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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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110829-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 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共8项)。《展业证》的业务范围
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 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 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
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中国 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者误导性说明、宣传等二十二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其它关注点
1、营销员必须在所属公司授权范围内展业、展业时必须出示《展业证》。
2、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保险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不得同时与两家以上保险公 司签约。 3、保监会有权对营销员的《资格证书》、《展业证》、诚信记录等信息进
第九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共五项),通过保 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共三项)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 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行披露。
第五章
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
——主要规定了业务员在岗前与上岗后,应当接 受的培训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 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 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 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员 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 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
•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 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 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 中国保监会报告。 •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 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 险行业协会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 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 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 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 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 《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 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 协议,委托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 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 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 司承担责任。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6]第3号 2006年4月6日)
•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 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业务人 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资格证书》。 • 第七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 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 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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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01X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共38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共38页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 监管职责。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格管理
2.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 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 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
4.1 展业行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将保险单据等重要文件交由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 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4.2 禁止行为(1)
第三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 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 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 业证》。
3.1《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 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25.11.201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对营销员制定办法。

为此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保监厅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见附件)。

近期,中国保监会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

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爱护保险市场秩序,爱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照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治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有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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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其代理制营销员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1. 代理资格要求:保险公司要求代理制营销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如具备相关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具备一定的营销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

2. 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与代理制营销员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期限、代理范围、佣金结算方式等。

3. 培训和考核: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

同时,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评估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和能力。

4. 业务规范:保险公司要求代理制营销员按照公司的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开展工作,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质量。

5. 佣金和奖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佣金比例给予代理制营销员相应的佣金。

同时,还可以设置销售奖励制度,激励代理制营销员积极开展业务。

6. 纪律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纪律管理,要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虚报、诱导误导客户等。

7. 绩效评估和终止合作: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和表现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如果代
理制营销员的业绩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可能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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