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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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日东海油气资源争端

简析中日东海油气资源争端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部分,第76条
海 域 的 基 本 划 分 方 法
两国的不同观点
• 中国:东海大陆 架是中国大陆领 土的自然延伸, 冲绳海槽证明日 本与大陆架不想 连,是中日之间 的分界线 • 日本:琉球海沟 只是大陆架上的 一个凹陷,并不 是大陆架的终点, 根据200海里专 属经济区的规定, 双方应取“中间 线”
•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 判决“中间线” 原则无效,虽然国际中不存在一切情况下都 必须遵守的其他单一的划界方法 。但是有一 条原则是无可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 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 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 陆架区域的权力是以它对陆地领土的主权为 依据的。如果一个特定的海地区域并不构成 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该区域可 能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靠近沿海国,也 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的。
• 东海大陆架蕴藏着非常 丰富的水产、石油、天 然气以及稀有矿产资源, 尤其是石油、天然气资 源蕴藏量极为丰富。目 前已知的我们主张拥有 开发权力的大陆架上的 原油储量约为1000桶, 与之相比,沙特阿拉伯 的原油储量大概是2671 亿桶,美国的原油储量 则只有220亿桶。东海 地区仅石油就够中国用 80年,而天然气储量大 概在5亿立方米,是沙 特阿拉伯发现天然气储 量的8倍,是美国天然 气储量的1.5倍。
冲绳海槽
• 冲绳海槽是东海 大陆架的边缘, 位于台湾和日本 之间,是因琉球 海沟的岩石圈扩 展而形成的弧后 盆地,大部分深 度逾1000米,最 大深度2716米 (2500米等深线 即为是大陆的边 缘)。
日本的“中间线”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1967年,西德与丹麦和荷兰在北海大陆 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丹麦和荷 兰两国坚持它们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应该 按等距离原则确定之 。而西德认为, 在习惯国家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准 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 界,对它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 三国将此问题教由国家法院解决。

(完整版)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完整版)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

(完整版)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中日东海问题现状分析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本文通过对中日东海之争的现状进行梳理,并以此分析其中的中美日关系,对中日之争进行深入探究。

最后,本文提出几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东海问题划界争端钓鱼岛问题中美日关系中国和日本隔海相望,是一衣带水的邻邦。

两国具有包括鉴真大师六次东渡日本、口本遣隋使和遣唐使频繁来华等在内的2000多年的友好交往史。

中口之间的交往和交流通过海上通道实现的不在少数,东海成了双方路邻友好的纽带和见证。

但是,自甲午中日战争以来,中日关系急剧下滑,尤以二战以来中日矛盾更加激化。

直至今日,中日关于历史、边界、经济、军事等各种纠纷依旧频繁,如今的东海,中日之争狼烟四起,成了双方海洋权益争夺的战场和角力场.东海恰似一滴水能折射出中日关系的好坏,反映出两国关系疏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双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

一、中日东海之争的表现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权益一旦成为国家核心利益的一部分,各国重视海洋的程度与日俱增,海洋权益争斗愈演愈烈。

中日在东海的海洋权益斗争也并不例外,两国在东海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争斗由来已久,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正在向不利于两国关系正常发展的方向蔓延。

全面梳理中日东海之争的种种表现,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划界争议,资源争夺,岛屿争端以及军事争斗。

一是划界争议。

中日东海至今尚未划界,主要是双方在划界主张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中方一贯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日方则提出以“中间线”平分东海的主张,而且强调要“一线两划归”。

日方认为大陆架制度已经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中日东海划界只要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即可,这样可以避免日方在划界上处于地理不利国地位的缺陷,不用在两国是否都拥有东海共同大陆架问题上纠缠不清了.中方当然不接受、不承认日方提出的以所谓“中间线”划界的主张.主要原因是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其实不是真正的平分线,他们已经把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在己方一侧,再与中方对半分的所谓“平分线". 中方完全不能接受,坚决予以反对.中方一直强调用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钓鱼岛领土争端问题,而日方坚持认为没有争议而把中方拒之门外.因此,中日东海管辖海域划分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的责任,当然完全是在日方而不在中方。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法律问题[摘要]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的实质是中国与日本的结构性矛盾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尖锐体现。

