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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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蓟县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专兼职工会社会化工作者队伍,不断完善强化管理体制、机制,按高监管水平,根据县总工会按照“高质量选聘、系统性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性奖励”的总体思路,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蓟县县域内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简称“社会化工作者”),社会化工作者是指由市、县级工会统一组织招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由蓟县工人俱乐部以合同形式聘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职责分类

县总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一社会招聘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二)负责社会化工作者的调配和培训

(三)负责指导各镇乡街同总工会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社会化工作者在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专职社会化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县总工会根据招聘最终结果确定社会化工作者招聘人员名单,并公布。签订招聘合同,列入市总工会工资补助的社会化工作者名单应由县总工会报市总工会实名制备案。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九条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工作者的一切行为,要对单位负责,不做有损工会形象或名誉的事。

3、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工作者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二)工作者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工会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2、以工会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3、利用工作时间或单位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4、在对基层单位业务联系中,收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或红包。

(三)保密义务:

1、工作者有义务保守工会的秘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文件资料。

2、未经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单位密级文件资料和有关重要数据信息等。

3、不准将单位工作资料私自带回家。

第十条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同志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同志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

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五)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爱惜单位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私人资料不得在单位打印、复印、传真。

(六)根据需要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推诿;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蓟县总工会按照岗位职责对社会化工作者实行业务管理并委托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社会化工作者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单位安排、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蓟县工人俱乐部与社会化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蓟县总工会建立社会化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化工作者因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需经蓟县总工会同意,才能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为了全面掌握社会化工作者在聘用期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评定其综合素质,加强社会化工作者队伍建设,对其施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调整薪资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社会化工作者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组织民管部草拟具体考核方案,经总工会党组研究后责成组织民管部具体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七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结果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考核由三个部分组成: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由本人对自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出评价;2、科室领导评价30分,由科室领导对该同志完成工作任务作出评价;3、遵守纪律30分,由办公室对该同志遵守工作纪律方面作出评价。个人工作任务由岗位任务和临时任务组成;遵守纪律由考勤、查岗、参加学习和参加集体活动组成。

第十九条对在其他方面为单位争得荣誉的,由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给予加分,加分最高10分。

第二十条各部门自己制定本部门工作任务完成评分办法。

第六章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社会化工作者在聘用期内的薪酬待遇由蓟县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聘用人员实行绩效薪酬

制度。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并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社会化工作者工资经费补贴由市总工会和县总工会共同担负,并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二十三条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所在岗位的基本职责。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分为三个标准:2年以下工龄工资为0;2-5年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由第3年的7月起执行;5年以上工龄工资为每月1000元,由第6年的7月起执行。

(三)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以年终绩效奖金为主要形式。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特殊岗位5000元。

(四)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社会化工作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特殊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五)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单位社会化工作者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奖金奖励,与总工会年终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不冲突。

第二十四条工资调整

(一)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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