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加盟合同不退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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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以不予以退还

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加盟费可不予退还

――――评避风塘公司诉唐某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上海避风塘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合同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3万

元。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主体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合同;(2)判令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

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3)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故延付相应款项;现要求继续履行特许加盟合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

1.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为5年15万元,唐某仅经营一年有余,故应当返还12万元。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合同中关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及行业惯例,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

2.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特许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双方关于

没收保证金的条款无

效,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也认为,特许保证金系用于抵充被特许人的债务,其实质是一种以金钱作为质押物的担保形式,应予以返还。

3.唐某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2倍于特许加盟费,有过高之嫌,判令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避风塘公司对其所称的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损失,因未能举证,不予认定,改判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分析意见

1.根据20XX年12月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4条

第1款规定,“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

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因此,特许加盟合同中关

于特许加盟费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特许经营加盟费的性质,合法有效。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授权唐某使用“避风塘”注册商标、商号、经营技术资产并提供相关文件,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且本案的特许加盟合同是因为唐某的违约行为而致解除,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特许加盟费不予返还。

2.关于特许保证金,根据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特许保证

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特许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

3.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特别不当,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者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可以予以调整。本案中,避风塘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实际损失,而法院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因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可能产生,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不应得到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的利益。因此,两级法院均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支持唐某的减少违约的请求。

篇二:如何申请解除加盟合同

篇一: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加盟合同终止申请

致事业部:

本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是店号【】店名:

的加盟者,因个人原因,现申请终止与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自愿放弃加盟权,并不再使用品牌及与相同或相似的品牌。

本人已了解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与流程,并保证完成以下具体事项:

1、与公司结清一切货款、商品借款、设备借款等全部款项;

2、与直配商品供应商结清全部货款,例如:香烟、报纸等;

3、退还借用公司、供应商以及增值服务项目的所有设备;

4、付清房东的租金、水电费和工商税务等费用;

5、拆除招牌、灯箱等全部标识物;

6、以上未提及的其它与公司相关的事项。

敬请尽快回复并办理费用结算!

申请人:门店盖章:

日期:篇二:合同解除通知函

合同解除申请

致霍邱县中通速递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贵司与我于20XX年08月22日签订了《网络加盟合同书》,约定:在缴纳合同要求相关押金和加盟费用后,为我提供收件和派件的网络班车便利,我在合同签订后即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履行的义务,但是与贵公司合作过程

中,出现派件超出本地送件范围,情况属实并有效汇报。期间,经我与贵司多次沟通,贵司均一直没给明确回应和考虑事情的具体引导,从而造成贵公司对于本人不明的种种意见和误会,既然合作是建立在《网络加盟合同书》条款及信任之上,为了双方的利益和尊重。经慎重考虑我与贵公司已失去实质性的合作初衷,为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缠。请给予退还押金6000(陆仟)元整和加盟费1000(壹仟)元整,我将按合同中,正常解除合同期之规定,在有效期90天范围内,向贵公司正常提出申请,请给予许可。

申请人:

年月日篇三:加盟合同

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璞字第20XX070001

甲方:瑞丽璞玉斋翡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翡翠原石、翡翠工艺品销售市场和向全国传播翡翠赌石文化,甲方特此推出连锁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加盟店或专卖柜的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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