人参与者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弥补自己因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直接发动反垄断法的执行,这就是”私人实施”。
⑵一般而言,公共实施会动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财政,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私人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来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的实施过程,因此私人实施的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私人的个体利益,但有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⑶私人实施反垄断法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潮流下,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竞争手段。
因此,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
然而,专利池的滥用却成为了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专利池滥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等方面来探讨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一、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是指多个专利权人为了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建立的共享专利授权机制,通过将各自的专利合并,形成一种联合控制的专利许可机构,以便实现技术标准的互通和互用。
专利池通常由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产业联盟或领导机构组织,旨在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降低技术标准的实施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二、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1. 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授权,但对不同使用场景采取不同的商业条款,让竞争对手无法获得实际竞争优势。
2. 借助专利池的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专利权人进入,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3. 合并多个专利权,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套利等手段形成把其他企业排除在外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市场。
以上是专利池滥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会使得专利的合理使用受到影响,而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制止这种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所产生的效果的判定标准。
对于专利池滥用,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规制:1. 制定专利池的法律规定,规范专利池的使用。
专利池的设立必须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同时必须对专利池的运作实施监管。
此外,在专利池的合并和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尊重知识产权等原则,防止滥用垄断地位。
2. 禁止专利池滥用垄断地位。
专利池的合并和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滥用垄断地位,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正当影响。
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司法救济机制

论 我 国反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司法救 济 机 制
三 、我 国反 行 政 性 垄 断 司 法救 济 的 实现 途 径
在反垄 断中 ,违法与合法 往往 是相对 的 ,可 以说 “ 反垄 断 本身就是合 理 行 为体 ,对反 垄 断案 件 的审 查 主要 是 合理 性 审 查” 。 只有 通 过 合 理 性 审 查 ,才 能 对 “ 是 否 存 在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 经 行 宫 增 的认 定 。法 院 进 行 合 理 性 审 查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一是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 管理公共 事务职 能 的组织是否滥用 行政权力 。二 是 ,行 政机关 或者法 律 、法规授 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 制定 的规 范性文 件是否 含有 排 除 、 限制 竞 争 的 内 容 。 “ 萌芽虽然还不是树木 身 ,但在 自身 中已有着树 ,并且包含 着树 的全部力量。 ” 尽管我国 《 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 令人略感失望 ,但毕 竟反行 政性垄 断 已经初 步踏上 了法治 的正 轨 。反行政性垄断 司法救济对 于有效规 制行政 性垄断 、监督 行 政 主体依法干预 经济 、保护行政 性垄 断受害者 的合法权 益。从 而维护市场的 自由竞 争秩序具有重要意思。 ( 作者 单位 :河南师
5、 审查 标 准
当说 ,借助于行政内部 控 制来 寻求 对 行政 性垄 断 的法 律救 济 , 不失为一种有效 的手段 ,但 是 ,由于行 政性垄 断的 渊源就在 于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 力进行 的违法行 为 ,并且 行政 系统 内部各 部 门经过长 时间的冲突与磨 合形成 了千丝 万 的联 系 ,加之行 政 机关本身 的利益驱 动 ,使 得对 行政性垄 断 的行 政 内部控制 明显 的不足 。而在反行政 性垄 断领域 ,司法 救济 与行政 内部控制相 比 ,具 有 较 大 的优 势 。 随着我 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司法 救济在遏制行政权 力滥用 、 客服行政 内部控 制上 述弊端方 面越来 越具有 优势 。第一 ,司法 救济是 “ 法律控制权力 的最佳制度设 计 ,是促 进和保 障依法行 政 的有力手段” 。第二 ,司法机关是介于国家和政府与公 民以及 社会成员之 间的 中立 者和公 正裁判者 ,能够客 观地处 理当事人 的利益之争 。第 三 ,司法 救济具有 更大 的透 明度。第 四,司法 救 济在控制违 法行为 发现成本 上具有 优势 。第 五 ,司法参 与行 政 性 垄 断 的处 理 不 易 造 成 对 政 府 干 预经 济 的过 度 干 预 。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内容导航】:1.法律责任2.反垄断执法机构3.反垄断调查【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3)刑事责任《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解释】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3.反垄断调查(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突击强化题-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突击强化题-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模式是()。
A.直接诉讼模式B.行政执法模式C.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模式D.行政诉(江南博哥)讼模式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单选题]2.关于反垄断行政执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B.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是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C.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D.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可以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单选题]3.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地区间贸易壁垒的是()。
A.关税B.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C.环保因素D.技术因素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⅛:题选项B属于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
[单选题]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包括()。
A.省级人民政府B.市人民政府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国有电信企业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主体。
[单选题]5.在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决定的情形是()。
A.经营者证明该集中对竞争能产生有利影响B.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小于不利影响C.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D.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之理论逻辑探析——基于经济法视角

jc.I ev w o eeo o cl et nt i f h c nmi a pia l nai c a i a cmprbea vnaea h e t w, r t i e t o meh ns h s n o aal d a t — v e mp me t n m i g
V0 . 9 NO 4 12 .
