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新增20种门诊规定病种准入标准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一、申报病种(35种)及时限1、每年5月和11月集中申报的病种(24个)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孤独症、苯丙酮尿症2、确诊后即可申报的病种(11个)慢性很功能衰竭透析、慢性很功能衰竭非透析、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重症肝炎抗病毒治疗、脑血管病致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确诊后即可申请)二、申报地点:向所在的乡镇人社中心,肺结核向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三、提供资料:1、社会保障卡2、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报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3、填写“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4、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5、未确诊的疾病,不能申办门诊特殊慢性病四、管理规定(一)四定管理:1、定点:选择一家医疗机构就医,一定一年不变(肺结核定点为县疾控中心或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重症精神病定点为先中医院或宜昌市优抚医院2、定额:年定额、月定额。
当年未用完的部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当月未用完的可转下一月使用(患两种及以上符合准入标准的疾病,按照定额标准最高定额加上第二高病种一半的定额计算)3、定项:仅支付医保目录内且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限定范围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4、定量: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处方,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居住偏远地区者可酌情增加用量,患者要求开超量处方的,超量部分患者自费。
(二)因所患疾病病情加重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再享受该病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

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慢性病是指病程较长、进展缓慢的疾病,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慢性病的治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介绍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及其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是指符合特定标准的患者,享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报销的政策。
这个标准是由卫生部门根据患者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制定的,旨在减轻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提高治疗效果,提供公平公正的医保政策。
二、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申请条件1. 疾病类型:符合指定的慢性病种类,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
2. 严重程度: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需要满足一定的严重程度,如病情稳定但需要长期治疗、病情复杂需要特殊技术干预等。
3. 家庭经济状况:通常情况下,申请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属于低收入人群。
三、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申请流程1. 登记:患者需向当地社区医院或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等。
2. 审核:医疗卫生机构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病情和收入等情况,并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3. 颁发:审核通过后,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会颁发给患者,并告知相应的报销政策和操作流程。
4. 使用:在获得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后,患者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费用报销和优惠待遇,但需遵守规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四、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优势和局限性1. 优势:a.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减轻患者因慢性病治疗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提高患者治疗的积极性。
b. 提高治疗效果:通过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支持和保障,患者可以及时接受规范的治疗,提高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2. 局限性:a. 申请条件苛刻:有些患者由于疾病类型或严重程度的限制,并不符合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申请条件,导致无法享受相关政策。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基本需求,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3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是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下简称特门),以引导参保患者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金安全可控,合理确定病种;(二)坚持统一纳入标准,严格准入程序;(三)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四)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8%。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合理确定。
第五条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患疾病属于统筹地区规定的特殊病种范围,且符合规定的诊断纳入标准,经规定程序核准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特门待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以及门诊医疗待遇标准等政策制定、监督管理。
特殊病种纳入标准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各统筹地区设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核准。
评审专家委员会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学专科医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以及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是中国政府通过设立保险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保障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均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是指参保居民在发生符合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时,享受医保基金支持的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门诊部分医保基金可对门诊费用进行部分或者全额报销。
一般来说,医保基金会对普通门诊、专科门诊、特殊病种门诊、中医诊疗、中药饮片等方面的门诊费用进行报销,且不同类型门诊的报销比例也有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若居民选择了特需门诊、美容门诊等不在保险范围内的门诊,相关费用是不予报销的。
2.住院费用若参保居民发生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也可由医保基金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范围包括:手术费用、诊断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床位费用、护理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基金对于住院费用的报销类别和比例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同的地区和医院会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政策。
3.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的一些辅助性费用和项目城乡居民医保还可以对一些与门诊、住院治疗相关的辅助性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报销。
常见的包括:各种化验、放射、心电图等检查费用、输液费、拔牙费用、康复、理疗、手术后恢复等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指保险制度为居民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和性质,医保基金对于报销比例也有不同的规定。
以下是具体分析:1.门诊部分一般来说,医保基金对于门诊部分进行的报销比例,一般为50%-70%左右。
此外,部分严重的疾病或者特殊病种,也会有更高的报销比例。
2.住院部分城乡居民医保对于住院部分的费用报销比例也较为复杂,受到地区、医院、病种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一般情况下,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在70%-90%之间,也有些地区将其提升至95%以上。
3.特殊项目的报销比例对于参保居民自费的项目,医保基金也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报销。
2023年医保新规定新政策出台及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

