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
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最新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精品文档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外汇管理部)、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门(“外管局”、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1 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2、商务部(厅)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审批权限1 )核准(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依照现行规定,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10中方投资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其中,中方投资额20 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内乱等国家发生战争、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其中,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由国家发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投资项目、3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
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
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
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完整版)商务部境外投资系统指导手册.doc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央企业)用户手册V1.0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1 首次申请企业首次申请时,首先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中在线办事按钮,选择“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入如下界面:1.2 用户登录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index.shtml。
点击上图“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录”,进入如下界面:点击上图中“企业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填写密码,点击登录按钮,成功登录。
点击弹出网页下方“资格类”中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钮。
打开如下页面,如图:1.3 境内主体录入当未登录用户登录时,点击页面左侧功能树中的“境内主体录入”按钮,进行境内主体信息的录入操作。
点击后,页面显示如图:当登录用户为中央企业时,在上图中“企业类别”的下拉列表中选择“中央企业” ,并在“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填写 9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点击“确定” ,进入“境内主体信息”录入页面,如图:上图为用户录入后的效果图,以下对录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说明:(1 )页面中标有“ * ”符号的填写项为必填项,用户必需进行输入。
(2)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显示用户在上一页中输入的代码数据,用户无需进行修改操作。
(3)“集团公司”填写项,用户在下拉列表中进行选择,可选项为: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一般企业。
(4)“主管部门”一项与“集团公司”一项所选择的内容是相互关联的。
当“集团公司”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或“一般企业”时,“主管部门”默认填写为“商务部” 。
如图:“集团公司”选择“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选择“一般企业” :当“集团公司” 一项用户选择“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时,“主管部门”的下拉菜单中会显示系统中所有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数据,如图:用户在该下拉列表中进行“主管部门” 的选择。
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集团公司信息在主管部门下拉列表中没有时,用户可点击上图中用户红色标出的按钮,在链接的页面中进行集团公司的录入,打开页面如图:上图页面的操作与“境内主体信息录入”的页面基本一致,集团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需要用户进行填写,“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两项,系统以默认填写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商务部”。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主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的,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步骤一)办理部门可能是区或市级的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的资本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
10、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
中央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中央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法规调研调研结果: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图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流程图法律依据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调研内容:第一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一、国资委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3条)(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国资委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指导并监管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第4条)2.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第8条)3.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9条):(1)禁止类、(2)特别监管类、(3)负面清单之外其他项目4.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第10条)5.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商务部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二)商务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第27条)2.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第27条)3.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第27条)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一)法律法规依据(1)国资委令第35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国资委令》第2/7条)(1)中央企业: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2)中央企业负责制定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2.境外3.投资(《国资委令》第2条)(1)境外投资: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2)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系与制度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在国资委指导下,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流程

中国上市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流程一、中国公司境外投资的基本流程(一)确定目标,初步接触中国公司通过行业介绍或人脉圈进行项目推荐,确定目标公司。
公司内部可以成立内部小组专门负责筛选目标公司,或者借助顾问或投行等中介进行筛选。
首先,与中介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包括内容、责任内容、主体、期限、义务、违约条款等,或排它协议。
其次,要获得目标公司的情况。
基本资料、公开资料,上述资料进行简单分析,了解情况。
(二)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在完成了初步的考察后,如中国公司决定进行海外投资,需要组织项目团队进行尽职调查。
该项目团队至少要包括法律、财务顾问。
技术顾问、资产评估顾问、商务顾问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组建。
其中律师团队应包括三部分,中国律师、集团内部律师、东道国律师。
中国律师主要就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集团内部律师主要的作用是统筹安排集团对外投资法律事务;东道国律师,主要能够就东道国法律提供法律意见,专业人士评估项目。
(三)签订投资书和框架协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进入执行阶段,就涉及的主要协议内容,包括标的物、价格、交割、保证与陈述、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起草规定。
1.签订与收购相关的条款,交易双方可就价款、融资内容等关键信息达成初步意见。
如果还没有对目标公司进行正式调查,就可能对其存在问题无从判断。
2.避免在意向书或协议中作出无条件的收购承诺;3.对重要义务设立前提条件;4.设定收购报价条件;5.对意向书,备忘录的效力做出明确约定。
6.起草签订投资意向书、框架协议,如果招标方式,中国企业需要按报价邀请函进行报价。
(四)项目实施该阶段主要是通过我国和目标国政府的批准,其中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三个部门。
