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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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宁政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意见(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总工会、市妇联2013年6月)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三争一创”决策部署,大力弘扬敢于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的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创新创业型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创业小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范,完善创业小贷工作基本制度(一)本意见所称创业小贷,是指由我市、区“创业小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向我市初始型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自主创业所需资金的小额贷款。

(二)创业小贷的对象范围1.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在本市登记失业的人员;2.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信用记录良好,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3.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群体。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青年大学生以及妇女创业,创业小贷应给予积极鼓励和优先支持。

根据我市创业小贷工作的发展,经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可适当调整创业小贷的对象范围。

(三)创业小贷的贷款利率1.经办银行发放创业小贷,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得随意上浮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沪财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委,相关金融机构: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业务范围和扶持对象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本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发展,按照《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沪金规〔2021〕2号)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沪财发〔20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发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本市各类涉农经营主体开展涉农贷款担保的资金。

第三条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进行运作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封闭运行。

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做好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协调保险、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乡村振兴;做好农业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工作;对担保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批;对农业担保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一、总则1.本方案旨在促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为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促进不良贷款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以及社会资本参与金融信贷行业的发展。

2.基金资金只能用于担保贷款,即基金提供担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二、基金管理1.基金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2.基金账户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管理和监督,并确定支出方式和监督规则。

3.基金用于担保贷款时,贷款银行的还款将首先由基金支付,以此抵消贷款银行的损失。

三、担保贷款1.基金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应行运用营运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担保措施。

2.担保贷款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中债务人信用额度的20%。

3.担保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中债务人贷款期限的50%。

4.基金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应符合借款金额审核、贷款用途审核、信用审核、担保审核等规定。

四、财政拨款1.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他授权机构应依法审查、审计和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报告提交给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2.基金的支出应及时缴纳,逾期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得超过45天。

3.拨款后,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授权机构应按规定对拨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核查和报告,并将报告提交给国家金融监管部门。

4.基金支出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终止拨款,采取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索措施。

五、债务人还款1.基金发放担保贷款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还款原则为:贷款首先被兑现,债务人随后再还款。

2.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基金应协助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追索,并向债务人收取担保费用,以补偿贷款损失。

3.如果基金因发放担保贷款而发生损失,可以从担保费用中进行追偿。

4.基金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应签订担保合同,明确贷款双方义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财政信贷资金支持弱势群体的配套策略研究——以小额担保贷款为例

财政信贷资金支持弱势群体的配套策略研究——以小额担保贷款为例

款2 0 0 万元 均已逾 期 , 收回贷款7 f , 贷率仅 为 仅 Z元 偿 3 %。由于贷款难 以按 时收回, . 5 地方政府不能及 时对承 贷银行风险进行补偿, 农行 已停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2 0 年 , 阳全市除邮政储蓄银行承担小额担保贷款 09 庆
以较大范围地满足弱势群体 的需求。 ( ) 二 反担保措施严格, 受益人数少
财政、 信贷资金在扶持弱势群体 中所发挥的作用 、 效果
及实施情况, 促进两类资金的协调配合、 更好地支 持弱
势群体 的生产发展, 本文以小额担保贷款为例, 选择下
岗失业人员、 残疾人、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
布的, 还有共青团与邮政银行颁布的, 各类担保贷款政 策扶持对象 、 实施机构 、 策期 限、 政 贷款条件、 贷款规 模不一致, 导致政策落难度大。 二是贴 N率 不一致。 g , 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贴息利率允许现行基准 利率上浮3 但残疾人贷款中央财政 贴利率只有5 %, %。
同, 个别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一是 担保政策多样化, 政
策实施难度大。 从调查情况看,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既有
财 政部 与人 民银 行 颁 布 的, 又有全 国妇 联 与人 民银行 颁
小额贷款担保基 金是 由政府 财政出资, 存人 承贷 银行用 以发放小额贷款和弥补贷款损失的资金保 障。 担保基金 的多少, 直接 决定着承贷 银行放款能力 的大
贷款管理 办法 》 规定的按提供 基金 的5 倍发放 贷款的
要求 ,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机 构按照1 3 : 的比例掌 : 或1 1
1 2万元, 4 0 商业银行 、 信用社共发放各类小额担保贷款 4 7 万元。 6 6 其中, 下岗失业担保贷款3 6万元 , 9 5 残疾人 就业贷款2 0 5 万元 , 妇女创业贷款87/ 带动城 乡劳 57 元, 动力实现就 业8 6 人 。 4 但从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情况 6 来看, 由于弱势群体本身 固有的因素 、 银行经营的逐利 性 及相关 扶持政策的衔接等方面的影响 , 财政信贷资 金在扶持弱势群体发展 中还存在诸 多不协调 、 配套 不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细则一、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一)抵押物的范围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抵押人所有的汲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1、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副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必备)。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4)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1、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团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团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团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青团河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冀信联发[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团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信联发〔2009〕81号)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团市委、团县(市、区)委: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

省联社会同团省委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的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农村信用社独立决策,共青团辅助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联社和团省委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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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规模为一亿元人民币。

其中,1800万元用于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其他用于为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级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200万元人民币,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八条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第九条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一)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局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二)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人力社保局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条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

其职责包括:(一)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四)审议、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社保所应安排专人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人力社保局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担保基金日常管理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担保基金利息收入计入本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担保机构业务经费补助。

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拆借资金,确保安全运营。

(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发生的担保代偿进行追偿。

(三)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四)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五)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区县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区县财政、人力社保局及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全市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市人力社保局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全市担保业务汇总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代偿补偿机制。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建立担保基金的代偿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补偿担保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年度担保代偿情况;(二)已发生代偿的贷款项目的《保证合同》、银行的代偿通知书、代偿后追偿情况报告;(三)代偿资金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数额后,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年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每年拨付一次。

其中市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区县级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列入本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的监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六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1.借款人身份证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4.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二)审核和放款1.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送商业银行经办机构。

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性提出意见,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通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

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同意贷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在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贷款手续,并在贷款手续办妥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同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程序(一)申请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资料):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6.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和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报告;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10.近两年及当期财务报表;11.企业一般情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12.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13.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申请最高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4.企业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5.企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1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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