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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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总论PPT课件

第一章 行政法总论PPT课件
⊙ 特征:在于行政经常以一般性的命令或个别性的处 分等方式,课以人民一定的义务。故对其行使有严格的 依法行政之要求。
⊙ 内容:包括国家行政与公共组织行政
⊙ 问题:私立企业有一定社会责任的要求,其行使社 会责任时是否属于公行政?
(2)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
※ 干预行政;干预公民权利,限制其权利与财产, 或课以人民负担义务的行政。(如:禁止通行、勒 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
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而产生的行政
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 行政关系是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监督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的法律关系
写在最后
成功的基础在于好的学习习惯
行政主体
行政关系 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法调整的内容(行政关系的范围)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关系中最主要之部分
(1)行政管理关系以行政职权的行使为核心,发生于行 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 (2)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对外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能作为被告、行政权来源合法 (3)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的对象、受主体制 约)
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的涵义
(一)行政(Administration)
1、问题:什么是行政?
司法、立法?
(1)行政的语言学意义:行政是行使国家权力 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内部的管理 工作。----《现代汉语词典》 公行政与私行政? (2)行政是管理、组织、执行、实施等 (3)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
(四)行政法难于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与相关学科关系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讼诉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例分析行政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原告:艾某,某县香溪乡海西村农民被告:某县香溪乡人民政府1987年10月,艾某在本县某水利工地施工时,被同乡一民工无意铲伤头部,经县、地两级医院诊断和南京市鼓楼医院复诊,确定为"脑震荡后遗症"。

1989年9月22日,某县水利工程指挥部及原告所在的乡政府、村民委员根据某省《关于民工致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规定》与原告协商达成一项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艾某的治疗费用和以后生活问题的《因公致伤处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签字后,报县政府农水办公室审批,县政府农水办批复:"同意该协议,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纠缠。

"由于农村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从1992年起,乡、村每年只给原告400元现金。

原告认为这些钱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数次找领导解决而未果。

1994年,乡领导认为原告的后遗症已基本恢复正常,并能从事轻微体力劳动,不必再要补助,宣布从今以后不再发给原告生产等补助费。

因此,原告于1995年3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政府履行1989年经县政府批准的协议书的规定,继续发给补助费。

[案例思考]1、乡政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2、法院能否受理此案?[参考要点]1、该协议属行政合同,应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和审判。

主要理由是:该协议书尽管是在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由于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即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主体;且这种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是经过县一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并规定"今后双方一律按协议书条款执行",从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

2、行政主体一方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废止该协议书,停止发给原告补助费是合同违约行为,相对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应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6项规定,该案也符合"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规定。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汉族,某市A县B村村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将B村约200亩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签订后,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张三作为B村村民,认为规划局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征收土地,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一审某市A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2)某市规划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B村村民联名签署的《关于反对某市规划局征收B村土地的申请书》。

被告某市规划局辩称,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征收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也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审理阶段二: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的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法律概述案例(3篇)

行政法律概述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地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存在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本案例以某市规划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为例,对行政法律进行概述。

二、案例经过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该市某区域开发建设一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开发商在项目立项前,委托某市规划局进行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

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某市规划局在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的情况下,违规简化审批程序,仅凭开发商提交的材料,就批准了该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规划方案。

随后,开发商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019年,该市市民发现该商业综合体项目存在诸多问题,如擅自变更规划、破坏生态环境、占用公共绿地等。

市民向市规划局投诉,要求查处违规审批行为。

市规划局在接到投诉后,成立调查组对该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核查。

经调查,确认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违规简化审批程序,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2. 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擅自批准项目规划方案;3. 违反法定程序,未按照规定公开审批信息。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1. 违规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审批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示、听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简化审批程序,导致项目审批过程缺乏透明度。

2. 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

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规划部门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导致项目存在诸多问题。

3. 违反法定程序,未公开审批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规划审批信息应予以公开。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公开审批信息,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法概论

行政法概论

1-3 超越抽象的具体生活 “行动是一种最好的表达”


C 制度的改造并不是个体化英雄的事业,而是人 们不断选择和行动的结果。近年来,个体通过行 政诉讼而拓展“公民权利”范畴的个案,例如: 青岛中学生诉教育部的受教育权案、刘燕文诉北 大案、反对歧视的平等权案件、乔占祥诉铁道部 案、以及杜宝良案件等,都表明:通过行动,我 们不仅可以学习,而且可以创造! 关注、参与、行动:JUST DO IT !
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行政的分类
行政
积 极 行 政
消 极 行 政
干 预 行 政
给 付 行 政
负 担 行 政
授 益 行 政
羁 束 行 政
裁 量 行 政
1.国家行政与社会行政。以实施公共行 政的主体为标准,可将公共行政分为国 家行政和社会行政。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设立行政机关,直接 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又称为直接行政 。 社会行政是指社会公共机构管理公共事 务的活动。又称为间接行政。

公行政 私行政 国家行政的关系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 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 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 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 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 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 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 政,如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 学校、研究院所)的行政。
公共行政的几种观点
郭有明,湖北省原副省长。11月27日 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12月1日,中央已决定免去 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陈安众,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 工会主席。2013年12月6日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行政法课件第一章 概述

