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冲突案例

请你运用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的原理对下列案情进行分析

1999年7月9日12时许,储蓄所的3名女储蓄员姚丽、孙海波、李蓬正在吃饭,突然闯进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从提包内取出一把五六磅重的铁锤猛击防弹玻璃,边砸边吼:“快开门,报警就整死你们!”受到惊吓的3名女子躲在柜台下面,姚丽按下了报警器开关,但警讯未能传出。这时,歹徒已疯狂第指着柜台内储蓄员叫骂:“不开门,等我们进去就杀了你们。”孙海波说没有钥匙,姚丽装作找钥匙拖延时间,并蹲在柜台下再次打电话报警,然而电话不响。这个时候,孙海波见被砸坏的玻璃要掉下来,内心非常害怕,在歹徒恐吓下将柜台门打开了。两名歹徒进入后将姚丽匣箱中的13568.46元现金和孙海波匣箱中的30190元现金转入随身携带的提包内,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姚丽慌称“保险柜里没钱,今天没从行里提款”,最终也没有将钥匙交出,使保险柜中25万元现金安然无损。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又向110报了警。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中取来13000余元交给单位,补上了歹徒从自己手中抢走的现金。

8月5日,姚丽被叫到行里,领导向她宣布了处分决定:“姚丽在7月9日发生的歹徒持械抢劫案件中,没有制止孙海波打开柜台门的错误,也没有与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胁下将匣箱中的13568.46元现金交出,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决定给与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姚丽愤怒了,她说:“面对歹徒,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不顾危险一次次报警,事后才知道早已下发的恐吓报警器没有安装,且110报警器失灵,难道非要手无寸铁的我与穷凶极恶的歹徒搏斗,才是正确的么?”姚丽和父亲在求见行长遭到拒绝并被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后,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做出裁决:撤销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大庆建行不服这一裁决,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月26日,法院判决建行败诉。建行仍不服,以“案发时不存在报警装置失灵,姚丽在人身未受到威胁情况下将钱交给歹徒,保险柜内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姚丽无关”为由,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综合案例分析及解析

案例一:李某的房产遗产纠纷 事实经过 李某的父亲于去世前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中心的房产,由于父亲去世时未留下 遗嘱,房产遗产的分配成为了家庭内部的争议焦点。李某作为父亲的独生子女,主张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应该继承全部房产。而李某的叔叔和姑姑则主张根据 法定继承顺序,按照三世代间的继承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 根据中国的继承法规定,当一方没有留下遗嘱时,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 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的父亲没有配偶和其他子女,因此李某作为独 生子女,有权继承全部房产。 建议 建议李某与叔叔和姑姑进行协商,明确向其解释继承法的规定,阐明自己作为 独生子女的权益。如果协商无果,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房 产的继承权。在诉讼过程中,李某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父亲去世时的相关 证明文件、户口簿等,以证明自己作为独生子女的身份和继承权。

案例二:王某购买的房产出现质量问题 事实经过 王某在购买新房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渗水、地板 开裂等。他多次联系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拖延时间并未解决问题。王某希望能获得赔偿或退款。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对新房的质量负有明确的责任。购房合同中往往包含了房屋的质量保证条款,一般规定了质量问题的检验和维 修的责任,以及可能的赔偿金额。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维修,王某可以通过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退还购房款。 建议 建议王某首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和沟通,明确要求开发商解决质量问题。如果 协商无果,王某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所在地的消费者投诉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王某需 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质量问题的照片和视频等,以便证明自己的权 益和损失。

法律价值冲突案例

请你运用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的原理对下列案情进行分析 1999年7月9日12时许,储蓄所的3名女储蓄员姚丽、孙海波、李蓬正在吃饭,突然闯进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从提包内取出一把五六磅重的铁锤猛击防弹玻璃,边砸边吼:“快开门,报警就整死你们!”受到惊吓的3名女子躲在柜台下面,姚丽按下了报警器开关,但警讯未能传出。这时,歹徒已疯狂第指着柜台内储蓄员叫骂:“不开门,等我们进去就杀了你们。”孙海波说没有钥匙,姚丽装作找钥匙拖延时间,并蹲在柜台下再次打电话报警,然而电话不响。这个时候,孙海波见被砸坏的玻璃要掉下来,内心非常害怕,在歹徒恐吓下将柜台门打开了。两名歹徒进入后将姚丽匣箱中的13568.46元现金和孙海波匣箱中的30190元现金转入随身携带的提包内,又威胁姚丽打开保险柜。姚丽慌称“保险柜里没钱,今天没从行里提款”,最终也没有将钥匙交出,使保险柜中25万元现金安然无损。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又向110报了警。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中取来13000余元交给单位,补上了歹徒从自己手中抢走的现金。 8月5日,姚丽被叫到行里,领导向她宣布了处分决定:“姚丽在7月9日发生的歹徒持械抢劫案件中,没有制止孙海波打开柜台门的错误,也没有与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胁下将匣箱中的13568.46元现金交出,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决定给与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姚丽愤怒了,她说:“面对歹徒,我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不顾危险一次次报警,事后才知道早已下发的恐吓报警器没有安装,且110报警器失灵,难道非要手无寸铁的我与穷凶极恶的歹徒搏斗,才是正确的么?”姚丽和父亲在求见行长遭到拒绝并被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后,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1月8日做出裁决:撤销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大庆建行不服这一裁决,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1月26日,法院判决建行败诉。建行仍不服,以“案发时不存在报警装置失灵,姚丽在人身未受到威胁情况下将钱交给歹徒,保险柜内25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姚丽无关”为由,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法律解读与建议

