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的期限、转让、使用许可和终止

合集下载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

第二十二条
•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 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 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 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 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 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 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 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 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 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
•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 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 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 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 送达当事人。 •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 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 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 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 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 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贸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外贸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公司商标权益,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商标的经营活动,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保护、许可、转让、撤销等。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商标权益,防止商标被侵权、假冒和滥用。

2. 合法原则:依法合规进行商标管理,确保公司商标活动的合法性。

3. 预防原则:预防商标风险,提高公司商标风险防范能力。

4. 保密原则:保护公司商标信息,防止商标信息泄露。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四条公司应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的产品或服务,应优先注册。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应由公司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并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外部专业机构合作,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信息,并确保商标注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七条公司应规范使用商标,确保商标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八条公司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商标图案、文字或颜色。

第九条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包装、标签等场合,应规范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条公司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商标被侵权、假冒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商标权益。

第四章商标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商标保护机制,加强商标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商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机构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外部专业机构合作,提高商标维权效果。

第五章商标许可、转让、撤销第十五条公司商标许可、转让、撤销等行为,应依法进行,并确保公司商标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商标许可、转让、撤销等行为,应由公司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商标管理,维护企业商标权益,提高商标价值,保护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企业商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各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商标申请、商标使用与维护、商标授权与转让、商标侵权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的修订,应由商标管理部门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并报企业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商标申请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依法了解商标注册相关信息,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提供商标注册方案。

(二)起草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和准确。

(三)向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材料,并及时与商标局保持联系,跟踪申请进度。

(四)协助企业管理层处理商标注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应由企业管理层承担。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后,商标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指导其按照规定使用商标。

第十条商标注册证书和商标注册公告应定期更新,商标管理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存。

第三章商标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企业使用商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商标使用和管理手册,明确商标使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商标使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产品、宣传材料、网站等各种渠道上准确使用商标。

(二)监督产品生产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定期检查产品销售渠道,防止伪劣产品使用商标。

(四)加强商标宣传,提高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四条商标的维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定期对商标进行巡查,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三)定期申请商标延续期,确保商标的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商标管理部门应协助企业管理层处理商标使用和维权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六条企业涉及商标侵权诉讼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商标法课件

商标法课件

(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 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 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 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
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 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活动中,商标管理 机关、商标权人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 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商标法 •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 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83年3月1 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 会议对《商标法》作了修改。 •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 年10月27日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
(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 (二)交送商标图样 (三)附送有关证明文件 (四)按规定缴纳规费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形式审查 二、实质审查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四、商标异议 五、核准注册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 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或期限届满 后6个月内提出。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无次数 限制地续展下去。
二、商标的特征 1.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2.区别来源的标记 3.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三、商标的功能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功能
第二节 商标与其他标记的区别与联系
一、商号 商号,也称商业字号或厂商名称,是用于识别一 家企业的营业与其它企业的营业标记,是营业主 体本身的标志。 二、装潢 商品的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它具有 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作用,可以随着 市场销售的需要、消费者爱好的变化而适时变化。

知识产权法全文

知识产权法全文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上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下面将介绍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非歧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专利权第五条:专利权是发明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六条: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权属、转让、许可等事项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七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十年,外观设计专利十四年。

第三章:商标权第十条:商标权是注册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第十一条: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使用权转让都要依法进行。

第十二条: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续展。

第四章:著作权第十三条: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

第十五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七十年。

第五章: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第十六条:对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适用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保护第十七条: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信息,其持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保密。

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和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的保护由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审判机关依法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1997]3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条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三)许可使用期限;(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上传者知盟网(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第九条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转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识别和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流转和授权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商标转授权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标转授权的法律规定,包括转授权的概念、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商标转授权的概念商标转授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商标转授权可以分为商标权转让和商标使用权许可两种形式。

三、商标转授权的条件1. 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商标转授权必须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进行。

商标注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商标权有效:转授权的商标应当是有效的,即商标注册人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且商标专用权尚未被宣告无效。