发改委方面主要就项目核准权限、登记、备案、信息报告等方面予以审核管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地点的投资环境、投资导向、履行国际协定等方面予以审核;外管局则主要负责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登记及资金汇出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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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中央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法规调研调研结果: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图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流程图法律依据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令第35号(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发改委令20号(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2号(5):《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1992]29号(6):《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资企发[1996]114号(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6]第192号调研内容:第一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一、国资委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3条)(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令第35号(二)国资委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指导并监管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第4条)2.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第8条)3.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9条):(1)禁止类、(2)特别监管类、(3)负面清单之外其他项目4.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第10条)5.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商务部相关监督管理规定(一)法律法规依据(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二)商务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1.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第27条)2.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第27条)3.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第27条)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国资委令》第2/7条)(1)中央企业: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2)中央企业负责制定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2.境外3.投资(《国资委令》第2条)(1)境外投资: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2)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系与制度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在国资委指导下,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令》第4、5、7条)1.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资委令》第6、7条)2.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国资委令》第7条)3.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国资委令》第7、15条)4.编制国际化经营规划和境外投资计划(《国资委令》第5、11条)5.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国资委令》第5、7、9条)6.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令》第7、8条)7.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国资委令》第5、7、24、25、26、27、28条)8.境外检查与审计制度(《国资委令》第5条)9.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国资委令》第7条)10.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国资委令》第7条)11.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令》第5、7、29、30条)12.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国资委令》第7条)(四)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1.根据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国资委令》第2、13、14条)2.境外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国资委令》第13条):(1)境外投资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2)境外新投资项目: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论证;(3)股权类投资项目: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3.境外企业的冠名(《商务部令》第21条)4.境外投资风险管控:(1)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进行风险评估(《国资委令》第24条);(2)制定风控预案(《国资委令》第25条);(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商务部令》第22条)(4)对外派人员的教育和应急培训(《商务部令》第22条)四、国资委审核把关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第12条)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
(第14条)(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令第35号(二)国资委对“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把关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第12条)1.向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2.国资委审核把关程序:(1)国资委审核把关内容;(2)有异议: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3)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三)国资委对“非主业投资”审核把关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
(第14条)1.非主业定义:(第2条)2.非主业投资方式: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3.向国资委报送相关材料及国资委审核把关程序:【未知】五、国家发改委核准与备案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24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第25条)。
(一)法律法规依据(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发改委令20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投资主体(1)投资主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2.境外(1)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2条)(2)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32条)3.投资(1)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2条)(2)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3条)(3)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31条)(三)国家发改委核准1.应当核准的项目及核准机关(第7、9条)(1)国家发改委核准:第一,中方投资额 10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二,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2)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3)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可参照上述规定核准。
2.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第10条)3.中央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第11、12条)4.发改委受理(第13条)5.发改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14条)6.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第15条)7.发改委决定是否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第16、17、18条)8.申请变更核准(第23条)9.申请延长核准有效期(第26条)(四)国家发改委备案1.应当备案的项目及备案机关(第8、9条)(1)境外投资项目除核准之外均需实行备案管理;(2)发改委备案:第一,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二,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3)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4)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可参照上述规定备案。
2.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第10条)3.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第19条)4.发改委受理(第20条)5.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第21、22条)6.申请变更备案(第23条)7.申请延长备案有效期(第26条)(五)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六、商务部核准与备案(一)法律法规依据(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二)相关概念界定1.主体(1)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2)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第25条)(3)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35条)(4)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6条)2.境外(1)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7条)3.投资(1)境外投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2条)(三)商务部核准1.应当核准的情形及核准机关(第6、7、10条)(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第10、14条)3.受理申请(第12条)4.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第11条)5.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第8、12、13条)6.变更核准(第15条)7.核准失效(第16条)8.注销核准(第17条)9.法律责任(第28-33条)(四)商务部备案1.应当备案的情形及备案机关(第6、9条)(1)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