中国对钓鱼岛享有无可辩驳的主权依据,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尽量对钓鱼岛采取“零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对中日双方大陆架划界主张的比较,我国主张的法理依据及日方主张的无理性皆显而易见。

中国需要在今后的东海划界谈判中更为成熟地运用法律手段,创制适用于东海海域的有关国际法规则,并以此来确保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

[关键词]中国;日本;东海大陆架划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近几年随着东海油气田的开发进入实质运作状态,并体现在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呈现出新一轮升温。

因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直接关涉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所以当前有关该问题的学术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目前我国学界从国际法层面对此问题进行论证的力度仍显不够。

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以期有助于国内民众对该问题增进了解并澄清过往常见的认识误区,从而为我国家利益的维护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律参考。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产生的背景1 东海及其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东海是一个位于中日韩三国陆地之间的半封闭型边缘海,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是其在国际上的正式称谓,表明东海位于中国国土以东。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IHO)出版物《洋与海的界限》(Limits of Oceans and Seas)对东海的四至进行了界定:东海西界中国大陆海岸线及其沿岸岛屿,东侧经九州岛西南缘与琉球群岛西南面的八重山列岛之间的连线与太平洋相接,东北以济州岛经五岛列岛直至长崎半岛南端的连线与日本海相对,北面以长江人海口北岸到济州岛之间的连线与黄海毗邻,南部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

整个东海海域南北长约630海里,东西宽约167~360海里,自然海区的全部面积约为77万平方公里。

2 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由来与演变二、钓鱼岛主权归属争议及其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影响1 钓鱼岛问题的由来与台湾岛同处东海大陆架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位于东海南部、台湾东北部、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的西北侧、冲绳诸岛以西、八重山列岛以北的岛群,主要包括有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北岩、南岩、飞岩等8座岛礁,陆地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主岛呈番薯形,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5公里,面积约4.5平方公里。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久有时日,绝非偶然,主要原因有以下4点:第一,东海大陆架发现石油资源是划界问题的主要诱因。

20世纪末,随着中日两国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的迫切需求,使双方关于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互不相让,这直接诱发了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

第二,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使中日双方的权利主张能够“各取所需”。

中日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与二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确立有密切联系第三,日本外交政策的右倾化。

特别是小泉纯一郎上台后,任命右翼政治家中川昭一任经济产业大臣,东海问题属其管辖范围。

中川大臣在东海海域划界及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摆出了欲以实力对抗、好勇斗狠的架势,只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无视邻国的正当利益;只追求本国安全的绝对化,不惜将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对方不安全之上。

第四,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使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化。

冷战结束后,东亚地区战略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调整东亚地区战略给日本“撑了腰”,日本也借机加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监视与实际控制,加大对东海大陆架的调查力度,以期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中捞取最大的实际利益。

日本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态度日趋强硬,也增加了中日两国解决争端的复杂性。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有两点:第一,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

日本主张适用所谓的等距离“中间线”以及距离标准,中国则主张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第二,在是否拥有共同大陆架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与冲绳海槽是两个不同的单元。

大陆架属于稳定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架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这样,冲绳海槽就构成中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日本认为,日中两国处于共同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冲绳海槽仅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凹陷,在划界时并非决定因素。

为有利于解决东海海域划界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暂时给予钓鱼岛“零效力”的办法,即在划界中暂时忽略钓鱼岛效力的办法。

形势与政策-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

形势与政策-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

东海形势分析——关于中日关系的思考日本是中国的近邻,也是与中国关系较为紧密,交往历史悠久的国家。

在中国周边的国家中,无疑,中国与日本的交往时间最长,产生的矛盾,争斗,甚至战争的历史也最为久远,问题也是最多的。

目前为止,与我们接壤的国家(包括日本这些也中国领海接壤的国家)中,日本,无疑是最为强大,最有实力,也是最具备侵略思想的国家,它对我们造成的威胁也是最大的。

我认为,当前中国与世界的矛盾,或者说与西方世界的矛盾,最集中的体现在中日矛盾;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的长远安全局势影响最大,或者说威胁最大的,也是中日矛盾。

