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指引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行为,引导职工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AA省工资支付条例》《AA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协商代表的推选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一)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
(二)职工方协商代表。
1.产生方式。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镇(区)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2.资格条件。
职工方协商代表一般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委托代表除外)。
3.首席代表的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三)企业方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四)履职期限。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五)委托代表。
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六)更换和替补。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二、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一)权利。
1、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2、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3、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
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本区域的劳动报酬、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协商协议,履行协商成果。
第五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接受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协商活动合法、规范、有效。
第二条协商主体第六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的主体包括:区域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或企业方代表。
第七条区域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企业组织或企业方代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发展机会。
第三条协商内容第九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与职工工资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协商双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状况、职工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标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作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第四条协商程序第十二条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协商前调查。
协商双方应当提前进行调查,了解职工的意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协商提供依据。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概要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邓妍律师一、集体协商适用的范围:(第二条)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第十七条)一方提出协商要求为前提。
(接受协商意向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企业注意: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对企业还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
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要求。
要做到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就是一要进行职代会或职工会议讨论通过,二要对员工进行公示。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第十六条)一般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共十项。
分别是(1)工资分配制度;(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工资支付办法;(4)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职工奖励办法(6)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7)福利待遇(8)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项其他有关事项,对除前9项之外以其它相关事项对协商内容进行了实质上的扩大。
意味着赋予了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一方,就与工资福利有关的除前9项以外的协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权利。
五、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一般是一年,本条例对此只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引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操作指引在现代社会的劳动关系中,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以下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操作指引。
一、协商前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协商代表职工方和企业方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定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由工会组织推荐,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
(二)收集相关资料在协商前,双方都要充分收集与工资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劳动生产率、同行业工资水平、当地物价水平、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
职工方还应了解职工的工资诉求和期望。
(三)制定协商方案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双方分别制定协商方案。
方案应包括协商的目标、重点议题、策略和可能的让步条件等。
二、协商的启动(一)发出协商要约职工方或企业方均可主动向对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收到要约的一方应在 2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二)确定协商时间和地点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协商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协商地点应选择安静、舒适、便于交流的场所。
三、协商的过程(一)开场陈述协商开始时,由双方首席代表分别进行开场陈述,介绍本方的协商代表,说明协商的目的和期望。
(二)议题讨论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顺序,逐一进行讨论。
在讨论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发表意见,阐述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三)协商沟通对于存在分歧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沟通和协商。
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等方式,寻求共识。
(四)记录协商过程协商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的准确、完整。
记录内容包括双方的发言要点、达成的共识和存在的分歧等。
四、协商的重点内容(一)工资分配制度包括工资构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集体协商制度

集体协商制度甲方:单位乙方: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集体协商的内容和时间一、甲方确定如下事项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1、甲方制订和修改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裁员实施办法、程序、补偿标准等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2、甲方制订和修改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中止、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办法等劳动合同管理规定;3、甲方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办法,工时管理等涉及职工工资和保险福利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每年初在确定生产经营目标时,应当事先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事项与乙方进行协商。
三、甲、乙双方就如下事项可以协商、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履行、监督、检查等;2、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3、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4、职工民主管理;5、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双方确定的协商事项,必须共同遵守。
双方均有权根据上述协商内容提出要约。
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集体协商代表一、双方参加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相等,每方为人。
双方均应产生一名候补代表,双方应当及时将产生代表姓名、任期等情况书面告知对方。
二、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首席代表空缺时,由首席代表书面委托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为年。
三、甲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首席代表指定,协商代表的任期由首席代表确定。
四、双方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f93f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90.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富裕程度处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现就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企业、工会组织、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民生,努力推进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要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工资、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在有效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督,实施积极的工资政策,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协调增长,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公平分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工资分配要确保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同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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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
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讨论和协商,共同制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劳动定额标准。
劳动定额标准是对于各项劳动任务的工时、生产数量、质量要求等进行量化的指标,可以用来评价和衡量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产能。
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参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任务要求:劳动定额标准的参考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具体的劳动任务和要求,如工作内容、目标数量、质量标准等。
这样可以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生产。
2. 工时标准:劳动定额标准的参考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完成任务所需的工时,以保障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工时标准要合理、公平,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防止过度劳动和强迫加班。
3. 资源条件:劳动定额标准的参考内容应当充分考虑工作场所和工具设备的使用情况,如生产线设备的优势和特点,工作环境的良好与否,以及必须的物料和技术支持。
这样可以提供劳动者工作的便利和条件,保障劳动生产的顺利进行。
4. 奖惩激励:劳动定额标准的参考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任务时所享受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以激励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和完成任务。
奖励可以包括工资调整、岗位晋升、奖金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扣除工资等,既鼓励劳动者奋发工作,又
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5. 监督与评估:劳动定额标准的参考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如何监督和评估劳动者的工作完成情况,以确保劳动者按照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统计数据、考核、交流反馈等方式进行,避免工作的滥竽充数和质量的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在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权益保护。
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尊重雇主的合法权益。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广泛征求意见、定期沟通等方式,建立透明、公开、参与的劳动定额标准制定机制,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