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 总则1.0.1 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 检(探)测器 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 检测范围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 安装高度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设置、设计和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维护、检测标定与校验等要求,充分发挥报警器的作用,准确监测检验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和部门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部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一)组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选型、维护修理、事故分析、报废鉴定、更新等工作。
(二)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报警器运行状况监督及其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报警器年度检修计划、技措计划的审核。
(五)报警器的年度检定。
(六)健全报警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环部负责对便携式检测报警仪选型、投用、管理、维护、检修、检定,负责对报警仪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部负责报警器技措计划的审查、制定;参与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警器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销部负责在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物资采购,报警器应满足技术协议及仪表规格书的要求。
第七条车间负责固定式气体报警器运行状态的日常检查、维护,配合校验,健全档案资料,确保报警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间负责对本生产区域内的报警器建立使用档案及分布图,对报警器的运行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随时掌握报警器的投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报警器设置要求在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应设置报警器,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要达到100%。
第十条报警器的设计和选型(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报警器的设计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二)各车间在有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需新增安装报警器时,由车间提出报警器安装原因、地点、数量、监测介质、工作环境及相关技术要求等,报生产部、安环部审核批准。
GB50493_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可燃气体combustiblegas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2.0.2有毒气体toxicgas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
本规范中有毒气体的范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
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2.0.3释放源sourceofrelease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2.0.4检(探)测器detector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2.0.5指示报警设备indicationapparatus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2.0.6检测范围sensible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报警设定值alarmset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2.0.8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
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2.0.9安装高度vertical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2.0.10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及其设置

01
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18)
本项目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
02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2.0.1可燃气体
• 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甲烷(CH4) 可燃
硫化氢(H2S 可燃、有 甲类气体 ) 毒 可燃、有 氨气(NH3) 乙类气体 毒 氨水 可燃、有 乙类气体 (NH3.H2O) 毒
II高度危害 4.3 轻度危害 15.7 IV 轻度危害 25.0 IV
29.0
30.0
0.77
0.77
需要设置 不需要设置
柴油 空气 (混合气体)
可燃
丙A类液化 烃类液体
丙A类,操作温度高于闪点,应视为乙B类液体
1.293 28.96
2.0.1可燃气体: 甲类可燃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释放源与探测器位置
03
释放源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液体排液(水)和放空口
位置 上风向 下风向
可燃气体 ≤15米 ≤5米
安装高度及要求
04
安装高度及要求
1
比重小于空气
高出释放源0.5-2m
2
比重大于空气 距离地平0.3-0.6m
3
安装位置易于检修、与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净空和 出入通道
探测器和接线应当防爆,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 能够现场报警,并能将信号计入到DCS中控室。(4-20mA模拟量)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3.1泄漏释放源leak source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甲类气体 class a gas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要点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要点摘要: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可燃和有毒气体的使用和生产在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为了避免由于气体泄漏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有必要在重要场所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本文将从技术、规范和实际应用角度出发,阐述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置要点。
关键词:可燃有毒气体;检测1 检测点确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要点首先在于确定需要检测的点。
这些点应包括可能存在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地方,例如工厂的工艺设备区、储罐区、输送管道、排气口等。
同时,考虑到不同气体的特性,检测点的位置和数量需根据具体环境、气体种类、释放源特性、气体扩散模式等因素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可能在释放源的正上方或侧方设置检测点,以确保能够及时检测到气体的释放。
此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考虑风向、风速、气压等环境因素对气体扩散的影响,合理调整检测点的布局。
对于存在多种气体或不同释放源的情况,需要分别设置检测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测方案。
同时,需要根据可燃有毒气体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不同的检测点进行优先级排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优先处理最危险的区域。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要点。
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及现场区域警报器的选用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在选择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时,需要根据所要检测的气体种类、浓度、存在环境等因素进行选用。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选用要点:检测气体种类和浓度:需要根据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种类和浓度来选用适合的探测器。
不同的探测器对不同的气体具有不同的敏感度,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用。
存在环境:探测器的选用还需要考虑存在环境的影响。
例如,环境中的湿度、温度、压力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探测器的敏感度和稳定性。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应环境的探测器。
响应时间和精度:选用探测器时还需要考虑其响应时间和精度。
(完整版)GB50493-2009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1总则1.0.1为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1爆炸上限upperexplosionlimit(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2.0.14直接致害浓度immediatelydangeroustolifeorhealthconcentration(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一般规定3.0.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检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1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要求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置要求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是保障企业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项之一。
为此,笔者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将相关设置要求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设置原则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或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探测器。
✦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举例:甲烷、乙烷、氢气、乙炔等甲类气体或甲醇、乙醇、甲酸乙酯、甲酸乙酯等甲、乙A类可燃液体。
✦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说明中,明确了有毒气体的设置范围: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的有毒气体或蒸汽,共30种介质;2.《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30000.18-2013)中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1类及2类的急性有毒气体。
3.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列出的有毒气体;4.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列出的化学有害气体。
上述四种有毒气体范围是标准说明中明确的,除此之外还应当参考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要求设置毒性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场合。