1.历史影响:中国与日本正式交往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那时,中国的商船就已经到达了日本现在的硫球一带与当地的日本住民进行贸易。

当时的中国十分强大,正处于历史上的巅峰状态,日本受到了来自唐朝的巨大影响。

直到现在,我们从日本的茶道,书法,传统着装和礼节上也能够很明显的看出中国唐代文化的影子。

明代的时候,中国开始第一次于日本发生了武装冲突。

不过这个年代的日本还没有统一的政权。

据不可靠资料记载,当时的明朝政权曾经试图对日本的战国局面施加影响,甚至已经施加了影响,在某种程度讲,那时的中国由于受到来自日本流寇的骚扰,可能希望在日本建立一个依附于自己的傀儡政权(类似于当时的朝鲜高丽王朝),但似乎没有成功。

这个时候,中国对于日本,依然是占据绝对优势的。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率先进入了资本主义工业时代,并且跟随着西方列强开始对已经日薄西山的清朝进行大肆侵略。

这期间,中日的战争不断,民族矛盾由此凸显。

尤其是在二战期间,日本对中国的全面战争极大的加深了民族的矛盾。

即便是到今天,在中国,仇日的情绪依然植根于民众内心的深处。

二战日本的失败,也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在中国的战局不利,而且日本在中国战场损失的兵员是最多的,达200万以上(不同资料有其他的记载,本人认为200万比较可信)。

这种由大量的鲜血积淀出的矛盾与仇恨,是很难消除的。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如何从国际法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一、东海争端的由来东海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

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质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

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

“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海具有极为丰富的油气资源,在“蓝色圈地运动”盛行的今天,中国和日本相邻,又都是经济大国,日本作为一个贫油国家,在东海问题上中日两国面临着不可不免的冲突。

二、中日双方争执起因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两国分别按照不同的原则提出了有利于己方划界方法。

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自1982年《公约》公布之日起,中国一直坚持以“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对东海宣示主权,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

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

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

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认为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大陆架,应该使用中间线划界。

