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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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一、背景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指南》。

二、认定原则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2.参保人员必须在参保期间确诊,并完成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手续,经定点医疗机构审定通过方可享受待遇。

3.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认定结果由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负责,按程序作出认定结果,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

三、认定程序1.参保人员首先到所在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诊断,以明确是否可能属于门诊慢特病病种。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天津市门诊慢特病病种病程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选择,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材料。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过初步审核后,将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材料移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4.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病程管理和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并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商讨认定结果。

5.经过审核认定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将认定结果填写在相关表格上,并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备案资料后,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报办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及时通知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

7.办理机构将参保人员的认定结果通知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按照相应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四、病种待遇范围1.门诊慢性病病种:指由社区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门诊诊断的属慢性疾病的病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2.门诊特殊病病种:指由三级医院门诊诊断并具有特殊诊断要求的疾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重型再障等。

3.门诊慢特病病种:指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病种的统称,符合相应政策和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其他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 退休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缴纳: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 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统筹地《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杭州大病医保特殊药品目录

杭州大病医保特殊药品目录

杭州⼤病医保特殊药品⽬录
对于杭州⼤病医保特殊药品⽬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杭州⼤病医保特殊药品⽬录
纳⼊⼤病保险⽀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具体品种为:
温馨提⽰
1.特殊药品的⽀付范围按照《浙江省⼤病保险特殊⽤药管理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执⾏,对特殊药品使⽤超出协议规定或者应当享受赠药的部分,⼤病保险基⾦不予⽀付。

2.今后浙江省⼤病保险特殊药品⽬录或适应症范围有调整的,杭州市将予以相应调整。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

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

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政策问答时间:2011年07月02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admin 点击: 639次(一)政策待遇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含义是什么?范围有哪些?答:根据我市医保文件规定,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称门诊特定项目(以下简称“门特”)。

范围为: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化疗、介入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二、通过门特鉴定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什么补助待遇?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治疗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以及重症精神病的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分别为10000元、4000元和4000元。

2、同时患两种及两种以上实行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患者,在上述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补助限额再增加3000元。

3、门诊特定项目和部分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合并享受;同属于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的,按照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三、我市医保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多少种?分为几类?答: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的享受门诊补助的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共有34种,在补助待遇上分为三类。

其中一类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最高,二类居中,三类次之。

具体如下:一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二类门诊慢性病: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III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II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5、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劳社医[2010]3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1 -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制度
1、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科室就诊,必须出示《特殊病种证》。

2、医院要按照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规定,对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诊治。

3、门诊特殊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必须建立门诊“大病历”。

医师在“大病历”中做好相应就诊记录,即:病情变化、用药和检查治疗情况等。

4、相关科室执行特病诊疗,要按照我县关于特病诊疗的有关规定进行。

医保慢病管理制度
1、有县医保认定的慢性病病人就诊,就诊时应先进行身份认定,核对“慢病证”,确定慢性病病种,使用与该病种有关的药品,不准使用与本病种无关的药品,不得弄虚作假。

2、慢性病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规定结算。

3、医师不得开与病人慢性病无关的药品,对违规处方药房不得划价,收款处不得记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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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备案编号:
填表须知:
1、此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此建议书由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
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医疗证明)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持此建议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市区二级及以上定
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长住外地人员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
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5、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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