比如二氧化硫和环氧乙烷,按照GB30000.18-2013判定急性毒性危害类别为3类,不属于1类和2类。
但二氧化硫和环氧乙烷属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定义的应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在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中均明确应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佩戴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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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安装使用要求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符号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符号3.1泄漏释放源leak source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3.2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在20 ℃和标准大气压101.3 kPa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working site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如化工厂、罐区、石油炼化、冶金、污水处理、喷漆车间、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气化站、加油加气站、食堂和沼气站等。
3.4检测报警装置 detecting alarm device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甲类气体 class a gas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包括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环氧乙烷、炼焦煤气、水煤气、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6乙类气体 second a gas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气体。
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3.7 符号爆炸下限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4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4.1 可燃气体危险场所风险量化界定可燃气体根据危险性可分为爆炸性可燃气体和非爆炸性可燃气体。
4.1.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a)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b)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c)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4.2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4.2.1可燃气体报警仪的选型要求4.2.1.1 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可能达到25% 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的场所,一旦释放,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 LEL,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如果一旦释放,当空气中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 LEL时,应设置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2.1.3 一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但是,若没有相关固定式监测报警仪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报警测仪的条件,或属于非长期固定的生产场所的,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或者采样监测。
4.2.1.4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器接人其它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4.2.1.5 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释放可燃气体达到20%LEL时,应设置专用的车载报警仪或者使用便携式报警仪。
4.2.2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用原则4.2.2.1 根据被监测气体种类和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传感器类型,考虑其选择性、抗干扰和抵抗环境能力,特别要避开对传感器有害的物质,可参考GB50493的相关规定。
4.2.2.2 在满足精度、稳定性和响应时间等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可选择经济、安装使用方便的传感器。
4.2.2.3 可燃气体的监测报警,一般选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也可选用红外式、半导体式或光纤式等仪器,微量泄漏时可优先选用半导体式。
4.2.2.4 当可燃气体监测的环境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烧元件中毒的硫、磷、砷、卤素、硅的化合物时,应选择抗中毒的催化燃烧式元件,当引起元件中毒的物质含量较大时,应选择红外或者其它类型监测仪。
4.2.2.5 现场可燃气体以烷烃类为主时,可优先采用红外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4.2.2.6 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可优先采用半导体式车载报警仪。
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和检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4.3.1.1 凡有可燃气体泄露可能的生产装置及仓储,货轮的船舱等场所,必须配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2 对于无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连续运转的泵房,有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性。
特别在北方地区,冬季门窗关闭的情况,可燃气体泄漏将很快达到爆炸下限浓度,一般在主导风向下游位置安装报警仪。
4.3.1.3 室内通风不流畅部位,地槽地沟容易积聚可燃气体的地方,现场通往控制室的地下电缆沟,有密封盖板的污水沟槽等,都是经常性的或在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容易积聚可燃气的场所,都可以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4.3.1.4 对于喷漆涂敷作业场所,大型的印刷机附近,以及相关作业场所,都属于开放式可燃气体扩散溢出环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也十分容易使某个部位的空气中可燃气含量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浓度值,需要配置报警仪。
4.3.1.5 甲类气体,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泵的动密封。
4.3.1.6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 ,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
4.3.1.7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
4.3.1.8 可能发生泄漏的汽车上。
4.3.1.9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仪的设置遵循AQ3036-2010 标准。
4.3.2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4.3.2.1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点设置参考AQ3036-2010 中7.3。
4.3.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3.2.3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4.3.2.4 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对于一个大型有可燃气体泄漏的车间,可以每相距5~10m设一个检测点。
4.3.2.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4.3.2.6 对于检测可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诸如烷烃类(甲烷沼气、民用煤气除外)、烯烃类(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4.3.2.7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8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a)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b)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2.9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2.10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a)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b)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4.3.2.11 车内可能发生泄漏的泄漏源5m以内可安装检测仪,也可以将检测仪的探测部分安装在泄漏源5m以内,检测仪的指示部分安装在人视力范围内的地点。
4.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值的确定4.4.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不高于25%爆炸下限(LEL),不低于5%爆炸下限(LEL);第二级报警阈值不高于50%爆炸下限(LEL)。
根据危险场所分级的不同,报警值的设定可有所不同。
4.4.2 按区划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划分:a)0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0)%LEL;b)1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5-20)%LEL;c)2区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第一级报警阈值为(5-25)%LEL。
4.5 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要求4.5.1安全监控装备的检查和维护4.5.1.1 安全监控装备,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和校验,保持其正常运行。
4.5.1.2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和装置,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保持其监控的准确性。
4.5.1.3 安全监控项目中,对需要定期更换的仪器或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4.5.2安全监控装备的日常管理4.5.2.1 安全监控项目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监控对象和监控点所在位置,监控方案及其主要装备的名称,监控装备运行和维修记录,监控装备校验或计量检定记录。
4.5.2.2 在安全监控点宜设立醒目的标志。
安全监控设备的表面宜涂醒目漆色,包括接线盒与电缆,易于与其它设备区分,利于管理维护。
4.5.2.3 安全监控装备应分类管理,并根据类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4.5.2.4 建立安全监控装备的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仪器的维护人员及其责任。
4.5.3安全监控装备的检修和报废4.5.3.1 气体探测器使用催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3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4.5.3.2 气体探测器使用红外传感器作为气敏元件的建议使用年限为5年,过期报废或更换传感器。
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或检修时出现测量精度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要求,通过校准无法纠正的要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