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由来已久,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东海大陆架被认为是世界上油气储藏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后,日本就开始了对东海的勘探和测量活动"中国政府对日本的行为提出了强烈抗议"1974年日韩两国签定5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6,将东海海域片面地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韩国的/共同开发区0,日韩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坚决反对"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以法律形式向世人宣布了中国对行使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和立场"近几年,中国在东海的测量和勘探取得了明显进展,相继发现了多个油气田,并进行了开采"这引起了日本毫无理由的不满和反对"2004年6月以来,日本针对中国东海/春晓0油气田的开发,频频制造摩擦并使之不断升温"日本要求中国提供勘探资料,而后又拟授权民间公司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开发,中国予以断然拒绝和反对"同时,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也积极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动以维护日本海洋权益,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政府官员的行为也逐步升级,2004年6月23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中川昭一乘直升机飞到东海上空对中国的/天外天0!/平湖0和/春晓0三个油气田进行了约一个小时的/视察0,并认定中国侵犯了日本的海域经济权益"在时隔不久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时任日本外相的川口顺子向中国外长表示,日本希望中国能提供开发区域海底的地质构造数据,这一野蛮要求遭到中国拒绝"自此,中日两国的东海划界纠纷正式进入前台"二!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实质首先,资源贫乏的日本垂涎于东海丰富的自然资源"东海海域中埋藏着价值几十万亿日元的石油!天然气和矿物资源,对日本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据统计,埋藏在东中国海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蕴藏量,为72亿吨0-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地层中蕴藏有航空航天产业!高精度机床等高科技产品所需的钻!锰!镍等稀有金属,还发现了大量的可燃冰!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这必将引起资源贫乏的日本的极大贪欲,刺激其与中国争夺资源的野心"其次,是遏制中国复兴的需要"历史上,中国和日本从来没有同时处于强盛的状态"一般来说,当中国处于强盛时期,日本则都处于弱小的状态;当日本处于强盛时期,中国则处于贫弱状态"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新中国成立的一百年间,中国处于被帝国主义列强侵略!欺凌的屈辱中,而同时期日本是一个帝国主义的强国,长期以来它已习惯于面对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些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使中国的国力极大增强,国际影响力日趋提高"面对一个日渐强大的中国,-日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导致民族心理失衡和其国内右翼势力的崛起,使得中日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东海划界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日趋强硬也就配合了其遏制中国的战略需要"最后,是日本迈向政治!军事大国的需要"二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对抗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需要,在亚洲大力扶持日本,使得日本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但由于日本是二战的战败国,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军事影响力却微乎其微,这对于野心勃勃的日本是无法接受的"因此,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日本就在国际上竭力追求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它认为,/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如果日本没有更加强烈地意识到实现自我应明确的国际责任,就不能在世界上实现自身的安全!独立与生存0"5正是为了实现/军事大国0和/政治大国0的梦想,日本不顾一切地争取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加强日美安保军事同盟,积极充当美国在亚洲的马前卒;修改和平宪法,重整自卫队军备并努力将之变成一支正规军,加速向海外派兵"正是在这样的目标诉求下,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才不惜恶化中日关系,摆出强硬姿态"它认为,这样可以改变以前经济大国!政治侏儒的形象,树立起政治!军事大国的国际形象"公约东海划界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两个不同性质海域的划界问题"根据5公约6,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洋延伸所形成的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大陆架之外坡度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的区域称为大陆坡,在大陆坡脚覆盖着大量沉积物的地方是大陆基"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三个区域在地质地理学上称为大陆边"法律上的大陆架除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部分大陆架外,还包括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坡和大陆基,延伸到了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权力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其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它们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200海里,但对于大陆架来说,200海里却是它的最小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然可能拥有大陆架"最后,沿海国在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则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各有不同的制度,又有密切的联系"根据5公约6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的大部分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相向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出现部分重叠"而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6由于中日双方的划界原则不同,导致了双方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相互对立"中方中方立场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5公约6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1978年4月,当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围绕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原则而陷入争执时,中国代表指出: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982年12月签署5公约6后,相继制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方面的法律法规"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首次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纳入该法律条文"1998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0".关于划界原则,该法进一步强调了中国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坚持公平原则的主张"中国认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达2717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为此,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日方立场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它并未签署5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是该公约规定的/定居种的生物0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会影响日本的松叶蟹捕捞"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藏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又表示赞同5大陆架公约6"81974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划界问题上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日本在5关于渔业水域的临时措施法6中宣布建立宽度为200海里的渔业水域"1996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该法规定:-旧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屯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一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者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就中日东海划界问题,日本认为5公约6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认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日博弈(一)日本的权利主张缺乏充分的国际法依据第一,中间线方法并非一项独立的划界原则,它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前提"1958年5大陆架公约6提出了等距离中间线仅是一种划界方法,并没有赋予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详细地论述了这一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地位"法院不否认这是一种简便的方法,必要时,任何制图家都会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绘制这样一条分界线"但是,这并不足以将一种方法转变为法律规则,强制各当事国接受,相反,法院指出,如果不顾实际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根据5大陆架公约6对大陆架划界的规定,首先,大陆架划界要由有关国家协商或协议决定;其次,要考虑大陆架的特殊情形;最后,在考虑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后,刁一是等距离中间线"中间线方法既不是首要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和唯一的方法"从5大陆架公约6实施到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虽有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采用了中间线方法,但其国际司法与仲裁实践都表明中间线方法只是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比较便利的方法,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且问题的当事国也并不认为它必须受中间线方法的约束"0这说明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中间线方法从来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原则,国际法也从来没有确认其为一种划界原则,它只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