第2 9卷
第 4期
《 垄 断 法》 人 实施 机 制 之 理 论 逻 辑 探 析 反 私
基 于经 济 法视 角
刘 乃 梁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重庆
4 12 ) 0 10
【 要】 摘 作为 习惯思维下 法律被动承受一方 的私人 , 往往 会在法 律 的实践过 程 中起 到 意想不 到的作用 。2 0世纪 9 0 年代 以来 , 反垄断法私人 实施 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各 国反垄 断法实践 中的最新发展趋 势 , 同时也是众多反垄断法学 者
和实务工作者关 注的重要研究课题之 一。在经 济法 的视野 下 , 私人实施 机制 具有公 共实施 机制 不可 比拟 的优势 。 目前 , 欧美 各国普遍建立 了公共 实施 与私人实施并行 的二元 反垄 断实施机 制 以克服单 纯公共 实施机制造 成的政府 资源浪费 、 效率低下等现实 问题 , 从而更好实 现反 垄断法的经济 目标 和社会 目标。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坚持发 展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完善

运作体制 , 包括反垄断机构的职能范围 、 力配置 、 力运行 权 权 原则和 程序 等核 心要 素。对 于所 有建立反 垄断 法律制 度的 国家来说 , 反垄断实施 机制都 是一个 非常重 要的 问题 , 不 其
反垄断委员会具有联席会议的性质 , 主任由国务 院分 管副总 理担任 , 主任 由商务部部长 、 副 国家发改委主任 、 国家工商 总
收 稿 日期 :0 9 1一 l 2o — 2 8
断行为进行查处 , 目前其并未被 明确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 但
作者简介 : 倪娜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万欣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 女, 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 员。
16 0
论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 的完善
我国构建系统的反垄断体系起步较 晚 , 理论 界和实务部
门曾对我国反垄断实施 机制 该如何 借鉴 其他 国家 的先进 经 验进行过热烈 的讨 论 。归 纳起来 , 主要有 两种 观点 。第 一 , 建议采 用一元化 的机 构设 置模 式 。在这种模 式下 , 反垄断
执法主要由单一行政机 构完 成 , 政机 关既 负责反 垄断 , 行 也
的实施 。持这种 意 见 的主要 是 一些 研究 机 构 和专 家 学者 。 第二, 不设立新 的机构 , 将现有的反 垄断执法 职能进行整合 , 明确由国务院现有 的一个 部 门统一 承担 。如 商务部 和 国家 工商总局 都 曾提 出 , 由本部 门 承担 反垄 断 机构 的 职能 。第
局局长 、 国务 院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 委员 由国家发改 委 、 工业 和信息化部 、 监察 部 等 1 6个单 位 的负责人担 任。反垄 断委 员会下设专家咨询组 , 聘请 法律 、 经济 等方面 的专家 和有关 人员组成 , 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 问题 提供 科学咨询 。反 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究拟 定有关竞 争政 策; 织调 研 组 查、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状 况 , 布评估报告 ; 发 制定 、 发布 反垄 断指南 ;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反垄断 委员会主要通 过召开委员会 全体会议 、 主任 会议 和专题会 议履行 职责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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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实施机构:狭义:纯行政性的的主管机关或具有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广义:也承担了反垄断法的执行职能的法院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权、反垄断法实施程序和反垄断法处理和制裁手段。
目标:维护自由竞争的秩序、提高社会经济的效率、保障消费者的福利、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司法中心立法模式:司法机构即法院承担着主要的反垄断法实施的任务,行政执法机构起辅助作用。
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采取检察机关或私人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救济。
优点在于法院的独立性,最大限度的减少了政治和其它利益因素的干扰,有效的落实竞争政策缺点就是缺乏实施效率和解决反垄断问题的专业性。
行政中心立法模式:行政机构承担着主要的反垄断法实施任务,处于核心地位。
这种行政机构往往属于政府内部的一个特殊部门,一般为专门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享有调查、__________ 诉及对反垄断法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
这种行政机构一般具有相当大的权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具有一定的准司法权,而法院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者,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主要扮演司法审查的角色。
(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局、法国的竞争委员会、乌克兰的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优点在于它的高效率,缺点在于往往受制于政治和其它利益因素。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1.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现状其中机构设置可以描述为“双层次多机构”。
双层次是指反垄断委员会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多机构是指众多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行政部门,就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也可以描述为“ 3+X ”模式,“3”是指工商总局、发改委、商务部,“ X ”则代表众多行业监管部门,如证监会、银监会、民航总局、铁道部等。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开始施行。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领导、办调、组织反垄断工作,其议事方式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
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然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由新设立的机构承担,那就仍由现有的某些机构承担,但并没有具体说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与现实中的政府部门衔接。
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商务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成立国家反垄断局。
至此,《反垄断法》的三个共同执法部门一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
4.1.2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问题①执法机构分散目前,发改委管理价格垄断,商务部控制合并、并购,工商总局监督不正当竞争,最晚成立的反垄断局,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
现有执法机构多元化容易产生很多的问题。
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易造成资源浪费。
三个部门联合执法,势必会在权利分工上出现一些冲突, 以及存在交叉执法现象;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叠。
举例: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事业滥用行为应由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按照现行《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应由发改委监督负责管理,如果公用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该由谁管呢?这就必然导致出现管辖权盲区的问题。
即使不存在管辖权的冲突,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缺乏协调性。
②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执法机构执法,这样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交叉执法及冲突。
如《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价格垄断行为。
不同法律规定上的差异,给执法机构带来了一定的迷惑。
③执法权限不明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方式,有时一个反垄断行为,没有一个执法机构负责,他们相互推卸责任,要么没有“胆子”去执法,要么没有既得“利益”也不执法;然而有时,对于一个反垄断行为,多个部门争抢着执法,出现“打架”现象。
④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差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及商务部主管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分。
根据行政规划,它们分别受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特别是行政垄断问题严重,而反行政垄断的任务不适合由承担了其他各种经济管理职能的现有机关完成。
因为“自己处理自己的案件,,难以使人信服”,因为自己反对自己,制约就等于没制约。
⑤执法机构专业性差这三家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人员,缺少经济学、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专门素养,对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结果均缺乏权威性。