行政法课件第一章 概述

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
不服,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其
实施行政处罚,于是将此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
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
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题:结合两个案例,理解被授权组织的非
国家行政行为。

法条链接----根据《教育法》第21条、第22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授课老师:董倩
行政法的基本体系 • 第一编 行政法基本理论 • 第二编 行政组织法 • 第三编 行政行为法 • 第四编 行政救济法
• 第一编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 学习重点:什么是公共行政?什么是行政法?
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
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
的指令进行。

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
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
行为,不是滥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 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行政法 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 施拆迁

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 诉讼法
三业主状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越权发 证
思考: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 有权”与“法不禁止皆自 由”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 政
一、行政
广义的行政,是指现代社会一切组织 (包括国家、社团、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的执行和管理活动。包括公共行政 (public administration)和私行政 (private administration)。
(五)诚实守信 含义:1、行政信息真实
2、保护信赖利益
(六)责权统一
含义:1、行政效能 2、行政责任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
(二)合理行政
(三)程序正当
(四)高效便民
(五)诚实守信
(六)权责统一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 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 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行 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范 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 守,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 的基本准则和原理。
(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 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 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行政法已设立了权利义务的规则; 2.适用该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事实出现。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

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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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论案例案例1: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答案: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

理由如下: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

法典是保障人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

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

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

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

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

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

案例3:2004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

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

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

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某放手。

同时,民警口头传唤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某拒绝。

期间,一民警抓住的左手,责令他放手。

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天下午,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

当年8月23日,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

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旧性断裂。

事后,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5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问: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答案: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

案例4: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曾经发布公告,宣布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的以牛肉、牛组织、脏器等为原料生产制成的食品。

某专营英国进口食品的公司甲认为,疯牛病经过肉类制品传染的可能性极小,卫生部的禁令似乎超过了必要性的限度,有的嫌疑。

问:甲公司的主是否有理由?答案:《国境卫生检疫法》第6条规定,在国外或国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同时,《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款(兜底条款)也规定: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禁止生产和经营。

而疯牛病属于一种病原菌,其可能传染一种叫做CJD的脑病,所以,卫生部等部门依照上述法律作出的禁令,是有法律根据的。

同时,这两部法律也授予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一定要下令禁止,“兜底条款”更是给予行政机关极大的意思自由空间。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依照自由裁量规定作出的规定,纵然有不当之处,也不是行为。

然而,行政裁量并非毫无界限,其仍需受到法律授权意思的制约,尤其是不得违背比例原则或平等原则等一般原则,否则即构成,就本案来说,焦点在于卫生部的禁令是否违背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免于遭到国家的过度侵害,它主要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

其可分为三个下位原则:1、适合性原则:限制人利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选择对人利侵害最小的手段;3、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利的侵害程度与所欲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以一种合理且适度的手段。

如上所述,比例原则是从方法与目的的关联性角度,来考查行政行为的合宪(法)性的。

就本案而言,“方法”是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目的”则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

具体阐述如下:1、适合性原则。

全面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是否属于防止该病原传入中国的适合手段呢?疯牛病原既然以牛体为寄生体,则该病原体就有可能经由牛肉制品传入中国,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应有所防,以防万一,所以禁止进口英国等国家的牛肉制品,自足以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

反之,肉类以外的其他牛类制品若与疯牛病原无关(如乳制品等),不能禁止其输入。

因此,卫生部的禁令将乳和乳制品排除在外是完全正确的。

2、必要性原则。

卫生部的禁令是否“必要”呢?即除了该禁令外,是否还有其他手段侵害较小且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手段?可以考虑的手段是,行政机关可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染有疯牛病的牛肉制品进行销毁,而不是全面禁止进口。

然而,此种方法不仅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事实上行政机关也无力逐一检验,加上其检疫能力有限,疏漏不可避免,而且,目前全世界围尚没有对疯牛病因子直接的检验方法。

所以,采取逐一检验的方法对进口商的侵害固然较小,但却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3、狭义比例原则。

此原则所应考量的是,进口商因禁令所导致的损失与该禁令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处于一种合理的关系?该禁令的目的是防止疯牛病病原传入中国,保护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而这是人民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

反之,进口商也因禁令遭受巨大损失。

然而,在我看来,人民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保护显然比进口商的经济利益的维护要重要的多。

综上所述,卫生部等机关作出的禁令,其目的是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禁令是一个合适而且必要的手段,又具有合理性,所以,并未违反比例原则,应属于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案例5:贝氏药业诉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政府药品定价案为规药品市场,消除药品虚高价格,落实对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开展政府定价的工作,2001年1月,被告国家计委下发了计价格[2001]13号《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药品定价通知》)。

2001年8月9日,原告贝氏药业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申请被告国家计委对其生产的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的贝立德氧氟沙星予以政府单独定价,并提出价格分别为20.20元及40元的定价申请。

被告根据原告的申报材料,于2001年12月15日作出计办价格[2001]149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通知》(以下简称“计价格[2001]1492号通知”),确定原告生产的仿制药品贝立德氧氟沙星100mg*10片/盒及100mg*20片/盒两种规格分别定价为8元及15.5元。

原告对该《通知》不服,于2002年1月14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定价行为,判令被告给原告比照日本第一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第一制药”)及信谊药业(以下简称“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的定价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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