并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因此,5大陆架公约6并未给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原则提供充分的依据,中国没有任何义务接受这一方法"第二,日本权利主张的各法律依据相互冲突"日本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讨论大陆架的外部界线时,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然而,日本最终还是签署了1982年的((公约6,并于1996年6月2日批准了该公约,因为日本认为公约将会产生稳定效果并能满足日本和其他国家的长期利益"-2在签署公约后,国会批准前,日本正式颁布了本国的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指出根据公约第76条的规定,-旧本的大陆架,,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将代替那一条线0"还规定,日本政府将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日本的上述规定既不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又前后矛盾"首先,按照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采取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大陆架是根据5公约6的规定,但遍查该公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专门规定大陆架的第76条到第85条,没有一条一款是确认中间线为划界原则的"其次,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称根据5公约6第76条规定,日本政府有权另行规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公约6第76条专门讲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而且主张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这个200海里是沿海国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结果,是在不妨碍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的情况下,由本国决定的"这样一来,似乎日本又是主张以自然延伸来划分大陆架的"其实不然,联系前后两项规定可以看出,日本在按5公约6划分大陆架对其不利时,就主张采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划分"在对其有利时,则主张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一个国家的一部法律,如此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前后矛盾!无视国际法的权威性,充分反映了其极端自私的国家利益和狭隘的民族主义"最后,从日本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6与5公约6的关系上看,日本签署公约在前,颁布国内大陆架法在后"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日本既应善意履行海洋法公约又不.得以制定或援引其他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公约"根据日本宪法规定,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都不必经特别立法程序就当然具有日本国内法的效力"日本以国内立法歪曲5公约6是对国际法的挑衅,其完全没有权利和资格将其国内法规定的所谓中间线方法强加给中国"(二)中国的权利主张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司法实践首先,自然延伸原则是5公约6明确规定的主要的!基本的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客观标准"所谓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上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0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力的根据,是大陆架法律权利的基础"-3将东海大陆架视为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是有着充分的科学依据的"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是同我国大陆平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我国大陆上的碎屑物质从第三纪以来,就通过河流和海洋源源不断地带入东海盆地,形成辽阔的东海大陆架"东海大陆架的海底区域铺盖着大量沉积物,厚达2000一3000米以上,这些陆架沉积物甚至扩散到冲绳海槽"/总之,从地形特征或沉积物的分布上看,东海大陆架和我国大陆是一脉相承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5公约6设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1)从某个国家单方面行为看,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是彼此独立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采用任何一个标准来主张大陆架权利范围"(2)在两个标准的彼此关系上,自然延伸标准是主要的!根本性标准,而距离标准则是次要的!辅助性标准"它只有在一国大陆架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其外部界线距离领海基线不到200海里时刁-应适用,且不应妨害自然延伸标准"中日之间没有缔结任何有关大陆架划界的双边条约,但两国都批准了5公约6,因此两国东海划界应适用5公约6的规定"虽然日本也依照该公约提出,其大陆架的外缘不到200海里时应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是,日本的主张不符合5公约6的整体意思"因为该公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0,如果这种/自然延伸0不足2()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上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才可.以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一国大陆架延伸己经被天然的海槽!海沟所隔断,就不能把本国的大陆架扩展到200海里,否则自然延伸原则就等同虚设,就体现不出真正的公平".3从东海大陆架的地形地貌特征来看,东海大陆架由西向东平缓入深,平均水深约70米,最深处为130米"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琉球群岛较近,但在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成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部分"所以,中国主张中国大陆架应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这是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的"其次,自然延伸原则符合国际司法判例确立的大陆架划界基本规则"从5大陆架公约6的签订到5公约6的正式生效,国际上发生了多起大陆架划界问题"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对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做了详细阐述,自然延伸原则被确认为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1969年国际法院对于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尤为典型"在判决书中,国际法院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得出结论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0".6针对荷兰!丹麦两国关于等距离方法能够使沿岸国取得靠近其领土的大陆架的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认为,沿岸国大部分的大陆架是靠近其大陆的,但不能以/令肠近性0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海底区域不一定仅以邻近的理由而属于某个国家,也不能以邻近性来确定它的边界"大陆架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某块海底区域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很靠近该沿海国,也不能成为该国的大陆架"-,国际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己形成习惯规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众多国家所接受"正如5奥本海国际法6所指出的:/司法判决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司法判决的权威和说服力有时使它们具有比它们形式上所享有的更大的意义0".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认为,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提供的并被以后的国际实践所采用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完全适用于解决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从东海大陆架地形地貌看,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天然分界线,是一个特殊的地理单元"整个东海海床和底土自西向东,可分为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缘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海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巧0公里!最窄处30公里,面积约10万平方公里"海槽北浅南深,北部水深1350米左右!中部水深1850!2050米!南部最大水深2719米"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中日两国不共大陆架"这一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存在冲绳海槽,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即以等距离作为划界的出发点,然后考察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或修改等距离中间线的特殊情况"若以中间线为界,我国将只能获得140一180海里宽的大陆架,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储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9冲绳海槽的存在使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不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因为中间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0,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0中线的中国一侧,这样,以海岸中间线为开始步骤就不是对两国海岸向海扩展的权利给予平等限制,而是否定了中国有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正是由于冲绳海槽是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与琉球群岛岛架的天然分界线,决定了该海槽在东海划界中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国主张以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以及冲绳海槽的存在作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标准和界线,这不仅符合5公约6的规定,也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所有情况,合情!合理!合法"如果不考虑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而采用中间线来划界,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综上所述,在东海划界分歧中,日本的主张明显违背了5公约6和国际司法实践,其主张的中间线方法只是海洋划界诸多方法中的一种,而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海洋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海洋划界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机械地采用中间线来划分东海,就会割裂我国陆地领土与东海大陆架的整体性,而把其向海自然延伸的一部分划给日本"换句话说,假如东海划界忽视该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基本事实,划界结果。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