案例一:盗窃案件 ## 案例一:盗窃案件 事实经过 某某超市的监控录像显示,2019年9月1日下午3点左右,小王在商品区拿 走一条价值300元的牛仔裤,并未付款。经过保安追赶,小王被抓获,并将其交给了警方。警方对小王进行了讯问,小王承认了偷盗行为,并如实陈述了到 案件发生的经过。 律师解读 盗窃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占有;主观要件是故意。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盗窃行 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小王拿走了商品区的牛仔裤,并且没有付款,属于 非法占有;小王在对警方的讯问中如实供述,并承认了自己的故意,符合故意 要件。 建议 对于小王来说,他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建议小王积极配合警方进行 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交辩解,争取减轻处罚的 可能性。 案例二:邻里纠纷 ## 案例二:邻里纠纷

事实经过 小明和小刚是邻居,在家住了十多年。最近,他们因为小刚经常在晚上大声放 音乐导致小明无法入睡,发生了争执。小明多次敲门要求小刚调低音量,但小 刚并未改变,反而声称自己有权利享受音乐,并向小明发出威胁。小明感到受 到了侵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 邻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对于小明和小刚之间的争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邻里之间应当相互遵守社区生活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小刚大声放音乐导致小明无法入睡,属于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刚 停止干扰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为干扰导致的精神损失。 建议 对于小明来说,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在起诉过程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邻居的证言、音乐声的录音等,以证明小刚的行为 对自己造成了实际的困扰和精神损失。同时,希望小明能够和小刚友好协商解 决此事,在法律保护下维护邻里和睦与社区的和谐。 案例三:购房纠纷 ## 案例三:购房纠纷 事实经过 小张在202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并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在 入住后,小张发现该小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对此并未采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平衡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及各种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价值排序: 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排序。 例如社会主义法学,自然科学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即正义>秩序,而分析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秩序>正义 2.个案平衡原则既兼顾各方利益。 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如《侵权责任法》中承担法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优越法的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①适合性原则: 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 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

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已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二.法的价值的分类: ①秩序《有规则必有秩序,有秩序不一定有规则》②正义: 1》平等对待原则2》保护弱者原则正义的分类: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③自由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 一。 良法应当是保障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范围和限度由法律来设。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3. 4.法律是保障自由的目的,又是限制自由的手段法律限制自由的伤害原则: 法律限制涉他行为中对他人同等程度得自由可能构成伤害的行为 三.法的价值判断: 1.事实判断 2.价值判断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举例说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正如拉伦兹所言: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主要是自由、秩序与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是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比如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它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因此自由的位阶高于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是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是“恶法”的标准,所以正义的位阶高于秩序。但这种评价标准仅仅适用于简单的案例当中,而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这种自由与秩序冲突的社会性问题,其复杂程度之大就必须结合其他解决原则甚至是国家政策和道德方面的约束作用来进行分析。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引例】紧急避险制度(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大利益优于小利益)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gress in resolving conflict in. Key words:Law;Morality;Conflict;Reason;Coordination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及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 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 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为一定 的经济基础服务。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在一定物质 条件下的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 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1]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法理学所包含的一个重 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从法律性

法律各种案例30条

案例一: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案例三: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往往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冲突。这些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原则、不同的利益关系、不同的价值观念等。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解决法律冲突的过程中,有一些原则被广泛应用,被称为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一、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基本概念 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是指在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原则,通过权衡和调整来解决冲突,以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这些原则既能够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又能够尊重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具体内容 1. 权益平衡原则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尽量平衡各方的权益,避免一方权益的过度损害。这意味着在制定法律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权益,通过协商和妥协找到一种平衡点,使得各方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满足。 2. 公共利益原则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

