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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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在杭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在杭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

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大学生医保财政补贴力度大。

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

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大学生参保没有“门槛”。

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大学生医保。

大学生医保不设封顶线。

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大学生就医结算十分便捷。

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就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

2.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哪些?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3.大学生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大学生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

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5.缴费标准有何规定?大学生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

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
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医改办[200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04.14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医改办[2003]1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出台实施后,总体运行比较平稳,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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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09.26
•【字号】杭人社发[2011]122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122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2011 〕 286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新生儿,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杭人社发[2011]35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353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参保缴费(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按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程序办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医疗困难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划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

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伍保兴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96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终止人员),适用本规定。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

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政策在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杭州市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对杭州市社会保障政策做一概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享受这些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中,基本医疗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根据杭州市人口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两者均由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筹措和管理,覆盖范围广泛,享受参保人员多达数百万。

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内容包括: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基本药物价格补助以及特定慢性病的报销等。

政策的实施旨在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二、养老保险除了医疗保险外,杭州市还实施了全民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中老年人的养老生活。

根据杭州市的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

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等。

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市民的老年生活质量,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三、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了保障人民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杭州市还实施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回归社会。

工伤保险则为工伤员工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工亡家庭的抚恤金等,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生活质量。

四、生育保险和其他政策除了上述几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外,杭州市还实施了生育保险政策,为生育女性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和相关服务,保障孕妇和婴儿的健康。

此外,杭州市还有一系列其他政策,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旨在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杭州市的社会保障政策涵盖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多个领域,为市民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和福利。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的管理,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监管,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加强违规行为的防范和监管,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的权益。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杭州市将以下行为定义为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2.接受非法行医单位或非法执业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3.在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开具处方,并以此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4.将基本医疗保障卡、医保账户等个人账户用于非法目的,如借用他人账户偷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5.向医保机构提供虚假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6.超范围、超次数、超金额购药;7.恶意虚挂门诊号、住院号;8.违反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参加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活动。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对于参保人的违规行为,杭州市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首次违规:警告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2.第二次违规:扣减医保账户一定金额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3.第三次违规:扣减医保账户更多金额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4.多次违规:取消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杭州市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首次违规:警告并要求改正错误;2.第二次违规:罚款一定金额并要求改正错误;3.多次违规:罚款更多金额并要求改正错误;4.严重违规: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违规行为的防范与监管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防范与监管,杭州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参保人身份核实制度,加强对参保人的信息审核;2.建立健全医保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账户操作的监管;3.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强化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果。

四、参保人权益保障杭州市将加强对参保人权益的保障,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带来的实惠。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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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汇总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答: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6、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7、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8、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问: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答: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

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

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

如按照杭州医保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目录中阿奇霉素5%等。

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问: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答: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参保人员长住外地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杭州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住宁波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注明在宁波居住的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问:何谓灵活就业人员?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杭州市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乡居民,以及非杭州市区户籍,原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10年,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问: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参保人员长住外地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杭州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住上海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注明在上海居住的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携带代理人身份证。

问:农民工医保待遇如何?答:农民工的普通门(急)诊不享受医保待遇。

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结算。

其中,最高限额根据农民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3年的,最高限额为4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5年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问:新农合的缴费标准有何规定?答: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2009年度杭州市区新农合的筹资标准为360元,其中农村居民(含农转非人员)个人缴纳100元,市补助100元(含国家、省补贴),区、街道(镇)补助160元。

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60元。

今后新农合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问:由职工医保转为农民工医保,如何享受医保待遇?答:原参加职工医保的转为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从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农民工医保待遇。

其参加职工医保时建立的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问:如何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答:农民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以当月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

地税部门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缴。

问:在职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答: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证历本》、市民卡,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

其中,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就诊。

问:在职人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答:在职人员可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个人承担的比例一般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6%,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问: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有何规定?答: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一个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问:在职人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有何规定?答: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50元;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5%;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2%;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8%。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分别为6%、5%、4%、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问:参保单位如何缴纳职工医保费?答: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5%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纳。

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免缴。

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1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问:在职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各城区社险办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各城区社险办办理参保手续,并于参保当月的20日前到市商业银行各网点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扣缴协议手续。

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持本人身份证和一寸近照一张,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证历本)。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至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各城区社险办办理登记手续,并从登记的当月起享受相关的缴费优惠政策。

协缴人员由原单位经办人员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准的《“协缴”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各城区社险办办理社会保险协缴手续。

在职人员在参保期间出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时,应及时至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或各城区社险办办理变更手续。

问: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住院费如何结算?答:非从业人员从职工医保转为城居医保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累加计算,最高限额为10万元。

问:非从业人员从职工医保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其门诊起付标准如何计算?答:非从业人员从职工医保转为城居医保后,其门诊起付标准按变更前后的月份累加计算。

其中,实际已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超过应承担部分的差额,按80%的比例划入其历年账户。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答:1、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非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杭州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5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2、杭州市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也未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杭州市区的,应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3、杭州市区非农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问:如何领取规定病种病历?答: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条件的,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持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以及一寸近照一张,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由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参保人员可凭此病历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并结算相关费用。

问:规定病种有哪些?答: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规定病种范围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问:中断参保1年以上医保待遇有何规定?答:《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以普通门(急)诊为例:问: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有何规定?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因患慢性疾病需进行持续治疗的,至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可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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