论日东海争端问题的实质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环绕的半封闭海域。

总面积达77万平方公里。

东海大陆架自中国大陆东岸平缓向东倾斜,直至坡度很陡的冲绳海槽。

20世纪60年代以来,地处东海海域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周边发现蕴藏丰富的石油资源,使中日两国间关于东海的海底资源以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争端浮出水面。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中日在东海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矛盾与分歧日渐突出。

而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围绕及东海海洋权益及鱼岛主权的争端愈演愈烈。

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根据大陆架为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在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的范围,其最大限度可由各国共同商定。

但是不应该把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定为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法,也不应该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一种原则。

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主张:主张、建立矿区等都是以中间线为基础的,试图通过这些行为造成以中间线为界的既成事实。

其实:中日两国间在东海问题上的争端主要包括东海海底油气资源、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以及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之争。

一、中日东海争端实质是主权与资源之争。

冲绳海槽从日本九州开始,紧贴琉球群岛西侧成弧状向西南延伸至台湾附近。

冲绳海槽属过渡形地壳,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

东侧为琉球岛弧,沉积物与琉球群岛相同,而西侧则为一个稳定的大陆沉降盆地,其沉积物主要来自于中国长江。

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和琉球岛架的天然界限,理应作为两国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

冲绳海槽的存在使得东海不适合中间线,因为中间线平分的两个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

而日本认为,冲绳海槽只是两国大陆架连续上的偶然凹陷,在划界中应该忽略,认为中日两国是共大陆架。

据《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权利基础是自然延伸和距离标准,自然延伸占主导地位,距离标准只是为了平衡权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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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东海问题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是国家利益拓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随着陆地资源的不断消耗,各国为了自身的发展利益,由对海上通道的控制、特别是对海洋资源的争夺而引发的各国间的海上利益磨擦日趋激烈,中日东海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历来主张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以冲绳海槽划分两国专属经济区;而日方则坚持根据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公约》,按中间线原则划分。

随着石油等战略资源的日益短缺,石油已成为关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能源,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东海争端的直接导火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

