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

第八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全覆盖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

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

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境外投资分析情况。

第五章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年度评价,将境外投资管理作为经营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定期报告和公布。

第六章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国资委职能

国资委职能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96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卢亨光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50004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时期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深化与改革开放,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加速,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加大了对境外市场开发力度。效益是企业永恒的追求,境外业务已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支撑点和新利润增长点,然而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境外国有资产暴露在各种风险下,一些境外企业长期偏离于各级国资委和母体公司监督管理之外,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却是境外企业频陷巨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已成关注焦点。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有效监管 一、引言 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6月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投资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亏损以及境外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是导致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两大原因,要杜绝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强调业务控制与财务控制并重,亟需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扩及触角,通过系统规范的程序方法,延伸监督和评价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达到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改善境外企业运作行为、促其实现经济目标增加价值。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一)存在监管现实难点 一是境外企业资产增长规模与监管水平存在不相适应。追逐经 济全球化步伐,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手段却乏强劲,事实上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管理水准与监管力度都亟待加强。 二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目前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国内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价值静态的管理,而更多的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基本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在如何管理和监督境外资产上,无论是理论和实践尚在探索阶段,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管理经验,需要执行者在实践中总结摸索。 (二)首要规范境外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治理模式 首先要求遵循上行法规,敢于对违规造成不良后果者严予追责。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监管者可追究其责任:①违规为其所属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②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③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④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⑤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⑥挪用或者截留应者由组织战略驱动。反之,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管理又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战略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合管理通过选择正确的项目集或项目,对工作进行优先排序,以及提供所需资源,来保证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项目集管理对项目集所包含的项目和其他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对他们之间的依赖关系进行控制,从而实现既定收益。项目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来完成既定的项目范围,为所在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目标而服务,并最终为组织战略服务。 组织在战略框架中确定了战略方向,设置了绩效指标。战略方向规定了用于指导业务工作的目的、期望、目标和行动,战略方向应该与业务目标相协调。项目管理活动应该服从总体战略方向。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就应该调整项目目标。在项目环境中,调整项目目标会影响项目效率,甚至项目的成败。但在业务环境中,如果项目能够与组织的战略方向继续保持一致,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项目就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组织战略应该为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方向,特别是当人们认为项目就是未支持组织战略而存在时,就尤其是如此。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组合经理或项目集经理来识别组织战略与项目目标的一致性或潜在冲突,并向项目经理通报情况。在项目中,如果项目目标与既定的组织战略存在冲突,项目经理有责任尽早记录并确认冲突。有时候,制定组织战略就是项目本身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定义什么才能构成支持组织发展的合理战略,对项目来说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未来企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应该是战略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面向未来,营销管理面向成果,项目管理面向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是战略和营销中间的载体和过渡,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企业级项目管理把项目管理、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的原则和实践与组织驱动因素(如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技术、人力资源实践)联系起来,从而提升组织能力,支持战略目标的实施。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21世纪企业的生产、运作及战略规划的实施将更多的采用以项目为主的发展 模式。 参考文献: [1]南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白思俊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韩力军、张灿.从管理理论看管理的发展趋势[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3.

完整版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11号令与9号令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第7条)用,新闻传媒,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 核准和备案层级 ?核准:国家发改委,其 中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 务院核准;(第7条)(2 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删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 ?备案:(第8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 业投资;地方管理企业中 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 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 下 ? ?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有国务院核准 项目(第13条) ?备案:(第14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小路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 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 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 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 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 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 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 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确认函(第10条) 删除 省级发改委转报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 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 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 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11条 和第19条) 无需转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向相关核准 机关或备案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第18条和 第29条) 合同生效条件与项目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 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 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 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 备案通知书(第32条)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国企改革工作措施》

精品文档 国资委国企改革工作措施 一、县国企改革总体思路 县国企改革的总体思路,第一步是经过两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一批,这个任务预计在20xx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目的是解决 历史 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实现国企轻装上阵;第二步是在企业改制工作完成以后,将改制剥离出来的国有资产、其他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将国有资产做大做优,并加强规范国有资产的 管理 和使用,这个任务从20xx年开始落实。 二、县国企改革具体措施 (一)关闭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 将停产多年、长期处于亏损没有 市场 竞争力的企业予以直接