因为反垄断的对象往往是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的企业,甚至是超级企业,其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学、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企业管理、统计等方面的专长。
⑥执法机构权威性差:权威性是由专业性和独立性所决定。
完善我国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对策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实施机制立法模式首先,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而中国更趋于接受同属大陆法系的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中心立法模式,中国的《反垄断法》这一实体法,也表明了这点。
其次,我国的司法系统并不发达,我国采取美国的司法中心模式将会面临层层困境。
最后,我国的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分析当今世界上反垄断法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尤其是行政中心立法模式下的行政执法机构设立现状和发展趋向,独立的准司法机构。
强调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司法化。
①反垄断执法机构人员设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人员应由国务院规定,人员数量应该为单数,这样是保证民主决策的顺利讲行,以及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应有具体的规定。
所有组成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先,包括经济学家、法学家以及具有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的人员;他们不能在政府机构和企业、企业协会中兼职、不得自营实业、不得担任咨询专家和股票家等,(相对对立性)。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还应注意精简和高效,只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部门。
②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由于我国对于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分别立法的方式,暂时不会合并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由工商管理部门行使,反垄断法则由新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执法。
具体来说:为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上应归属于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就如审计机构独立于任何其它行政部门。
③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设置1相关规章、命令制定修改权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范围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权就具体实施反垄断法制定相关的规章,有权发布禁仝(禁止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和指令(通常是向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废除或修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
对于这些权力的行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委员会相会合作、配合。
2)调查权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基本的权力是对市场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具有明的或秘密的调查取证权。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依法具有的调查权力包括:要求相关人员配合调查、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查询、复制与反垄断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
3)行政处罚权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经过调查并确认市场主体构成违反反垄断法,可对违法主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能有效地阻止垄断违法行为。
4)审理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理权主要表现在: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并考虑到特定时期的国家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等情况对企业间合并、控股等方面的协议或者决定进行调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的权力,以及审查被控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豁免或例外的权力。
5)调解、裁决权行政调解、裁决权,可以理解为准司法权。
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类似于法院的程序对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采取何种行政措施时加以裁决的权力,其调解、裁决非经依法改变或撤销,具有法律效力。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的法院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为了监督和制约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司法机构有权对执法机构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在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就我国现有的法院而言,存在一定的缺陷:缺少审理垄断案件的专门反垄断法法庭、法院的独立性不强和法院审理人员的专业性差。
①我国应设立相应级别的专门法庭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构。
我国应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法庭。
可以根据反垄断案件涉及企业规模、数量及金额等,确定管辖。
②加强我国法院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现在中国的行政权力滥用,导致司法审查对权利救济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现在的司法系统结构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如人事和财务,在行政垄断案件诉讼中,被告的特殊身份使得法院要面临比其它案件更大的阻力和压力。
因此,法院需要真正的独立。
还应提高法官在反垄断法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不断补充既有专业能力又有实践经验的人员进入各反垄断法法庭,以提高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的质量。
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之间相辅相成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监督、制约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是两个系统,行使着两种权力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能够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相对人的权利。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案件行使行政权时,为了防止其任意行使权力,必须要有相应的机构对其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对行政垄断案件,更需要监督和制约,反之亦然。
2)协作、合作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法院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协作: 1)对法院提供正在办理案件的相关信息,2)在法院适用反垄断法律时提供观点,3)对法院提出案件处理参考意见等。
法院可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协作:1)提供案件的判决文书,2)对相关案件做出证据保全措施等。
正确处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在我国很多行业:如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石油、银行等,这些行业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命脉,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好这些行业,在大多数行业中都设立了行业监管机构,如电监会、铁道部、民航总局、银监会等。
然而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业是滋生垄断的温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在管辖权上必然会存在交叉。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作出新的规定,那么监管机构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这就排除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行业垄断案件的管辖,这不符合世界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
首先,监管机构通常缺少反垄断意识,就算意识到被监管行业已具有垄断行为,但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行业往往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有效的对其监管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