公约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逐步壮大的背景下出台的,力图在占世界面积2/3 的海洋建立一套全新的法律制度,客观上维护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也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可能给我国造成一定的困难。

比如,公约规定了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由于东海海域不足400 海里,所以中日双方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就必然会出现部分重叠。

加之我国一直主张东海大陆架作为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向东一直到达冲绳海槽,不受200 海里之限,中日之间不共有大陆架。

而日方却主张与中方共有东海大陆架,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与我国划分东海大陆架。

关于中日双方的争执,一方面,是缘于东海海底蕴藏丰富的石油之争,另一方面则在于领海划分,国际海洋法规严重缺失,成激化诱因:
海洋条约太笼统,对各国使用专属经济区权限不明,引发国际争端。

两者交织在一起,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解决更为艰难。

中日围绕东海油气田开发问题已进行长达两年的磋商,共进行了七轮司局长级会晤和多次相关对话,但在如何界定可能进行的共同开发的海域方面,双方依然分歧严重。

日方在磋商中要求以跨所谓“中间线”的广阔海域为对象进行共同开发,而中方则坚持将共同开发限定在双方有争议海域,认为春晓油气田完全在中国的主权权利范围内,与共同开发无关。

尽管中国方面一贯认为中日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应该在冲绳海槽,但考虑到存在争议,为维护两国关系,中国方面一直没在争议海域进行资源开采活动。

中开采的油气田全部在日本单方面提出的“日中中间线”中国一侧。

即使按照日本的说法,中国的“平湖”油气田距离“日中中间线”有100多公里远,连最近的“春晓”油气田距离“中间线”也有5公里以上。

应该说,中国开发这些油气田同日本没任何关系,因为连双方有争议的海域都没涉及。

但是,日方认为“春晓”、“断桥”两个油气田与“日中中间线”东侧的油气田属同一矿脉,这两个油气田投产之后,中国就可以利用“吸管原理”将东侧的石油天然气吸走。

所以日方强烈要求中方立即停止这两个油气田的采掘。

在中方断然拒绝这一无理要求后,日方于4月12日决定启动向本国的石油开发企业发放试开采许可证的程序,允许日本企业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开采石油天然气,加剧了东海海域的紧张局势。

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中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主权归我,合作开发” 是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国民的民族自信心,自豪感也在增长,国民的海权意识开始觉醒,要求在争端中采取强硬立场的呼声有所提高。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亚非研究所副所长李寒梅说:“中国在东海领域的态度,势必会给中国在南海领域与东南亚国家的争夺起到示范效应,所以,中国自然不能轻易让步。


日韩都曾经提出要和中国进行东海划界的多边谈判,中国一直是坚持双边原则,一家一家谈。

这可是周恩来定下的老规矩,宁肯在双边谈判中多让步,也不参加多边谈判,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与各国列强打交道血的教训,只要有可能就会坚持。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是绝对不会允许什么人把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交到几个专家或者第三方手中的。

我们可以相信自己的公正,却不能寄希望于外国的调停、干预,更不用说判决了。

所以我们只往国际法院送大法官,给别人判案,自己的事情么,还是握在自己手里比较好。

然而,仅仅依靠当今中国的几个专家或领导似乎无法顺利解决此问题。

而且,当前我国的海洋权益面临着日趋严峻的挑战,并突出表现为周边国家对中国海洋主权和权益的侵蚀,如南沙群岛问题,钓鱼岛问题等。

因此,如何处理日益严峻的海洋争端,如何应对潜在的竞争甚至是冲突,构成了我国国际战略的重要课题。

但是,由于海洋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培养高素质、综合型海洋管理人才,已成为
中国海洋事业不断发展的内在需求。

人才的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也制约了我国在国际海洋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未来之国之栋梁,我们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我们现在还远远不够的海洋意识,捍卫和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维护和捍卫中国海洋权益,创造服务于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希望与责任落在了我们身上。

当代中国将以全面参与国际海洋制度和海洋秩序的建设为根本目标,给中日东海问题的顺利解决带来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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