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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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酬期管理办法探究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酬期管理办法探究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怎样确定

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怎样确定

停⼯留薪期及期间⼯资怎样确定
停⼯留薪期是什么?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继续享受原⼯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那么,⼯伤职⼯停⼯留薪期⼯资如何计算?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停⼯留薪期及期间⼯资怎样确定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伤保险条例
第三⼗三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为最终确认结论。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津劳办[2003]449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2月27日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2004年10月11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规审发[2004]23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八条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发布人:liyu 发布日期:2005-7-8 20:12:4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并提具的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2018年工伤再审申请书范文-word范文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工伤再审申请书范文篇一: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

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

再审诉讼请求:一、撤销(201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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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再次确认书(可编辑)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由省级劳动鉴定号重新确认:被鉴定人照片粘贴(扫描)处的工伤职工个人编号、身份证号、住址、用人单位工伤部位。

根据《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确认,你单位的停工留薪期为:自工伤之日起至1月日止,共计天数。

这一确认结论是最终的。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2005年1月注:本确认通知书一式五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省级、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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