利益的总和,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因此,在法律冲突中,如果某一法律规定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优先考虑采用这一规定。 3. 原则的适用性原则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适的原则。不同的法律冲突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价值观念,因此在解决冲突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原则,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 4. 可行性原则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该考虑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即解决方案应该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实际,能够得到广泛接受和支持。如果某一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障碍,那么就需要考虑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应用实例 1. 刑法与民法的冲突 在某一案件中,被告人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被同时起诉刑事和民事诉讼。此时,刑法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而民法要求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在解决这一冲突时,可以通过刑民合一的原则,将刑事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以实现对被告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人的赔偿。 2.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 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可持续发

保险价值纠纷 判例

保险价值纠纷判例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安全保障。然而,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保险价值纠纷。保险价值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上产生争议,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本文将从保险价值纠纷的案例入手,分析其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案例背景 某甲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保险公司和甲双方对汽车的价值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汽车价值为10万元,而甲主张汽车价值为15万元。因此,双方对保险赔付金额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保险价值纠纷的产生。 二、案例分析 保险价值纠纷的产生往往源于以下原因: 1.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了解程度可能不一致。保险公司通常通过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来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投保人则可能基于个人主观判断或其他因素来确定价值。因此,双方对于保险标的价值的认知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保险价值纠纷的发生。 2.评估方法不准确: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时,通常会采用专业的评估方法,如市场价值评估、残值评估等。然而,这些评

估方法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存在偏差。而投保人可能会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有自己的判断,认为其价值高于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从而引发保险价值纠纷。 三、解决方法 为了解决保险价值纠纷,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以求得客观、公正的价值认定。双方也可以通过调整保险赔付比例或增加保险金额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2.法律救济:如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投保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和认定。法律救济是一种有力的手段,可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信息披露:为了避免保险价值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披露,明确标明评估方法和价值依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纠纷。 四、结论 保险价值纠纷对于保险行业和投保人来说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双方应加强沟通和理解,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1 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 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这就意味着在法治实践中,如果执行法律规定所带来之结果与公平、正义、人权这些基本价值观相抵触,那么,这种法律规定就不应当被遵守和执行。但自然法理论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1)它建立在“理性"、“自然权利”这些先验、抽象的命题之上,使其带上了逻辑上难以证明的硬伤;(2)由于“正义”、“理性"、“公平”、“权利”等一套抽象的价值体系对制定法“合法性”的评价见仁见智,很难统一,其极端化的表现就是人人都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否定制定法的有效性拒绝遵守法律;(3)把某种政治权威的道德作为制定法的评价标准将会导致法律的专横。正是由于自然法的缺陷,所以实证分析法学应运而生。 实证分析法学认为,法是出自文明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权威的规则;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法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正义或者道德观念中引出。因此,要求法学研究应坚守“价值中立”,只承认实在法的存在而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进一步不承认法与道德之间有必然联系,但也因此落下了“恶法亦法"的恶名。但是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因为拒绝对实在法进行道德评价,强调实在法的最高效力,要求人们严格遵守出自一定权威,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实在法,这对一个进入正常秩序的社会,实证分析法学的法律观是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欢迎参考!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一 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二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在闻知东川区人民医院献血救病人反受处罚的消息后,东川当地医务人员及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6月8日上午,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下午1点多,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有

价值观的冲突

价值观的冲突 人们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个人经历下,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价值观念。然而,当个人的价值观与社会或他人的价值观发生冲突时,往往会出 现问题和争议。本文将探讨价值观的冲突以及解决冲突的方法。 1. 价值观的定义与影响 价值观是人们对于什么是好的或有价值的事物或原则的认可和衡量。它们通常基于人的信仰、文化、教育和家庭等因素。个人的价值观会 影响他们的行为、决策和态度。 2. 不同价值观的冲突案例 价值观的冲突可以发生在不同层面,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 社会之间以及社会与社会之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冲突案例: 2.1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冲突 个人之间的价值观冲突可能涉及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例如,一位环保主义者与一个支持工业化发展的人之间的冲突可能在 环境保护问题上产生分歧。 2.2 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 个人价值观与社会规范或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常见的。例如,个人的 宗教信仰可能与某些法律的规定相冲突,这就需要权衡个人的自由和 社会的公共利益。 2.3 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冲突