申报 注销或关闭处理。对企业的员工及资产作如下处理: 1.职工安置: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年限 经济 补偿金、缴交社会 保险 费以及独生子女奖励、住院医疗、丧葬、抚恤、生活补助等其他费用。 2.企业存续:针对不同情况对改制企业予以保留营业、关闭停业但不注销、登记注销;办理工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完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文件档案的移交。 3.职工身份: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归由所辖居委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4.职工住房:现仍居住公房的职工,在未解决新的住房以前,可继续居住,并按规定向县国资委交纳房租、物业管理等

费用;没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可向县政府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由县政府筹建。 5.档案关系: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合同工、寄户、除名职工的个人档案移交档案局;党团组织档案移交所属辖区居委会。企业的 财务 报表、改制文件等档案移交县档案局;职工个人档案移交县就业管理局;将企业公章、空白合同统一收归县国资委。 6.企业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务 方案 ;对疑难、沉重的债务问题予以搁置处理,待改制完毕后再予以解决。 7.企业资产:对企业改制清理出来的土地、房屋等资产,依法办理过户、核销等手续,并统一移交县国资委管理;对有关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 会计 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将严肃查处,触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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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

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一)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 (二)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 (三)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 (四)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 (五)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 (六)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境外投资履行以下财务管理职责: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

国资委考试必看

国企改革国资委的功能定位 关于国企改革总体思路的,对这个问题从去年开始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委托,做了这么一个研究,同时我们也受到了一些企业的委托。对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今天把我们的研究成果,和大家做一个分享。我估计里头有很多可能不一定和中央精神文件相一致的地方,也是抛砖引玉,供大家批评,今天大家来的都是投资界的人士,希望能和大家交流一下,作为我们研究机构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法,这里面的逻辑和想法。 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这是“1+N”的“1”。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我想重点把这个目标理解,目标大致是希望通过这种改革,到2020年之前,因为它是服从于整个改革的目标。首先是要对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对于我们国有资本布局进行一个优化,不仅仅是着眼于企业层面,对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的布局当然最终还要落脚在国有企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包括它的一系列能力,像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包括履行社会责任,包括之前一直在提,做大,做强,做优这些定性的说法。首先需要在方案里头明确目标,当然这里包括分项具体内容。 二、国有企业功能的界定和分类 我认为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逻辑起点,要明确哪些是下蛋的鸡,哪些是打鸣的鸡,这个恐怕首先要做的。如果是1+N的话,这个对国企分类和界定应该是第一个N。那么经过这么多年,30多年改革开放探索,我觉得对于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大致有一个认识和共识,比如说弥补市场失灵,巩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样一个基础,发挥它的主导性的作用。但是我想对于国有经济功能定位还是不够的,还要具体落实到对于,比如对央企来讲110多家,还是比较多的,恐怕需要对每一家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央企它的使命也好,功能也好要做清晰的界定。不善的话很难以实现增强它的活力也好,控制力,或者是影响力这样的目标。长期的改革目标三中全会已经说的很清楚,就是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作为重点。 而且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这么5个方面,公共服务重要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这个比较笼统,这个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我们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们对于国有经济的认识和一个定位,目前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为三大类: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市场性企业三类。所谓公共政策性的,主要是指的这类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重要的一些功能产品和服务,比如说像国防,教育,医疗,社保,基础的一些技术服务,城市供气供水等等这些管网,民生领域的企业。这类企业应该说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承担公益性的。具体包括这三大类,哪些央企主要是承担这类公益性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第一大类。 第二大类所谓特定功能性的,或者有人成为自然垄断的,它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处于一些国家,往往涉及到经济安全的行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里面这样一些企业,我们熟悉的石油化工,军工,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一些企业,包括部分高新技术等等。还有像这两年产生政府投融资平台,还有已经存在的国有资本投资也好,运营公司,恐怕都属于这种特定功能性的,而且这些领域恐怕可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战略重点的变化也可以有所变化,这类企业一方面需要充当一个所谓的国家政策手段,完成特定阶段内的特定战略任务。同时恐怕部分职能,部分功能还需要追求盈利,促进自身的盈利,促进自身发展壮大。这一类有点像又要去打鸣,又要下蛋,因为承担这样一个特殊功能,才有这样交叉的定位。 第三一般市场性企业。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 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 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 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 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说明 1、“境外企业中文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名称(中文和外文),名称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注册资本”,是指“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境外企业”章程、协议规定的注册资本一致。 3、“股权结构”,是指设立“境外企业”的中方、外方股东在“拟投资境外企业”中所持的股权比例。如中方股东为两家及以上,应分别列出。 4、补办境外企业手续时请按照当时实际设立方式进行补录。 5、“经营范围”,是指“境外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内容,应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企业”是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投资具体事项或内容;“境外企业”是项目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写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 6、“所属行业”,是指“境外企业”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参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此项关系到境外企业的分类。 7、“投资规模”,是指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向其“境外企业”投资的金额。其中,“投资总额=中方投资额+外方实际投资金额”、“中方投资额=境内出资+境外自筹”。 8、“投资资金结构(中方)”,是指“境内企业”的境内出资资金来源形式。以现金出资的,应按现汇出资来源填写在“自有外汇”、“自由人民币购汇”、“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贷款购汇”栏里;以实物出资的,应按实物出资来源填写在“设备”、“原材料”、“技术”等栏里;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按知识产权出资来源填写在“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栏里。 9“投资项目简况”的“内容”,是指“拟投资境外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预计年生产/销售规模,市场的占有率(在所在国/国际市场),预计的投资回收期等方面。 10、“投资项目简况”的“意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能够获取能源资源、技术、营销网络,带动的出口,增强我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设立“拟投资境外企业”为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如预计雇用的当地员工数量,为当地交纳的各种税赋等。 11、“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号”,是指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开展境外投资应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文号,如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不能填写驻外经商处(室)的意见编号。 12“资格资质文件名称其编号”,是指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所取得的资格资质文件和编号,如境外投资企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填写《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编号。 13、申请表中涉及金额的一律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 14、“企业盖章”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如企业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应加盖中央企业集团公章。