医保新政策2023年最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关乎您的看病报销。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有所调整,一起来看看吧!门诊普通门诊起付线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5元。
门诊慢性病(一类、二类)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0%。
一类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800元;二类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同时患有门诊慢性病第一、二类慢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门诊特殊疾病(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症、肺动脉高压)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住院普通患者住院,二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60%,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甲、乙类分类管理,甲类按100%,乙类按95%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同。
参保居民2023年医保新政策出台我国2023年医保报销出台了新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内容是,医保目录发生了新变化,调整主要涉及癌症、丙肝、乙肝、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特大疾病;第二个内容是,规范地方药品的权限发生了新变化。
明确规范地方用药,地方不得自行定制医保目录或通过变通的方法增加医保目录药品,同时也不能调整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目录
02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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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 统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 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 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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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城乡居民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救助身份类别到所 属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除已经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协助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 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 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 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 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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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医保新增预算方案新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医保新增预算方案新乡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本文目录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通知》要求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达到960元,其中,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力度,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相应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继续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有哪些工作要求?《通知》提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
主要从三个方面对2023年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稳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二是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功能,合力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在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二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
三是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
四是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
四、如何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通知》提出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包括四个方面要求。
2021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完整版)

2021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完整版)一、高血压病(一)准入标准。
参保地规定的具有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证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高血压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二、糖尿病(一)准入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糖尿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三、冠心病(一)准入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冠心病临床诊疗规范确诊的。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四、慢性心功能不全(一)准入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下列第1项标准,且同时符合第2-4项标准中任一项的:1.器质性心脏病病史,合并慢性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功能不全、右心功能不全)。
2.胸部X线提示心影增大、肺淤血、肺水肿等。
3.血液NT-proBNP。
年龄50岁以下>450pg/ml;年龄50-75岁>900pg/ml;年龄75岁以上>1800pg/ml或血液BNP>400pg/ml。
4.超声心动图提示心脏扩大,可能存在瓣膜狭窄或关闭不全,LVEF<40%或LVEF≥40%,合并左心室肥厚、心脏舒张功能异常;存在右心衰竭时可见三尖瓣环收缩期位移降低。
(二)参保人符合准入标准的,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之日起,可长期享受待遇,无需办理续期或重新申请。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一)准入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1.脑血管疾病病史。
2.急性期6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或体征中的2种或2种以上的:遗留有偏瘫半侧肢体障碍、肢体麻木偏盲失语,或者交叉性瘫痪、交叉性感觉障碍、外眼肌麻痹、眼球震颤、构音困难、语言障碍、记忆力下降、口眼歪斜、吞咽困难、呛食呛水、共济失调、头晕头痛、二便障碍、发作性抽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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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新增20种门诊规定病种准入标准
根据马鞍山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规定病种确认标准及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6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将新增精神障碍(重性)等7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同时新增慢性肾炎等13种常见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
此次新增的城乡居民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精神障碍(重性)、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豆状核变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7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肌萎缩、支气管哮喘、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13种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
这意味着患上述病种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也可以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机构为具有相应鉴定权限的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十七冶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第86医院、当涂县人民医院。
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医师为我市门诊规定病种鉴定机构相关专科在职副主任及以上医师,且第一执业点为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医师。
参保人员患有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压、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心力衰竭、冠心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可任选一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包括其他脏器结核)定点医院为市第四人民医院(其中博望区新市卫生院为门诊规定病种“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精神障碍(重性)定点医院为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慈安精神病医院、解放军第86医院及中爱精神病医院,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家;其余病种定点医院为一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具有相关专科的定点医疗机构。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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