3. 转授权内容合法:转授权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4. 转授权形式合法:商标转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5. 转授权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商标转授权不得损害商标注册人、被授权人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转授权的程序1. 签订书面合同:商标注册人与被授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转授权的具体内容、期限、费用等。

2. 提交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代理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转授权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3. 审核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转授权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4. 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转授权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5. 颁发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转授权证书。

五、商标转授权的类型1. 商标权转让: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2. 商标使用权许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但商标专用权仍归商标注册人所有。

六、商标转授权的限制1. 商标权转让的限制:商标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商标使用权许可的限制:商标使用权许可不得违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 商标争议
• 第四十一条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 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 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 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 • 1.提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的时间必须 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 • 2)提出注册商标权争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在后注册商标 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 • • •
四、商标使用许可中应注意的问题 1、被许可使用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2、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注册人的条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期 满续展注册后双方需继续保持合同关系的,必须重新签定 合同; • 4、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相一致,许可使用注 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应分 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的期限、转让、使用许可和终止
第一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 •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 计算。 •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 (一)概念 •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 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 期的制度。 • (二)续展的法律规定 • 注:在6个月的宽展期中,商标权人仍然享有专用权。 这实际上是延长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
• 3)发上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 商品或类似商品。 • 4)发上争议的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相同 或近似。 • 5)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 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 • 2.裁定的程序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后,应当通 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 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 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 • (一)独占使用许可 •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行使禁止权,独立 对抗侵权行为。 • (二)排他使用许可 •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许可人和商标权人共同行使禁止权。 在商标权人不行使禁止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也可以独立 行使禁止权。 • (三)普通使用许可 • 除有明确授权外,不享有禁止权。可协助查明侵权行为, 由许可人对抗侵权行为。
• 裁定程序 • 1.违背禁用条款的注册不当 •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 1)商标局可主动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应申请人的 请求裁定撤销. • 2)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 3)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请求.

第四节
商标权的终止
• • 1.撤销,是指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 而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2.注册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可能导致被撤销: •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 事项的; •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 者的。

(三)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
• 条例第三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 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 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 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 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 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一)注册不当的商标 • 概念 • 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条件的规 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 利取得注册的商标。 • 1.违背禁用条款的注册不当 •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的 。 • 2.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注册不当 •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 • 1.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 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 • 2.注册商标在下述情况下,因注销而终止: • (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 • (2)自动放弃; • (3)其他事由。
• 第五节 商标权的无效 • 一、无效的概念 • 撤销与无效都直接导致商标权的灭失,但两项制度完全 不同,原因、处理程序、效力不同。 • 注册商标的无效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 标法有关核准注册条件的规定而被撤销。体现在商标法第 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中”,包括注册不当商标裁定 和商标争议两种情形。 • 注册商标无效是各国通行的制度,我国亦有规定但并 未使用无效这一概念,混用撤销一词。
• 三、转让的形式 •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 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 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概念 •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商标权人而 言,可以充分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获得相应报 酬,进一步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对被许可人而言, 可以借他人商标的信誉拓展销路;对国家而言, 可以活跃市场,扩大名牌商品的产量,增强出口 创汇能力。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注册商标的转让。
• 2.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注册不当 •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 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 时间限制。 •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 2)只能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 3)时间限制。
• • • • • • •
三、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许可人 应保证商标权的效力,不得擅自转让或注销注册商标; (二)被许可人 1、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2、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3、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 和产地。 • (三)双方 • 1、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于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双方将 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商 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出口商品商标还应报送有关 专业总公司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 2、必须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利 益。
• 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 • 一、概念 • 是指注册商标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 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 二、转让的原则 • 各国商标法规定了有关转让的不同原则。 • 1、连同转让原则; • 是指注册商标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 商标的企业的信誉,或者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 而不能只转让其注册商标而不转让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企 业的信誉。如:美国、瑞典等国。 • 2、自由转让原则 • 是指注册商标人即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 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 • 在分开转让时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商品的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