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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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天津铸源奖励政策

2023天津铸源奖励政策

2023天津铸源奖励政策为了进一步激励和鼓励企业在天津市进行投资和创新活动,天津市政府特制定了2023天津铸源奖励政策。

该政策旨在支持企业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以下是该政策的主要内容:1. 奖励对象本政策适用于在天津市合法注册并营运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2. 奖励范围奖励范围涵盖了企业在以下方面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技术研发与创新- 产品改进与升级- 新技术应用与推广- 企业数字化转型- 资本运作与金融创新- 人才引进与培养- 发展战略与市场拓展3. 奖励条件企业可根据其投资和创新活动的具体情况满足以下条件来享受奖励:- 技术先进性:投资和创新活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 经济效益: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应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能够推动本企业及整个产业的发展。

- 法律合规: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律纪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4. 奖励措施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将给予以下措施作为奖励:- 财政补贴:根据企业投资和创新活动的大小和效益,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 资金扶持: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风险投资,支持其投资和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

- 税务优惠:减免或减少企业相关税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 人才支持:提供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 奖项荣誉:对在投资和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的企业,进行奖项表彰和荣誉称号的颁发。

5. 奖励申请与评审企业可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向天津市相关部门提交奖励申请。

申请将由专业评审团队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的质量、成效和前景,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6. 奖励监督与追责天津市将建立健全奖励政策的监督与追责机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本奖励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以后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入驻企业优惠政策(金融街、CBD、中关村、亦庄、中关村科技园)

税收优惠金融街:由于在城中心,公共资源设施紧缺,故政府多出台偏向于公共资源分配如住房问题、停车问题以及注册资本等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

中央商务区(CBD国贸):由于进驻CBD企业较多,管委会将企业大致分为金融企业、外企、中小企业以及普通企业,不同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由于CBD位于城市中心区,公共资源紧缺,所以政府多出台侧重于公共资源、教育、财政资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中关村多集中创意产业、高科技孵化产业以及中小企业,它们对资金以及人才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商务区的政策多侧重税收资源、政府财政扶持以及人事安排等优惠方面。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有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区属高新技术商务区,对人才和技术的依赖性较大,政策多偏向于对吸引人才和减免企业赋税。

1、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现行优惠政策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2、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亦庄:亦庄为新成立开发区,吸引企业进驻是其重点,故政府多出台侧重于税收、注册资本、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

创业政策-天津创业政策有哪些

创业政策-天津创业政策有哪些

天津创业政策有哪些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天津创业政策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政策】天津创业新政-具备这些条件的在津创业者有房租补贴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01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02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03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04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

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

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

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

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05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06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一)申请。

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

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

天津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2006 年5 月26 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有:(1)税收政策的支持。

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

同时, 决定设立东疆保税港区, 加快天津成为北方国际物流中心、航运中心的步伐。

(2)财政政策的扶持。

中央财政在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 2005--2009 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天津10 亿元, 专项用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

如今, 资金补助年限从2010 年再延长五年, 每年仍补助10亿元。

另外, 从2008 年起五年内,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3)在具体融资方面的措施鼓励企业股改上市方面:滨海新区内企业为上市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高新区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扶持贷款担保方面:滨海新区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其担保数额,给予不同的补贴。

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

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为列入滨海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天津市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扶持政策"聚焦"国家和本市已经颁布实施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均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筹集财政资金2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其中,市级资金80亿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30亿元;市开发区、保税区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共筹集3亿元;塘沽、汉沽和大港管委会共筹集10亿元;滨海新区以外的15个区县共筹集50亿元。

三、加强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主要在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和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县人民政府。

各区县(不含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包括:市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塘沽、汉沽、大港,下同)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支持,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帮助提高生存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对获得"天使资金"资助的新增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资金也将按照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酌情给予奖励和补贴。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

四、加强对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市级资金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筹集的资金,作为政府资助周转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腹有诗书气自华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基金,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以上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北京市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总部企业。

为了促进总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旨在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吸引和扶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首先,北京市为总部企业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比如,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降低了总部企业的税务负担,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用于创新和发展。

其次,北京市为总部企业提供了专门的用地政策。

为了吸引和扶持总部企业,北京市在用地规划方面给予了重点支持。

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到用地价格优惠、土地面积优惠等政策。

同时,北京市还制定了总部企业用地指标划拨政策,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多的用地资源。

此外,北京市还为总部企业提供了人才政策支持。

北京市积极引进高级专业人才,在总部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总部基地等地方提供政策支持。

通过优化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的政策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人才资源,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此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对总部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

同时,北京市还设立了总部企业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为总部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另外,北京市还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为总部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权益保护。

此举不仅有助于提高总部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总的来说,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人才政策、金融支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总部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为总部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北京市经济的转型和升级,提升北京市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总部企业竞争力。

天津市对于财务管理的政策

天津市对于财务管理的政策

天津市财务管理政策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日益复杂,财务管理在天津市的企业和组织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天津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政策。

本文将对天津市的财务管理政策进行概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务管理的原则、方法、程序等。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税收优惠政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情况,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三、企业会计准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行为,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

这些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披露和审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透明。

企业必须遵守这些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质量和准确性。

四、内部控制规范为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内部控制规范。

这些规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内部控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五、财务风险管理为了应对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财务风险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对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了分类和评估,并提供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和风险管理工具。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

六、财务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信息化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趋势。

为了推动财务信息化的发展,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财务信息化管理政策。

这些政策对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包括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等。

企业应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津政办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市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7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10项措施》(津党发〔2013〕4号)精神,推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建成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现代产业金融中心,现制定中心商务区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一、落实工作目标(一)于家堡金融区建设目标。

一期规划项目35个,占地面积4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46万平方米。

在建楼宇15栋,建筑面积237万平方米。

按照"一个基地、五个中心"(即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和股权基金中心、融资租赁中心、要素市场中心、商业保理中心、结算中心)的定位,坚持"一楼一主体"、"一楼一主业"原则,全力推进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工作。

1.到2014年6月底,天津农商银行大厦、渤海银行大厦、厦门建发大厦、汽车金融大厦、矿业金融大厦、感知科技大厦、宝龙2号楼及商业裙房、股权投资基金大厦等8个项目竣工,65家单位入驻。

2.到2015年底,华夏人寿大厦、银行大厦、渤海广电大厦、诺德英兰国际金融中心等4个项目竣工,36家单位入驻。

3.到2017年底,累计竣工17栋楼宇,签约入驻率达到80%以上。

4.于家堡商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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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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