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现状及原因

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现状及原因 近年来,国有企业海外上市、境外上市成为新的热点话题。从1993 年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家中国企业在香港、纽约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如1997 年中国电信,2000 年中石油、中国联通,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从2004 年开始,国有银行业也驶上海外上市的快车道。2006 年10 月27 日,工商银行正式在香港上市。 海外上市,也称境外上市,是指资金需求者在境外股票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得以向境外投资者直接筹集资金的信用行为。它是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融资一般有四大步骤,首先是上市规划,其次是引进策略投资者,第三步是申请上市,最后是招股挂牌。目前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11 种方式,包括:境外直接上市、境外间接上市、境外买壳上市、A 股发行H股、H股、S股、ADR/GDR 发行A 股、红筹股发行 A 股、多重上市(多地上市)、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境外上市的地点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纽约和新加坡等地。 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现状

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最早要从1993 年7 月15 日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算起。十多年来,海外上市发展迅速,上市地点扩大到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地,上市公司涉及能源、电力、金融、运输、机械制造、原材料、钢铁、汽车及网络、科技、电信等各个领域,涵盖了目前中国最为重要、成长性最好的行业和对国家利润贡献最大的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2003 年以来,来自伦敦、新加坡、东京、多伦多等国外交易所的高层人士频频造访中国,不断开展宣传攻势,以期能够吸引国内优质企业前去上市。近年来,大型国内企业赴海外上市开始加速。2000 年,中石油、中国联通在香港、纽约两地上市;2003 年,中国人寿保险在香港、纽约两地上市;2004 年12 月,中国国航在香港、伦敦上市;2005 年10 月,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上市;2006 年10 月,中国工商银行在香港上市。 中国证监会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 年中国企业海外新上市(IPO)的数量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 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金额111.5美元,尤其是2005年,由于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集团、中国建设银行等大型企业,使得这一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筹资额达到了206. 47 亿美元。截至2005 年底,在海外上市的近310 多家中国企业的市值已经达到了3700 亿美元,为深沪两市A、B 市场可流通市值的 2.39 倍,其中80%都是具有垄断性资源的优质国有企业。 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数量、规模都呈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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