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病种的报销比例,也就是医保基金对于不同疾病的给付比例。
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病种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档、二档和三档,不同病种在这三个档次中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档病种主要包括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较高,一般在60%以上。
比如,感冒、胃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属于一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60%以上的费用。
二档病种包括一些比较特殊或者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一般在40%至60%之间。
比如,肺结核、癫痫、白
血病等属于二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40%至60%的费用。
三档病种主要是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20%至40%之间。
比如,肾功能衰竭、骨折、直肠癌等属于三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20%至40%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只是对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具体的报销金额还要根据实际的费用标准来计算。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或者特殊的治疗方法,医保可能会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的情况进行分类,较为常见的疾病在一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在三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低。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合理用药和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受本办法影响。
(二)管理要求。
按照〃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
(三)医疗费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1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2.住院医疗费用;(四)工作机制。
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医药医保支付等医保、医疗、医药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调整结算管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门诊医疗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考核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医疗费用预算总额一般应在每年年初确定,次年年初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二)住院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付费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浙江省肿瘤医院特殊门诊建议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浙江省肿瘤医院特殊门诊建议书篇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书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填表须知: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篇二: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须知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须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XX-06-1710:41:36作者:事业发展部文字大小:[大][中][小]一、申报病种原则上只限一种疾病及并发症。
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确认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湖南省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1恶性肿瘤2、尿毒症3、高血压病4、肺心病5、风心病6、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7、肾移植术后8、肝移植术后9、糖尿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浸润型肺结核15、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6、肝硬化17、精神分裂症18、中风19、冠心病合并心梗。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书

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填表须知:
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
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
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
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
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一、规定病种的定义和范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是指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对一些疾病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进行特别管理和额外支付的一种保险模式。
规定病种主要包括常见慢性病、罕见病和高发病等,以及与这些疾病相关的并发症和合并症。
二、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1.定期门诊检查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定期门诊检查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定期门诊检查,以便及时监测病情和调整治疗方案。
保险参保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期门诊的频率和检查项目。
2.药物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疾病,如哮喘、甲状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按时用药,并遵循医生的处方和建议。
保险参保人可以凭医生处方在指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需要的药物,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3.康复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疾病,如中风后遗症、脊髓损伤等,建议保险参保人进行规范的康复治疗,以促进病情康复和功能恢复。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康复中心接受专业康复治疗,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4.特殊诊疗项目对于一些特殊诊疗项目,如人工耳蜗植入术、白内障手术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关诊疗,以改善病情和提高生活质量。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医院进行特殊诊疗项目,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5.病情管理和健康教育三、保险报销的流程和要求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1.挂号就诊保险参保人应前往规定的医院挂号就诊,并选择适当的科室和专家进行诊治。
2.报销资料准备3.经办流程保险参保人应按照医院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包括填写报销单、签字确认等。
4.审核与打印医院负责审核保险参保人提交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费用进行统计、打印报销凭证。
5.报销支付医院将报销凭证和相关资料发送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支付报销费用。
总之,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方案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参保人在门诊就诊时的操作流程和病情管理要求,以确保保险参保人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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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填表须知:
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
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
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
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
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