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价值观差异也可能引发冲突。例如,不同国家 之间的文化差异可能导致合作、贸易和外交方面的摩擦。 3. 解决价值观冲突的方法 为了解决价值观冲突,人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3.1 尊重与理解 对于与自己价值观相悖的观点,我们应该保持尊重和理解。只有通 过理解他人的观点,我们才能更好地沟通和协商解决冲突。 3.2 对话与妥协 通过积极的对话和妥协,可以找到价值观冲突的共同点和折衷方案。这需要双方都愿意开放心态,并寻求共同的利益。 3.3 法律与规章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和规章制度可以起到调和冲突的作用。法律可 以提供一个公正的框架来解决不同价值观之间的争议。 3.4 教育与宣传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增加人们对不同价值观的认知和理解。这有 助于培养包容和理性的社会氛围,减少价值观冲突的发生。 4. 价值观冲突的影响与挑战 价值观冲突可能导致个人的痛苦、社会的分裂和和谐关系的破裂。 它们需要我们思考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幸福。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题 姓名:陈刚学号:***-*****02 案例分析题: 一天夜里,警察发现一个杀人嫌疑犯可能携带罪证跑进了一个住着上百户人住的村子里躲藏起来。这时,摆在警察面前的就是这样一道难题:冲进村子,对每户人家进行搜查有可能抓住罪犯,这样将侵犯整个村子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包括休息权、住宅权);不冲进村子,尊重了上百户人家公民的法律权利。但这样,杀人嫌疑犯有可能毁灭罪证或逃脱追缉,使法律赋予的职罪无法实现,这时一个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有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警察不能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占上百户人家的权利,但如果为追缉一个犯罪嫌疑人而侵犯一个或几个人的权利,又该怎么办?是追缉嫌疑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还是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放弃对嫌疑人的追缉。 问:该案在价值取向上你认为该如何选择?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例涉及的是法的价值冲突的问题。法的价值冲突既有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有可能 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人类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在发生价值冲突时应当遵循一定诸如兼顾协调、法益权衡、维护法的安定性等原则予以协调。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自由与秩序之间冲突。自由是最本质的价值,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是保障自由得到实现的手段,反过来自由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秩序要受到正义的控制。在本案中也应是具体情形而定。一方面,追捕犯罪嫌疑人对居民进行搜查损害的是居民的自由权利,但实质上维护的是社会的安定秩序,维护的是社会的正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 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 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 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 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 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 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 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 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 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 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 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 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 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 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 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 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淘某网”创办于2002年,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中文国际财经资讯服务,进而推 广自己网站供下载的相关产品。经

与法同行的案例

与法同行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甲(17岁)在学校食堂内午餐时,与秦某某(17岁)因争筷子发生争执,武某甲与被告人武某乙(18岁)、杨某某(17岁)以拳打脚踢等方式将秦某某打成重伤二级。后三被告人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秦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秦某某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武某甲、杨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四名在校学生因琐事发生冲突导致的刑事案件。本案警示各位在校学生,每位同学都是为了求知而来到校园,应该与同

学们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切不可因一时冲动或者哥们义气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害人又害己。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要通过协商或告知师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恶语相向,甚至大打出手;遇到同学或朋友要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时,要及时劝阻,劝阻不成的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 少年结伙盗窃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万某某(16岁)、肖某(16岁)与党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交叉结伙,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龙湾、东方花苑等社区,先后六次窃取社区住户电动车,价值共计1890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被害人获得被告人万某某、肖某的经济赔偿。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参与作案6起,涉案价值18900元,被告人肖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价值112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的价值冲突案例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 正义、 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 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 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 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2、个案平衡原则; 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自由、 正义、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现在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 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 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就法的基本价 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说的自由、正义与秩序,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以外的一般价值 ( 如: 效率、利益等 ) 。但即使基本价值,其位阶顺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 最本质的人性需要, 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 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 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 必须受自由、正义标准的 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2)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 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 公共 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3)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 ,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 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 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 最低。 案例 1:1999 年 7 月 18 日中央电视台 《今日说法》 讲叙了一个案例 : 民警在追捕歹徒 时, 踩坏了公民刘崇汉院里的萝卜 , 于是刘崇汉向公安局提出索赔 , 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 此案例就体现的是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根据价值位阶原则,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 价值,应优先适用。当地 98 % 的人觉得刘崇汉的这种做法应该受到谴责 , 单位也给他一系 列的处分 , 要写检查并待岗。 刘崇汉仅仅是表了个态 , 还没有真正走上程序 , 就有如此的遭 遇。公安机关的人员也认为在履行职责时侵害到公民财产权利是无可厚非的 , 被侵害人应该 在此做出牺牲。 警察追捕歹徒 , 欲保护的是公共利益 , 目的是惩罚罪犯 , 但是是不是执行公务的任何 人都可以任意置公民权利于不顾呢?如果侵害到个人利益 , 要不要赔偿?我们是否应该把 个人利益看做是公民的自由, 而法的基本价值中自由高于正义, 应当优先适用的是自由?传 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价值取向使得这种好像是只关注个人利益的刘某受到谴责。 然而随着社 会的发展 , 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 , 类似的事情必须重新审视 都是实现人的权利的 , 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人们主张自己的权利。 略一些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让无辜的民众承担,应有国家、 小偷来支付抓他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去医院 ,途中孕妇临产 ,情形危急 ,为了争取时间 ,于是司机将 车开到了非机动车上调头 ,结果被交警拦住并被告知罚款 ,经过司机的解释 ,交警对司机不仅 , 任何一部法律的终极目的 警察在选择正义时可以忽 政府来补偿,或者可以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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